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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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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的战场上,企业的发展经营离不开自身的努力,但同时也需要天时、地利、人和,可谓时也、运也、命也。不少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因历史悠久、拆并史复杂等因素,沉淀了不少因对外负有债务、缺乏持续经营能力而待清算的“僵尸企业”。因此,如何妥善处理这些“僵尸企业”,已成为国有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
一、大型国有企业在处理“僵尸企业”时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普遍困境
企业在实际经营中需以完成预定的当年盈利指标为己任,实际盈利如有超出指标的部分,可适当自由支配。然而,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企业能达到盈利指标已属不易,更何谈有余力清理“僵尸企业”。
(二)特殊困境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持续完善优化中,其中对于“实际控制人”的惩处力度趋紧。这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小的风险。原因有二:其一,国有企业多成立于建国之后至《公司法》正式出台之前。《公司法》诞生后,国有企业逐步尝试公司制改革,从“某某厂”更名为“某某公司”,再到现代化公司制企业,走过了一条漫长的摸索之路。也正因如此,国有企业在公司制改革过程中遗留的问题给外部挑战者留下了不少突破口,尤其是法人治理独立性屡屡受到挑战。其二,国有企业往往作为最终清理“僵尸企业”的义务人,一旦“僵尸企业”清理过程中出现突破法人独立性的事件,则会发生“僵尸企业”拖累存活企业的局面。
如果完全放任“僵尸企业”持续存续,那么由上述历史性原因产生的上下级企业混同问题始终有迹可循,各项风险可能蔓延到出资的上级国有企业。如果粗放型地处理“僵尸企业”,在破产制度日趋成熟的大环境下,面对越来越专业的管理人和越来越职业化的债权人,国有企业同样风险重重,可谓进退两难。
二、初探处理“僵尸企业”的合理途径
基于上述困难,是否有既能把“僵尸企业”的风险降低并安全地消灭在破产环节中,又能减轻上级企业清理成本的途径呢?笔者根据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从破产前和破产后两个阶段对大型国有企业处理“僵尸企业”的合理途径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僵尸企业”破产前的诉讼准备
大型国有集团下的各国有企业之间通常会发生经济往来,特别是在某个企业发生经营危机的初始阶段,集团层面往往会要求出资企业或集团旗下其他企业对其进行“输血”。实践中,部分企业在接受帮助后能顺利挺过难关,但更多的企业往往是无力继续经营,逐渐成为“僵尸企业”。因此,“输血”企业在财务方面会与“被输血”企业产生应收账款的相关问题。在公司经营的传统观念中,此类问题一般不会涉及诉讼。毕竟,帮助关联企业如同帮助自家兄弟,如果真的诉诸法庭,难免伤了和气,而且还会产生大量诉讼费、律师费等。因此,“输血”企业很少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其享有的债权金额。
这就导致在“僵尸企业”的破产程序中,“输血”企业作为关联方,主张债权显得极为困难,甚至可能出现被反噬的情况。例如,“僵尸企业”需向管理人披露大量财务信息;也有可能在银行冻结其账户后,借用关联企业的账户进行资金周转。此外,关联企业往往是基于上级企业的会议纪要等内部理由向“僵尸企业”进行“输血”。以上行为虽然出于善意,但仍可能会在审计过程中被发现并被消极定性,同时为职业债权人主张企业混同、增加责任主体、提请联合破产的请求提供新依据。
因此,笔者根据实践经验认为,开展“僵尸企业”破产前的关联企业债权诉讼,尤其是相关资产的确权之诉是尤为必要和重要的。这不仅能减轻“输血”企业在后续破产流程中申报债权时的举证压力,而且会大大减少高风险信息的不当披露。尤其是“僵尸企业”因历史原因可能没有证明文件确认其获得的某些国有属性资产的归属,通过对此类模糊化的历史遗留资产的提前确权,可以有效避免这类资产因年代久远而被破产管理人笼统划作破产财产的风险。同时,此类诉讼可以看作“僵尸企业”破产前的预处理,既能大大减少破产后管理人的审核时间,又能在实质上缩短企业破产的处理周期。
(二)“僵尸企业”破产后的盈利途径
在“僵尸企业”顺利进入破产程序并通过常规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银行债权人的数量和债权规模将逐渐明晰。此时对于上级国有企业来说,其实是一个难得的实现“破产企业债权资本化”的机会。
在破产程序启动后,银行会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若该债权是信用贷,那么在债权市场上将被认为是“垃圾债”。因此,银行为尽快回笼资金、处理坏账,极可能会以极低的价格向资产经营公司释放债权,具体做法是将同样是“垃圾债”的抵押债权捆绑信用债权向资产经营公司出售。值得注意的是,此时银行释放的抵押债权往往不是由“僵尸企业”的抵押物形成的抵押债权,而是与“僵尸企业”无关的、银行对其他企业享有的抵押债权。
