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需要,使套期会计更好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近日,财政部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近年来,随着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日益剧烈,更多企业涉足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现行相关准则所规定的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脱节,《暂行规定》的出台,目的就是为了使套期会计更加紧密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使企业的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能够恰当地体现在财务报表中。《暂行规定》 扩大了可被指定的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允许将风险敞口的某一层级、某一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同时,《暂行规定》还引入乐灵活的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明确规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相关的项目和金额如何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明确要求企业充分披露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风险管理活动有关的信息,帮助报表使用者从总体上理解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风险管理目标、过程和预期效果。
在适用方面,《暂行规定》目前仅适用于采用商品期货合约为套期工具,对企业现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进行套期的业务。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可以选择执行《暂行规定》,也可以选择继续执行24号准则。
(供稿:市律协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