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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詹德强 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嘉 宾:刘 峰 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美根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振武 香蕉文化法务总监
文字整理:许倩
诉前保全裁定是司法实践的真实运用
詹德强:今天很荣幸能邀请到的在座嘉宾,一位是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董美根教授,一位是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一位是原二中院法官,现在是香蕉文化法务总监李振武。正如今夏酷暑一样,《中国好声音》的版权争议,在电视行业内和法律圈持续高热,对该案目前的现状众说纷纭,对未来案件的可能发展和最终结果,也让人充满期待。首先想请董教授谈一下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相关裁定后,基于什么法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了维持原保全裁定,责令灿星公司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复议裁定。
董美根:香港仲裁院的裁定主要考虑到两个因素:一是诉讼请求,二是版权保护在世界各国都是很麻烦的问题。因为版权保护的是表达不是结构,电视节目的表达包括哪些内容,里面的结构是不是属于被保护范围,存在的争议是比较大的。
“中国好声音”是不是成为一个单独受保护的对象,这里除了《版权法》,还需要考虑香港所适用的仿冒之术,因为香港采用的是英国的商业保护模式,主要是仿冒。仿冒过程中,要考虑“中国好声音”这五个汉字的节目是不是进入香港市场,只有进入香港市场,“中国好声音”在大陆所形成的声誉才会变成香港所保护的一种商誉。如果这个节目没有进入香港市场,仅仅在国外享有声誉,事实上是不保护的。基于这个原因,香港仲裁院回避了这个问题。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版权诉讼不是节目名称的仲裁,香港仲裁院在这个问题上很难说清楚。至于国内法院颁布禁令倒可以理解,因为荷兰公司已经注册了商标,相应的“中国好声音”跟这个注册商标同时使用时,实际上是荷兰公司使用所产生的市场吸引力,同样被荷兰这家公司在国内注册商标所覆盖,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颁布禁令是比较恰当的。
李振武:我想聊一下知产法院做复议裁定的一些想法。法院做出裁定一定是基于某条法律。我想如果是诉前保全的话,法官可能会考虑两点:第一,在起诉之前,是否有必要马上做诉前保全,肯定是如果再继续使用下去会给可能的权利人造成很大的影响;第二,如果诉前保全做了是否会影响到公众利益,这是诉前保全条款最需要考量的因素。
知产法院的诉前裁定的确是从这两方面来考虑的。第一,法院认为唐德公司拥有好声音权利的可能性很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能会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基于这一点,有理由做诉前保全。第二则是认为,即使做了诉前保全,节目还是可以改个名称继续播出,可能并不会给相关公众造成太大影响。我想法官应该是从这两个角度考虑并做出裁定。
刘峰:对于香港的仲裁,我感觉在整个仲裁过程中还是很谨慎、很专业的。香港仲裁院做出的几乎都是阶段性裁定,把很多实体权利留给了大陆法院,所以我觉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可以依据自己的判断来做出裁定,包括诉前保全都是基于这些法律上的冲突而行使的权利。
这么大诉讼标的配套的诉前保全行为,能够申请成功的概率并不高,但是这次却成功了,而且是在影响力非常大的案件中。律师界推测认为是导向问题,诉前保全是法院特别慎重的权利,法院不希望任何一个当事人仅仅提供了担保之后,利用公权力行使对他的保护,这也是法院一直慎重的主要原因。但这次我们看到了一个好的现象,不管效果到底如何,但这个行为让大家看到了法院是不断进步的。我们也期待今后会有更所的教科书上的法律权利在实践中被真实运用。
权益归属是双方争议焦点
詹德强:在复议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对复议各方的依据提出了充分的意见和证据,而且我们也看到在复议过程中,唐德公司主张其享有“中国好声音”的节目权益,而灿星公司等案外人认为浙江卫视应当是“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的权益所有者。大家是否能从目前媒体公开的资料来谈一谈双方的主张依据?
