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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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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认,体育运动已经渗透到当今社会的各个层面,其影响力日益提升。出于对体育运动的热爱和对国家、民族的认同感,不仅仅是国内的赛事受到人们的关注,国际性的体育赛事更是人们瞩目的热点。因此,当体育与法律产生交集的时候,问题所涉及的各种因素往往是包罗万象的。这也正是“体育法”这一概念被创造出来的重要原因之一。时至今日,体育法由于其重要性已经成为了发展最迅速、关注度最高的部门法律之一。
本人因为担任过2014年俄罗斯索契冬奥会的临时仲裁庭仲裁员,亲身参与多个奥运会案件审理,所以本文将着重于分析体育法律师在规则性争议中的角色与作用。不久之前,在国内产生轰动的里约奥运会女子4X100米接力赛重赛事件之中,不少国内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开始意识到在国家队、国家运动协会中配备随队律师或者律师团的重要性。从该事件中,我们的国家队正是因为缺少随队的体育法专业人士,致使在赛事现场出现规则性争议时没有顾问可以咨询,未能及时、合理地使用规则维护自己的权利。反观事件的最大受益人,美国队得益于体育法律师及时地献计献策,才使得申诉取得成功。等中国队回过神来,却发现已经为时过晚。
1奥运会中的法律程序概览
作为奥运会比赛的管理机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依赖于各个国际单项运动联合会(例如:国际田联) 来执行其制定制度和规则。因此,国际奥委会授权各个单项联合会对违反体育规则或行为守则的运动员进行诸如停赛、禁赛之类的纪律处罚。在“重赛事件”中,竞赛规则的解释和运用正是由国际田径联合会(IAAF,国际田联)负责的。
为了保障奥林匹克运动的公正性,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上诉机构为运动员们提供了终局争议解决途径。以运动员参赛资格争议为例,一名选手能够入选国家队的决定是由国家奥委会做出的,但是该运动的单项联合会有权取消这名运动员的资格。在此情况下,符合上诉条件的争议便可以被提交至国际体育仲裁院。
2“代表团”律师所需具备的素质
无论是在单项联合会处的申诉,还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程序中,运动员们都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作为代理人,此刻体育法律师的重要性便体现出来了。
体育法律师除了需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之外,还应当拥有一定程度的体育知识储备,熟悉所面对的争议案件所需要使用的具体竞赛规则和法律程序。此外,鉴于面对境外争议解决机构、外籍裁判/仲裁员的需要,流利的外语(英语或者法语)技能也是必不可少的。
实际上,大多数的体育争议解决机构的机制和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与仲裁十分类似,因此拥有仲裁经验的体育法律师将会是优先选择对象。
另外需要提到的是,在每届奥运会中国际体育仲裁院都会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益律师(pro-bono lawyer),以供没有代理人的运动员选择作为他们的法律顾问。
3“重赛”案例法律分析
在2016巴西里约奥运会女子田径4x100米接力预赛中,美国队员由于遭到邻道巴西队员的碰撞发生掉棒,最终成绩名列小组末尾。然而经过美国队随团律师上诉,赛会出乎意料地同意了美国队的重赛请求,并罕见地为其安排单独重赛,美国队也由此以预赛第一的成绩重回决赛并最终赢得了该项赛事的冠军。对于国内法律界而言,美国队的随团律师完成上诉、取得重赛机会的技巧和过程,值得我们详细地分析和学习。
美国代表队的随团律师在碰撞事件发生伊始就立即意识到应采取行动。在分析案例并仔细研究相关规则后,美方律师即刻依照下述《国际田联竞赛规则2016-2017》第163条第2款关于“阻碍”的规定提出上诉要求重赛:
“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被挤撞或者阻挡,从而妨碍其走或者前进时:
a、如果挤撞或阻挡被认为是运动员非故意的行为,或者由其他方式引起,裁判长认为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可以命令比赛重赛,或者允许受影响的运动员(队)参加下一轮比赛。
b、如果裁判长发现其他运动员(队)应该为此负责,该运动员(队)该被取消资格,裁判长认为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可以命令除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外重赛,或者允许受影响的运动员(队)参加下一轮比赛。”
从结果上看,美国队在上诉时巧妙地适用了《国际田联竞赛规则2016-2017》第163条第2款(a)项内容,找到规则漏洞,采用最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为运动员营造了最轻松的单独重赛环境。虽然不少观点认为此次判罚有失公平,但不得不承认,美国代表队的这次上诉是有规则基础的——无论单独重赛还是全体重赛,都确确实实在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律师做到了将运动员的场上表现与最细微的规则要求严格对应,效果足以使得赛事委员会心悦诚服。
面对美国队发起的上诉,中国队的回应几乎完全是基于简单常识,而没有对规则的援引。得知美国代表队即将获得单独重赛机会时,中国代表队在抗议时仅基于常理主张,并未援引任何规则支持自己的立场,论据方面的缺失,暴露了中方团队面对突发事件时对赛事专业规则缺乏知识储备的困境。如果有专业的体育法律师在场,中国代表队或许就能以更充分的论据,基于“影响美国队成绩的巴西队已被罚出场外”,援引《国际田联竞赛规则2016-2017》第163条第2款(b)项,以更坚实的规则基础抗议美方单独重赛:
“b、如果裁判长发现其他运动员(队)应该为此负责,该运动员(队)该被取消资格,裁判长认为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可以命令除被取消资格的运动员外重赛,或者允许受影响的运动员(队)参加下一轮比赛。”
依据上述条款,重赛仅应将被取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队)排除在外,而不应影响除此之外的运动员(队)。因此,发生争议的第二组运动员(队)应在仅排除巴西代表队的情况下,全部进行重赛,或由受影响的美国代表队取代巴西代表队进入决赛。”有规则依据的申诉能够对赛会的决定带来决定性的影响,甚至有望使中国代表队重新跻身决赛。
总结
在前述案件中,中国代表队在需要阐述本方立场时则未能依照《国际田联竞赛规则2016-2017》采集证据并论证观点。在国际大赛规则面前,仅仅大喊“判罚不公”是无济于事的,这些关乎个人、更关乎国家荣誉的竞争,还是要以规则为准绳。
而在这样的竞争面前,也只有领域内学识最丰富的体育法律师才有能力与来自世界各地的体育强国律师团队分庭抗礼。至此,为国家队配备相应的专业体育法律师的必要性已毋需赘述,在奥运会这样的世界性赛场上尤其如此。对体育规则的深刻学习和理解,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对体育竞技精神的尊重,也是立足于现代体育的竞争基础。
吴炜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市律协教育体育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2014索契冬奥会CAS临时仲裁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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