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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相关业务指引(2024)

    日期:2024-12-17    

(本指引于 2024年12月16日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指引背景

第二节 指引目的

第二章  董事会的设置与职能

第一节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节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节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与职能

第一节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节 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

第三节 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与职能

第四章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第一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决策程序

第二节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决议有效性

第三节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决议合规性

第五章 法律文件模板与示例

第一节 董事会决议模板

第二节 专门委员会议程与报告模板

第三节 合规审查报告样本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指引背景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突出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强化了董事会在经营决策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职能,并对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作出了规定。为规范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相关业务,发挥律师在前述法律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节 指引目的

第二条 本指引主要从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及董事任职条件等方面,为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相关业务提供一般性操作指引与工作要点提示。

第二章  董事会的设置与职能

第一节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律师就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将公司规模和股东人数纳入考量因素。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律师工作提示】《公司法》并未明确公司规模的划分标准,律师可以结合公司注册资本、职工人数、营业收入、业务体量等因素,就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提供建议。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律师工作提示】虽然《公司法》未规定董事会人数上限,但律师应提醒公司审慎安排董事人选,避免任命不实际履职的挂名董事,以免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及监督管理造成负面影响。

第五条 律师协助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或修订章程时,可以建议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如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产生、章程中直接指定等。

第六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在此基础上,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进一步规定担任本公司董事需符合的其他条件。

【律师工作提示】可规定的担任本公司董事需符合的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持股情况、国籍、职业资格、兼职情况和年龄条件等。

第二节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包括: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律师工作提示】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仅有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举重以明轻,公司的其他内部文件,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如有限制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同样也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八条 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律师工作提示】

(1)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因属于《公司法》第66条第三款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范围而不可授权,但对于简易合并与小额合并,根据《公司法》第219条规定,可不经股东会决议。

(3)如将“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资产收益等”等重大股东权利授权董事会,可能因损害股东固有权利而导致授权无效。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对股东出资负有以下监督职责:

(一)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二)发现出资瑕疵及时发出书面催缴通知;

(三)保存出资核查和催缴记录;

(四)向股东会报告出资情况;

(五)经过书面催缴且宽限期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律师工作提示】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催缴出资不仅是董事会的职权,也是董事勤勉义务之所在。《公司法》规定履行核查、催缴出资义务的主体为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注意核查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发现股东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应积极履行催缴义务,发出催缴通知书(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保留好有关证据,并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催缴,其中对于股东的货币出资可以从以下方面核查:

(一)是否从股东本人个人或公司账户中汇入;

(二)是否在汇款时明确备注“投资款”、“出资”、“实缴注册资本”等;

(三)是否在财务账册中记载为“实收资本”。

对于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可以从以下方面核查:

(一)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经股东协商一致;

(二)是否履行评估作价程序;

(三)是否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或交付使用;

(四)是否在财务账册中就该部分资产入账。

【律师工作提示】核查范围既包括公司设立时章程约定的出资,也包括增资时股东认缴的出资;既包括货币形式的出资,也包括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既包括已届期限的出资,也包括加速到期情形下应提前缴纳的出资。

第三节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行为包括: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律师工作提示】《公司法》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行为都涉及董事的基本职业操守,是董事的绝对禁止行为,如有违反,则必然违反忠实义务,相关董事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律师工作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的规定,董事的自我交易履行了报告及决议程序,并不当然代表该自我交易为公允交易,也即正当程序并不必然排除实体争议。在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律师可考虑建议公司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等方式以确定交易条件的公允性。

第十三条 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十四条 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股东会要求董事列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律师工作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在股东会上行使质询权。应股东会要求,董事应当列席股东会,对股东的质询也应当如实、及时、完整答复,否则将违反勤勉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律师工作提示】董事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可能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律师可建议董事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1)在表决时明确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2)不出席会议且不委托他人出席,事后亦不表示同意;

(3)发现决议可能造成损失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未及时履行本指引第九条规定的核查、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工作提示】股东认缴而未缴出资会导致公司资本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公司利益,因此未催缴行为本身可以解释为董事怠于履行勤勉义务。遵循这一逻辑,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责任是“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或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工作提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即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等。除程序性要求外,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仍有余额,且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分配利润的情形,经股东会决议后向股东分配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分红与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密切相关,董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董事职责,否则,负有责任的董事将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处“负有责任”一方面意味着董事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另一方面可理解为负有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工作提示】若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可能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出现,董事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与职能

第一节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律师工作提示】

(1)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律师可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