李振武:前面谈到唐德公司主张享有“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名称权益,更多地应该来自于合同权利,就是说他其实是通过受让一种权利从而得到了所谓的“中国好声音”的名称权益,那就是荷兰公司一纸合同授权书给了他名称权益,这应该是他主张的最大权利的基础。但是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到,香港的仲裁又否认了荷兰公司拥有好声音的相应权利。所以这里还有一些争议,就是权利来源是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还有待商榷,所以这是他主张的第一个合同的权利。
我觉得唐德公司主张拥有“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另外一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因为出现了“中国”两个字,明显违法了《商标法》的规定,“中国好声音”这几个字在中国内地没有办法注册,所以他运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的知名商品的固有名称来进行保护。
灿星公司提到案外人浙江卫视才应该是“中国好声音”中文名称的权益所有者,我做过一些检索,浙江卫视下面的一家子公司现在应该取得了“好声音”三个中文汉字的商标权利。就我了解的这个信息来看,我认为灿星公司主张浙江卫视享有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权益是源自于商标的权益。“中国好声音”几个字的名称权益,还需要两家公司在具体诉讼过程中提供更多资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董美根:有一个问题我们要区分,香港实际上主要围绕着版权,国内围绕着商标不当竞争,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基础。
就国内而言,荷兰公司在先许可唐德公司,合同期满之后,再授权灿星公司。在先许可期满之后,相应的商标上所产生的权益或利益应当回归到荷兰公司,荷兰公司再许可在后公司使用。前面的公司使用“中国好声音”,同时使用荷兰公司商标的过程中,对浙江卫视的节目名称做出的贡献是无法否定的。更重要的一点是,浙江卫视跟荷兰公司对这个贡献并没有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这可能是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
刘峰: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会考虑灿星公司与唐德公司有没有做过风险评估?灿星公司认为:第一,我有商标权;第二,我有原创内容。唐德公司则认为,我是真正的模式许可协议的受让人,而且我付了对价,所以这个行为应该是保护我的。在这种状态下,双方都把自己作为了“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的权益所有者,这才是本案的症结点。
灿星公司认为我投入广告,才使价格每年汹涌上升,所以这些利益应该归我所有。荷兰公司则认为,既然是授权使用我的模式,最终模式的受益人应该是我。这是双方互不相让的最大争议。
合理避让降低未来诉讼风险
詹德强:荷兰公司更多是基于授权主张权益,但是灿星公司认为“中国好声音”在中国的知名度与他独立自主的创意和推广有很大关系,所以他更有权利来主张他的权益。所以未来司法如何评定这个利益,这可能是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董美根:灿星公司从“中国好声音”的运作中肯定是获利的,这就是一个合同风险。我们现在仅仅从品牌贡献角度来看问题,但是背后的合同风险我们都忽略了,因为这是私权的约定,这个问题是必须要关注的。其实所有的知识产权交易,尤其在许可这个领域,风险性是我们大家一直所忽略的。另外还有一点,灿星公司对品牌的影响力,我们不能忽视这个商标其实是个延伸数值商标,我们同样也看到Voice of America或者其他国家的,国外的这种节目在国内的播放实际上对整个品牌贡献也是存在的。
詹德强:复议裁定作出之后,浙江卫视紧急发布了声明,2016年“中国好声音”暂时更名为“中国新歌声”,并且如期播出。从现在已经播出的内容来看,四位导师标志性的转椅改为导师战车,节目LOGO也变成了“火炬中国星”,主持人也特意做了更换,包括舞台也做了一些变化。刘律师能否从法律角度谈一下浙江卫视这些做法的意义和目的?
刘峰:其实正好可以接着刚才董教授说的风险问题,这次争斗赌注比较大,是中国有史以来所有案件中诉请最大的,有5.1个亿,也就是说谁输谁赢风险都很大。我们看到的“中国新歌声”的这一系列变化其实是合理避让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必要去进行贴身紧逼的风险,更何况灿星公司一直声称这是一个原创节目,作为一个原创节目,如果大量抄袭,对公司形象以及未来的风险都会加大。
唐德公司也表态:我的“中国好声音”在未来是一定会推出的,如果灿星公司能真正做到原创,我们也祝福他们。两个公司都考虑到了未来诉讼风险,尽可能地去创新,尽量做到合理避让,这是个很好的行为,应该点赞。
董美根:其实合理避让还是从版权保护对象的角度考虑。简单来说,对于一部小说的保护范围是不是仅仅局限于文字的表达?小说结构和框架一摸一样,文字表述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是否构成版权侵权?这些观点也是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但是从竞争法的角度来说,要看两本小说对读者而言有没有替代性,如果有替代性,说明二者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从版式和版权角度来说,认为构成侵权也是可以理解的。