此时,“僵尸企业”所属的上级国有企业将有机会通过资产经营公司对银行释放的债权进行定向回购,上级国有企业或其指定下属企业可以参与资产经营公司的债权包购买。
该购买包含两个部分:(1)银行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2)与破产企业债权捆绑的抵押债权。需要提示的是,对抵押债权对应的抵押物处置变现并获得收益,可视作购买债权包的投资行为。这一特殊做法将极有可能对参与回购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和银行债权人产生正向的积极作用。
(三)通过破产企业债权资本化实现三方共赢
1. 国有企业
首先,上级国有企业或其指定的下属企业通过回购破产企业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原债权及收购债权的联合表决权。不仅有权对破产管理人发动的可能对关联企业造成风险的事项投否决票,也可以将风险控制在破产程序中,避免向其他关联企业蔓延。同时,还能有效避免场外职业追债团队进场,通过审计手段获得对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利证据,发动法人混同诉讼的风险。
此外,国有企业还可能通过参与抵押物的资产包投资行为获得收益。该收益可以国有企业所期望的回报为依据,由专业机构做方案,确定投资规模,在资产变现后获得资金回报。这样不仅能让国有企业挽回损失,大大降低处理“僵尸企业”的成本,甚至还可能出现盈利。
实践中,企业破产往往被视为对上级国有企业的一种消耗,不利于其发展,这是国有企业不希望下属企业破产的原因之一。但实际上,“僵尸企业”一日不破产,上级国有企业就永远无法从根本上消灭风险。通过实现债权资本化的操作模式,国有企业对下属“僵尸企业”的处理不再局限于自主清算、闲置等方式,“僵尸企业”将被视作一种资源,而不是负担。
国有企业不希望下属企业破产的另一个原因是国资企业加强了追责力度。在处理历史悠久的“僵尸企业”时,往往会发现很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而这些行为的背后存在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和人为局限性。若通过债权资本化实现盈利目标,那么在相关追责环节上将有利于减轻责任人的责任和职业风险。
最后,实现破产企业债权资本化是国有企业对新领域、新业务的创新和探索,占领市场先机。通过容错机制,可以减轻经营人的心理压力;通过债权资本化盈利,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提升企业的整体生存能力和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从合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国有企业之间交叉持债的方式解决问题;或者仅限国资企业实施此类操作,避免其他类型的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2. 资产经营公司
一般情况下,资产经营公司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为己任。由于单独向银行购买抵押债权的成本非常高昂,因此资产经营公司通常的做法是向银行购买打包资产,整个资产包里既有信用贷也有抵押贷。这样操作的目的是让抵押贷的整体价格下降,从而在抵押物变现后取得可观收益。但在购买资产包的过程中,信用贷,尤其是已经被列为破产的信用贷的购买资金往往被认为是沉默成本。
因此,资产经营公司通过与国有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签订协议,由国有企业回购信用贷的债权并承担此部分的沉默成本,将大大激活资产经营公司资金的有效性。同时,国有企业承担部分抵押贷的收购资金,能在很大程度上释放资产经营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提升资金周转周期,更有效地提高资金利用率。
3. 银行
“僵尸企业”破产后,银行享有的信用贷债权往往面临无财产可供分配的风险。而此时通过资产经营公司收购该信用贷,银行本没有希望收回的坏账资产可以迅速变现,不致于颗粒无收,这对于银行而言无疑是雪中送炭、有益无害。
结语如何妥善处理“僵尸企业”,是众多国有企业正在面临或者将要面临的一大难题。本文提出的实现破产企业债权资本化,不仅有利于其他关联企业免遭“僵尸企业”破产的无妄牵连而得以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金融机构合理且快速地对坏账、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最终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笔者相信,破产企业债权资本化将为国有企业处理类似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思路,成为新的风向标。
孙宁
隘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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