(2)《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身份和人数作出强制性规定。律师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提供不同建议,例如参照执行《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所作的规定,或在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等。

(3)中央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多个省市所属国有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律师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充分注意对公司所在省市特别规定的检索与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来提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并在提名中充分考虑候选人的专业背景、独立性和道德素质,并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在审计委员会成员选任及履职过程中,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协助公司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法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并可结合候选人的会计、审计、管理和法律专业背景,协助公司判断其是否符合公司要求。

(2)协助公司制定规范的选举程序,确保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治理要求,如:制定详细的提名、推荐、选举规则;设计标准化的表决文件;建立回避制度,确保选举过程公开透明。

(3)选举完成后,协助公司完成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备案工作,以使审计委员会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

(4)协助当选的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自身的风险管理,如:协助审计委员会成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在履职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协助审计委员会成员建立有效的信息获取和报告机制,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取和报告重要信息。

(5)协助审计委员会建立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确保其成员能够有效管理利益冲突,维护公司的利益。

(6)协助公司建立针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评估制度及激励机制。

第二节 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作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则为监事,下同)职责的替代主体,公司可以按照理性自治原则,选择治理机构:

(1)设置监事会,不设审计委员会;

(2)设置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

(3)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当公司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时,应当明确各自职责范围,避免职能重叠。例如:

(1)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的内控建设、风险管理等专业性事项;

(2)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并重点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必要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等;

(3)两个机构可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机制。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在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律师可从法律和实务的角度出发,为公司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确保两者之间的关系和谐、高效。

律师可实施的具体工作包括:

(1)协助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限;

(2)协助公司制定详细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确保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有效运作;

(3)协助公司制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之间的沟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方式,确保二者间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有效利用。

(4)为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提供法律培训,帮助其成员了解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5)协助公司处理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之间的争议和冲突。在实际工作中,两者可能会因为职责重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产生冲突。律师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方式,帮助公司解决此类问题。律师还可以协助公司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出现重大争议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第三节 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与职能

第二十七条 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除审计委员会以外,一般还可包括:

(1)战略委员会: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2)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为负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人员选拔和评估。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绩效考核。

(4)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包括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

(5)合规委员会: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6)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的技术创新和研发管理,确保公司在技术领域保持竞争优势。

(7)环境与社会责任委员会:主要职责为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管理,确保公司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良好表现。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其量身定制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案。例如,对于业务较为复杂、财务风险较高的公司,律师可以建议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对于初创公司或中小规模公司,律师可以建议其暂不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先设立战略委员会,后续视公司发展需要再逐步完善和充实公司治理结构。

同时,律师可结合自身法律知识及从业经验,对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机制给予指导,帮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律师可协助公司制定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建立科学的决策流程、加强各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考核等。例如,律师可以协助公司制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明确审计工作的重点和流程;协助公司建立战略委员会的决策机制,提升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协助公司制定提名委员会的选拔标准,进而选拔出合适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述措施,律师可以帮助客户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升公司的整体治理水平。

第四章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

第一节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需经特别表决通过的事项,从其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律师工作提示】

一、 律师可建议公司把握如下表决程序要点:

(1)出席人数过半;

(2)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此基础上,公司可在章程中另行规定更高的通过条件);

(3)特别决议事项从其规定或约定;

(4)一人一票制。

二、 律师可建议公司把握如下会议记录要求:

(1)完整记录议事过程;

(2)出席董事必须签名;

(3)记录人共同签名;

(4)规范会议记录格式;

(5)记录和签署时间尽量精确。

三、 律师可建议公司在章程中,对远程会议和其他线上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董事自我交易行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公司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节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决议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该决议无效。

【律师工作提示】

(1)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无效纠纷、决议可撤销纠纷和决议不成立纠纷三种类型。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效力纠纷,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

(2)关于董事会无效决议的情形,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基于决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结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通常认为董事会无效决议的类型包括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决议以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等几种主要类型。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律师工作提示】

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的类型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召集程序存有瑕疵的决议、表决程序存有瑕疵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对于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属于可撤销决议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的决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议不成立:

(1)未依法召开董事会会议而作出决议;

