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7日,上海律协法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通过线上会议的形式举办了“合规基本问题与海外经营合规”讲座。本次讲座由上海律协法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杨伟东律师主持,由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永建律师主讲。
本次讲座,潘律师主要围绕“海外合规为什么重要”、“合规基本问题”以及“反商业贿赂——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为例(FCPA)”这三个部分展开,突出了企业合规问题的重要性,梳理出了合规工作面临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为企业的海外经营提出了相关合规建议。
一、海外合规为什么重要
合规之“规”不仅包括适用法律,还包括商业道德、普遍使用的行业规则和价值观,合规是维持企业运营业务的“许可证”,也是企业成为“百年老店”的前提。
对于跨国经营的企业,由于业务受多国法律监管,如今各国普遍采取“强监管”的政策,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下,资讯传播放大了违规成本,这些因素都使企业合规显得更为重要。
二、合规基本问题
“合规”主要分为三个层次: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行业规范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关于合规部门的设置,风险低的小型企业往往采用合并模式,设置合规分部、专员,而在重监管行业、大型公司和上市企业当中,应采用独立模式,设置独立的合规部门,保证合规工作的独立性。
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合规意识是从“法律政策强制约束”到“员工内生合规意愿”的进阶发展,企业培育合规文化,最高层需持“零容忍”态度,穿透合规“冻土层”,要求做“对”的事情,而不是以“对”的方式做事情,企业要开展始终一致的持续培训,直至合规意识植入员工心髓。
执行合规政策,须监督合规管理人员、监督业务决策及执行,并定期评估合规风险,不断完善合规制度。
三、反商业贿赂——以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为例(FCPA)
(一)FCPA制定背景:
水门事件发生以后,美国证监会迅速对美国公司在海外的不当支付行为展开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超过400家美国公司在海外有向外国政府官员进行不当支付的行为。为应对美国公司大肆贿赂国外官员的弊端,国会于1977年制定了FCPA,旨在制止腐败行为,为诚实的商业机构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恢复公众对市场诚信的信心。1977年通过的FCPA只适用于美国的个人和发行人,国会在1988年对FCPA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两项积极抗辩。同时,美国政府积极寻求FCPA的国际化。
(二)FCPA中国执法情况:
自FCPA实施以来,历史执法案件总共383起,其中66起涉及在中国的行贿。2019年,针对公司的16起FCPA执法案件中,有8起案件涉及在中国的行贿。
(三)FCPA反贿赂条款规制的行为:
FCPA反贿赂条款禁止,为诱使或影响外国官员利用其职位协助行贿者获得或保持业务,向外国官员提供、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物项或好处。
(四)FCPA反贿赂条款禁止行为所针对的对象:
任何外国官员、任何外国政党或其官员或外国政党的任何候选人。第三方或中介,即知道此种金钱或财物的全部或部分将会被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予或承诺给予上述两类人员的任何人。
(五)FCPA会计条款规制的行为:
证券发行人的义务——设立并保存账簿、记录和账目、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此合理地确保交易都得到适当授权。
(六)美国规制商业贿赂的其他法律: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规定;邮政电信反欺诈法(Mail and Wire Fraud Acts)规定;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虚假陈述法(False Statements Act)。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法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 任兹幻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