李振武:一些企业会把他的节目模式用文字表达出来,然后去登记,因为中国没有专门的版式著作权,他其实就只是把整个模式文字化,做一个作品的资源登记,国家版权局也有受理和证书。但是我不知道,当被侵权时,企业是否真的拿那张证书去主张权利。而且真人秀的节目会存在限制表达的困境,因为海选只能是这么几个模式。
詹德强:这两年类似于“中国好声音”这种节目模式很多,但是中国对于节目模式的保护还是比较薄弱的,大家还没有找到好的参考依据,也不像英美法有一些很好的判例。版权节目模式的保护涉及到的面比较广,例如刚刚讲到的,把这个模式陈述出来了,是不是就能有效的保护节目创意,而且如果仅仅是一个创意,绕到《版权法》上,又面临没法保护的瓶颈了。所以这个案子为什么引起法律界包括整个节目制作公司的高度关注,恰恰是点到了痛点,就是节目模式以后怎么保护的问题。
董美根:这个痛点其实是全球所共鸣的。刚刚刘律师提到“中国好声音”这种创新带来竞争,这种竞争如果是良性的,即使产品本身没有名气,只要质量好,像浙江卫视这样的平台很快就能打开市场。所以关键还是质量,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最大的好处。
刘峰:对,现在唐德公司也明确表示,他们也在选择合作平台,选择其他卫视或电视台,节目形式也会结合中国当地需求做些本土化的变化,这应该说是个好事情。
版权保护需要“组合拳”
詹德强:之前我们看到琼瑶诉于正的侵权案、《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以及此次持续了半年之久的“中国好声音”版权之争,均引发了业界和舆论的广泛关注,请各位从法律人的角度,对节目制作公司和节目播出单位如何避免发生此类版权争议提一些法律意见和建议。
李振武:我现在所在的企业也会做一些节目,但是我们发现,综艺节目出名之后就会有很多人模仿,所以我们基本上会在刚开始做这个节目的时候去申请注册商标,把名称固定下来。这是做综艺节目首先会想到的。
如果是自创的模式,有原创性的综艺节目的版式,我们会先把它固化下来,对节目模式登记,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为文字作品。
如果企业只是作为投资公司去投资制作一档综艺节目,会在合同里提到很多关于版权的约定,比如节目的版权肯定要归到自己手里,在制作过程中所用的素材、策划案或节目整体模式的选择都会把风险归于制作公司,让他们处理版权风险。
董美根:中国知识产权的争议问题每年都有非常火的案例发生,这说明知识产权在国内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中国的社会发展太快,尤其是在网络的情况下,相应的知识产权预先措施如果没到位的话,后面必然会带来很多麻烦。就像刚刚李总监说的,一定要注册一个商标,但是这种商标的注册不一定在运作这个节目之前就注册,可以先想若干个商标注册。比方说宝洁公司,我们看到的宝洁公司就这么几个商标,但是他们每年申请量是两千个左右的商标,申请目的是为了将来的使用。当然版权也是一个模式,但是换一个思路,因为模仿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来解决这个问题,可能是个最终的方案。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这块的时候,门槛相对比较高,尤其是前面没有涉及到权利的时候就比较麻烦,所以最好的办法还是争取权利化,再提出不正当竞争诉讼,也就是说核心还是最初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化。
刘峰:我们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有一种感觉,如果保护版权仅仅从版权的角度去考虑是不够的,肯定需要组合拳。就比方说最近“乔丹”的案件,告的是乔丹体育,虽然告的是商标权,但是他用的是姓名权,现在其实各种各样的维权和进攻的方式越来越丰富多彩,我们称之为“跨界”。所以刚才李总监和董教授说的注册商标,其实是个很重要的手段,因为商标是一项很稳定的权利。当然版权在文字作品的保护过程中相对比较健全,但节目模式等新发生的类型是不是今后能够得到版权的保护,的确是留给立法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的一个课题。因为我们在做组合拳,所以还可以考虑专利保护的需求,专利包括整个舞台的设计、色彩、图案等。当商标、版权、专利也保护不了的时候,我们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这是个兜底性条款,也就是说是出于公平性的原则,当其他的救济手段都不能完全达到的时候,兜底性条款就能起作用。
还有一种是自身的保护。要把自己的思想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不要太轻易把准备实施的东西随便对外扩展。
除此之外,法律工作者的服务也很重要,包括对合同约定。唐德公司和灿星公司可能对自己签的合同都信心满满,但是到最后是要经过法庭的验证,我们相信最终会有一方感觉到这个合同不是完全维护自己权利的。作为企业来说,一个组合拳是非常关键的。
詹德强:各位分别从学理上、律师实务上或企业实际做法上都提出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当然中国对节目模式的保护还是任重道远的。目前国内过多依赖于国外的版权模式引进,其实这个案子起到了警示作用,可能会更好地促进未来中国自主的节目模式。今天非常感谢三位嘉宾百忙中参与此次讨论,谢谢大家。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系嘉宾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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