(2)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律师工作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决议不成立和决议可撤销常常存在适用上的模糊不清。二者之间的区别,概括来说,决议是否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而决议可否被撤销更多的是效力层面的判断;决议不成立的原因仅限于程序性瑕疵,不包括决议内容的瑕疵,而决议可撤销除了程序性瑕疵以外,还包括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这一瑕疵类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律师工作提示】公司根据瑕疵决议与相对人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受到影响,应区分相对人善意与否。如果相对人善意(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决议存在瑕疵),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公司合法地作出了决议从而据此与公司发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则该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决议瑕疵的影响;如相对人为非善意,明知或应知公司决议存在效力瑕疵却仍然选择与公司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则该相对人与公司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恢复至形成决议之前的状态,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各方依照自身的过错进行承担。

第三节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决议合规性

第三十五条 律师在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决议合规性进行审查时,可关注以下方面:

(1)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2)决议程序的合规性审查;

(3)决议形式的完备性审查;

(4)决议执行的可行性审查;

(5)风险防控的预案审查。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合规性审查应当以下列规范为依据:

(1)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公司章程和内部制度;

(3)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

(4)国际条约和行业准则(如适用);

(5)其他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公司损失等合规风险。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可建议公司定期更新审查标准、关注监管政策变化和重视声誉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律师应当对董事会决议的如下合规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1)决议是否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2)决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4)是否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5)是否违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6)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和资产侵占;

(7)是否违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规定。

     【律师工作提示】律师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可协助每位董事了解其有权在认为决议内容不合法、不合规或不合理时提出异议。对于存在合规风险的决议,律师可指导董事明确表达反对意见,并要求将反对意见通过董事会会议记录等方式记录在案。会议结束后,所有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并签名确认,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提出的异议,董事会应给予正式的反馈,说明异议是否被接受以及相应的理由。若异议涉及重大事项,应重新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参与,以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章 法律文件模板与示例

第一节 董事会决议模板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其决议是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法律基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决议需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公司的运营合法、合规和高效。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示例如下:

XXX公司董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或其他指定地点)

主持人:XXX(董事长/副董事长/指定人)

董事总人数:XXX,出席董事:XXX(记录出席董事名单),缺席董事:XXX(记录缺席董事名单),委托出席人:XXX(如有)

记录人:XXX(会议记录人员姓名)

会议议题:

1.关于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决议

主持人XXX提议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议。与会董事对预算内容进行讨论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赞成X票,反对X票,弃权X票

根据表决结果,公司董事会一致决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关于新项目投资计划的决议

主持人XXX提议对公司新项目投资计划进行审议。与会董事对投资计划进行了讨论,提出了若干修改建议。经讨论,与会董事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赞成X票,反对X票,弃权X票

会议同意对投资计划的修改,并通过新项目投资计划。

3.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决议

主持人XXX提议对公司副总经理XXX的任命进行讨论和表决。经讨论,与会董事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赞成X票,反对X票,弃权X票

会议一致决议任命XXX为公司副总经理,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决议内容

经与会董事讨论和表决,董事会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

2.通过修改后的新项目投资计划

3.任命XXX为公司副总经理

 

             出席董事签名:         

                                         

(根据实际董事会人数,列出所有出席董事的签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模板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公司的章程或会议情况灵活调整,例如会议议题和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描述等。对于关联交易、股东重大决议等特殊事项的决议,还应单独记录相关董事的回避情况及法律意见。

律师办理相关业务时,可提示公司注意以下要点:

(1)决议内容的合法性:确保决议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要求,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2)表决程序的合规性:在记录决议时,确保每一项决议的表决结果详细列出,满足董事会法定人数和表决规则。

(3)签署与存档:确保每位出席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签署决议,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和决议文件。

第二节 专门委员会议程与报告模板

第四十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应遵循法定程序,并记录完整的议程与报告,以确保公司在相关领域重大决策中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四十一条 以专门委员会中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为例,其会议议程示例如下:

XXX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 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 XXX(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出席人员: XXX(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特邀人员:XXX(如有)

议程安排

1. 开场与引言(10:00 - 10:05)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XXX进行会议开场和议程介绍,包括会议的目标和主要讨论事项。

2. 项目背景汇报及现状分析(10:05 - 10:30)

由项目负责人XXX汇报项目背景、当前进展及主要风险和机遇。

3. 投资方案的详细介绍(10:30 - 11:00)

由财务部门负责人XXX介绍详细的投资方案,包括财务分析、投资收益预测、项目风险评估等。

4. 风险分析与法律合规评估(11:00 - 11:15)

由法务或合规负责人XXX就项目的法律合规性和风险进行简要评估。

5. 项目讨论与提问环节(11:15 - 11:45)

由全体与会人员就项目方案、风险评估等进行讨论与提问,记录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6. 表决与会议决议总结(11:45 - 12:00)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XXX进行表决,并总结会议决议和后续行动计划。

