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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一企”城镇燃气规模化改革法律分析报告(二) 政府强制推行燃气市场整合的主要依据

    日期:2024-01-12     作者:赵洪升(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上海市赵洪升律师事务所)

一、依据法律法规解除、取消、收回特许经营权,实现强制整合

(一)以城燃企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为由,解除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二)以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无效为由,收回燃气特许经营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本办法实施之前依法已经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二条第二款: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三)以城燃企业存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为由,临时接管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后续再收回燃气特许经营权

法律依据: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四)以城燃企业存在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擅自停业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为由,取消燃气特许经营权

法律依据:

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依据城燃企业违反签署的燃气特许经营权或者投资协议等为由,解除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燃气特许经营权

(一)城燃企业的违约行为构成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解除理由

各地政府部门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审查城燃企业是否存在构成取消燃气特许经营权或政府部门可单方提前终止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发布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主要体现了特许经营协议的原则性规定。各地在签定具体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时,可根据当地和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规定的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

   以《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中的内容为例:

1.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2.特许经营协议的提前终止

“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二)城燃企业的违约行为尚不构成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解除理由

若城燃企业的违约行为尚不构成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解除理由,可以对其违约行为进行风险评估。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兼具行政和民事法律性质,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例如可以从燃气企业长期怠于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已经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角度入手,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近年来司法判例呈现的解除情况总结

1.上级政府以下级政府签订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未经招投标为由要求下级政府纠正,下级政府以城燃企业严重违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单方解除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案号

法院

诉讼当事人

2019)豫行终407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临颍中房燃气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漯河市人民政府

该案发生的背景系漯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向临颍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建议临颍县政府纠正临颍县住建局未经招投标授予临颍中房燃气有限公司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行为的函》,认定县住建局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与临颍中房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的规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要求其纠正错误做法。临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向临颍县中房燃气有限公司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城燃企业起诉要求确认函中关于认定其《反垄断法》第八条的规定的内容违法。 

2.政府部门依据城燃企业违反签署的燃气特许经营权或者投资协议等为由,单方解除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燃气特许经营权

案号

法院

诉讼当事人

2021)琼行终124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保亭中油国泰燃气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院观点:

保亭县政府在未正式解除涉案协议的情况下将涉案特许经营权再次授予第三方,已经明确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涉案协议,同意保亭国泰燃气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

保亭国泰燃气公司从2013年签订协议至今近8年时间,一直未按照涉案协议约定推进管道燃气建设,也没有按照涉案协议约定出具1000万元特许经营履约保函,其长期怠于履行涉案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已经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应当承担合同解除的全部责任,保亭县政府无需对保亭国泰燃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发生的背景系海南省住建厅发文《关于切实加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当地燃气市场进行评估、清退不符合要求的主体。随后,保亭县住建局以省住建厅的文为依据,向县政府作出请示,要求清退保亭国泰燃气公司。保亭县政府向保亭国泰燃气公司发函表示终止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理由是燃气公司未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推进管道燃气建设,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随后,保亭县政府在未正式解除涉案协议的情况下将涉案特许经营权再次授予第三方。 

3.政府部门以城燃企业无法提供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涉案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处于停止状态为由,单方取消了燃气特许经营权

案号

法院

诉讼当事人

2020)宁04行初5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隆德县人民政府

被告:固原市人民政府

该案发生的背景系隆德县人民政府向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终止<隆德县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书>决定书》,认定中油中泰公司无法提供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涉案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处于停止状态,单方取消了燃气特许经营权。中油中泰公司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书认定中油中泰公司未能以管道运输的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中油中泰公司不服隆德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书和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4.法院认定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无效,政府部门撤销城燃

案号

法院

诉讼当事人

2020)冀0582行初73号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原告:任县昆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邢台市任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任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院观点:

天然气配套管网建设与运营属于城市供气行业,依法应实行特许经营,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区域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未经过公开招标程序,违反《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应认定该特许经营协议无效。

该案的背景系邢台市任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任县昆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时隔半年,区住建局通知昆泰天然气公司,要求其退出经营,后昆泰天然气公司退出。两年后,区住建局通过公开招投标将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了任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任县昆泰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住建局继续履行协议,法院经审理后以双方签订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未经过招投标为由,认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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