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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的力量

2016年第03期    作者:邹甫文    阅读 6,636 次

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抖擞精神、砥砺前行;总有一种力量,指引着我们走向诗和远方。这种力量就是法治的信仰。

诚如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律师对法律的信仰铸成法治的脊梁,法治也赋予律师巨大的精神力量,帮助我们越过寒冬、越过山川,迎来春华秋实。

30多年来,律师业伴随法治的脚步一路走来,铿锵有力。律师队伍从数量、质量、作用等多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已成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

2015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首次联合召开了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接着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预示了中国律师业又一个春天的到来。

杜兰特在《历史的教训》一书中写道,生物学给了人类历史三种启示:生命即是竞争,生命即是选择,生命必须繁衍。我发现,律师业自觉或不自觉地汲取了其中的真谛:律师正面临着时代的挑战,方向的选择,道路的探索。这种共鸣或许来自于和生命同样久远的信仰的力量。

我国职业律师从1979年的212人发展到今天的29.7万余人,从“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律师开拓者到今天律师登上各种社会舞台,从律师个体价值的实现到律师群体形象的展现,或许有人可以列举许多内因与外因,但我以为最重要的是法治的信仰。

法治的信仰是一种原动力,在律师的心中发芽就会推动他们勇敢前行,在公务员身上生根则会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在民众的意识中结果则会培育出充满法治精神的社会。一个法治理想国,应该就是律师至高的追求吧。

法治的信仰是一种指引力。律师具有天然的商业属性并不断得到强化,这无可厚非,但法治信仰要求律师更应关注律师的法律属性、社会属性与政治属性。因为律师的职责是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有人把律师比做社会医生,专门医治社会矛盾的疾病,应当德技俱佳。

法治的信仰是一种创造力。不同历史时期的律师有鲜明的时代特色,这就需要律师进行与时代、使命相对应的法律服务的创新。信仰的精神力量能够推动今天的律师们,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中不断发挥作用,拥抱这个法治的大时代。对上海的律师而言,更要结合上海特色,积极服务于“四个中心”建设,尤其是在自贸试验区改革中发挥其独特和专业的作用,为上海的持续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

法学家邓正来先生曾说:“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律师的航程,需要有灯塔指引方向,朝着未来的目的地,我们迎风破浪、直挂云帆,都因为有一种叫信仰的力量从未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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