   

第四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中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为例,其报告示例如下:

XXX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报告

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 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 XXX(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出席人员: XXX(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特邀人员:XXX(如有)

会议议程

1. 开场与引言

2. 项目背景汇报及现状分析

3. 投资方案的详细介绍

4. 风险分析与法律合规评估

5. 项目讨论与提问环节

6. 表决与会议决议总结

讨论摘要

1. 关于项目背景的汇报

项目负责人XXX汇报了项目背景和当前进展,包括主要的市场机会和潜在风险。

摘要: 例如,“XXX指出,该项目在XX市场具备显著的增长潜力,但需关注XX风险因素。”

2. 投资方案的详细介绍

财务负责人XXX就投资方案的财务预测、收益预期、成本分析等进行了详细介绍。

摘要: 例如,“根据财务预测,该项目预计在未来三年内实现XX%的年均投资回报率。”

3. 风险分析与法律合规评估

法务负责人XXX指出项目在合规和风险方面的主要关注点,并提出了相关法律建议。

摘要: 例如,“法务负责人XXX表示,应重点防范与XX法律相关的潜在风险。”

4. 项目讨论与提问

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投资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了讨论,并就风险防控和收益预期提出了若干建议。

摘要: 例如,“与会成员认为,应进一步完善项目的XX风险管理方案。”

5. 表决与决议

全体与会成员就项目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题一表决结果: 赞成X票,反对X票,弃权X票

议题二表决结果: 赞成X票,反对X票,弃权X票

会议决议

1. 决议通过XXX项目的投资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措施。

2. 建议进行后续投资效果的定期评估。

会议纪要撰写人:XXX

签署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模板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公司章程或会议情况灵活调整,例如会议议程和出席人员的描述。如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律师可建议公司单独记录相关成员的发言和意见。

律师办理相关业务时,可提示公司注意以下要点:

1.会议议程的合规性:确保议程安排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要求,包括会议的召集、出席人员的法定要求等。

2.决议内容的合法性:确保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决议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并且所有决议内容均经过委员会成员的充分讨论和表决。

3.签署与存档:确保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结束后签署会议报告,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和报告文件,以备日后查阅。

第三节 合规审查报告样本

致 【公司名称】股东会/股东:

根据公司《涉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或履职规则》(若有)的有关规定、《关于对审查对象或事项启动合规审查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或会议纪要等依据》(若有)的有关要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已就【事项表述】进行合规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并形成报告如下,请各位股东会/股东予以审议。

一、基本情况

    概述本合规审查报告的背景和目的等内容。

【例如】

(一)审查主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独立的合规审查团队等】

(二)审查对象:【接受合规审查的对象或事项】

(三)审查依据:【审查对象或事项涉及的监管规范】

(四)审查目的:【确定对象或事项的合规性等】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审查周期

(二)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描述合规审查的具体步骤、方法及查明的事实。

【例如】

1、谈话问询情况。

2、资料分析情况。

3、考察核实情况。

4、涉及合规性判断的相关检索情况【行业规范文件、监管、法律规定、判例等】

三、审查意见/结论

识别潜在风险、提高运营效率、维护公司声誉,并防止法律责任和财务损失。

【例如】

(一)对审查对象或事项已存的、可能存在的违规情形进行识别、列举、描述

(二)对审查对象或事项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评价。

四、整改/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审查结果,提出针对性的整改建议,并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实施时间表,展望未来合规审查的发展方向。

(一)违规情形发生原因的分析。

【例如】

1、公司的合规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2、公司法律合规和应急预案等方面是否存在风险;

3、公司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行为。

(二)整改/风险防范是针对审查对象或事项已存的、可能存在的违规情形做出的、使其符合合规性要求的解决方案或建议,包括:使审查对象或事项获得法律的授权、满足法定的条件、遵循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停止行为、事项、项目等。

【例如】

1、合规文化与培训:强调建立合规文化,通过培训和宣传,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

2、法律更新机制:建立法律法规动态更新机制,确保企业及时了解并适应法律变化

3、资源投入:合理配置合规审查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4、外部专业支持:必要时可寻求外部法律顾问或合规专家的支持,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以上审查报告特此作出,请审议!

审查主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时    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起草依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4)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成稿于2024年11月13日。本指引内容仅依据该期限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等为依据。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由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执笔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竞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王徐苗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王源盛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刘雯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许硕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政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晓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张衡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李剑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徐红梅                       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懿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盖晓萍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韩春燕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褚文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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