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研究成果

“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及发展趋势”讲座综述

    日期:2016-02-01     作者: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51223日下午,上海律协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律协报告厅举办“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及发展趋势”讲座,邀请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杨敏、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大客户部总经理乐自强以及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首席营销经理秦彦主讲,上海律协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盛斌主持,50多名律师参加。

讲座过程中,杨敏副总经理总体介绍近年来国家的对外经济情况、企业全球化经营与中资企业“走出去”的金融需求、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以及最新的跨境交易政策,着重介绍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布局、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从国际结算产品、出口贸易融资产品、进口贸易融资、跨境贸易平台提升、多元化经营平台提升以及财富管理平台提升等方面与律师们分享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相关政策,并以图表的方式,结合生动的实务案例阐释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最后,杨敏先生结合目前交通银行提供的专业化服务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及需求总结商业银行在办理国际业务时与律师行业合作的广阔前景。

一、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市场环境及客户需求

近年来,国家不断深化跨境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以及外汇资金管理方面的改革, 便利“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加强外汇的“审慎监管”并“优化监管方式”,已成为商业银行跨境业务领域的新的风向标。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购付汇外汇业务监管的通知》等近期出台的外汇法规加强了对于外汇的审慎监管。又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近日分别印发《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使得跨境融资与贸易进一步便利化,可以遵循更为具体的政策法规。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些政策法规的逐步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商业机构在协助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贸易、工程建设等项目中承担的角色,并利用自身的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大的机遇和更为广阔的跨境投资前景。

二、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及最新政策

(一)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三阶段

从上海自贸区挂牌至今,金融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形象地说,它们就是金融改革所经历的三个版本。

1.0版”确立了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总体政策框架,推动了金融改革的顺利起步。20139月,自贸区挂牌后,“一行三会”出台支持自贸区建设的51条意见,其中人民银行的30条意见涉及自由贸易账户体系、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风险管理六方面内容;银监会的8条措施主要是支持中外资银行入区经营发展,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区内银行业;证监会的5条措施旨在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度;保监会的8项措施侧重于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功能型保险机构的聚集。同时,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上海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先后出台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外汇管理等十余项实施细则。这些意见和实施细则共同构成了上海自贸区前两个阶段金融改革的总体政策框架。

20145月,自由贸易账户系统正式投入使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企业都可以接入这个系统,实现与境外金融市场的融通。从此,自贸区金融改革进入“2.0版”时代,其标志是围绕贸易和投资便利化金融改革政策全面投入实施、以自由贸易账户为核心的强大风险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在这个阶段,自贸区金融创新业务得到全面发展。

20152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宏观审慎的本外币全口径境外融资管理制度,自贸区金融改革的“3.0版”正式起步。金改“3.0版”的标志是自贸区金融改革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推进,围绕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难啃的硬骨头的改革政策全面落地实施,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要素要全面到位。

()自由贸易账户与其他账户比较

伴随着今年2月,上海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落地实施,利用FT账户从境外进行融资,成为各家银行自贸区业务中的重头戏。
   
根据实施细则,上海自贸区取消境外融资的前置审批,全面放开本、外币境外融资。在这一政策下,不仅企业境外融资的规模由原本的以实缴资金的1倍上调到2倍。令FT项下境外融资生意如火如荼的原因还在于金融机构也同步允许到境外融资。

在开户主体的确定上,自贸区FT账户区别于NRA账户以及离岸OSA账户,将主体扩大到了区内以及境外的个人和机构,按照开立账户的不同主体,金融机构可以为区内主体以及境外机构分别开立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以及同业机构自由贸易账户等五类账户,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但需要强调的是,境内区外的企业和个人不能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在存款利率的确定上,相比于NRA账户除新疆霍尔果斯区内试点银行外只可存定期的规定,自贸区FT账户参照区外利率水平,不仅可存定期还可提供理财产品业务;而在开户银行的确定上,只准入经过人民银行分账核算单元系统验收的银行,区别于NRA账户规定的境内中外银行以及OSA账户规定的有离岸经营资格的银行。

(三)上海自贸区最新进展及政策

按照“当好全国排头兵和先行者”的总体要求,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顺利推进。在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外汇管理、简政放权、以自由贸易账户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等方面都取得了全面进展:

120154月,上海自贸区正式启动了自由贸易账户外币服务功能,推出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境外融资实施细则和自贸试验区跨境同业存单;

2、截至10月底,上海自贸区共有38家单位接入分账核算单元体系,累计开立自由贸易账户约36220个。自贸区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额超过9369亿元,占到全市的42%

3、累计有218家区内企业发生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资金池收支总额3422亿元。区内共有77家企业完成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试点备案;

4、截至今年10月底,黄金国际板累计成交4700多吨,交易金额达1.13万亿元;

5、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一期正式上线运行。

20151030日,《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对外公布,全新的40条措施清晰地勾勒出下一阶段自贸区金融改革的发展脉络图。

40明确提出率先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探索在自贸实验区内开展限额内可兑换试点;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自贸实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不断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建设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加快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尽快上市原油期货。“金改”40条是新阶段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意义重大。

20151216日,国家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发布“金改”40条首个实施细则——《外汇管理改革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

1、区内企业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

2、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A类企业收汇无需进待核查账户;

3、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准入条件,允许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售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4、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交易。

四、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介绍

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围绕着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提供资金便利的总和。贸易融资具有高流动性、短期性和重复性的特点,强调操作控制,有利于形成银行与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与其他信贷业务不同的是,国际贸易融资集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于一身,无论对银行还是对进出口企业均有着积极的影响,已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

(一)国际结算产品

目前国际贸易主要结算产品包括信用证、托收、担保/备用证、保理以及汇款,在业务开展中各自具有不同的重要作用,比如较为知名的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将其向进口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核心内容是以收购出口应收账款的方式向出口商提供出口融资和风险担保,其特色在于银行能够向出口商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并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灵活的组合产品服务项目。通过国际保理业务,大大消除了过去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忧心忡忡的顾虑,避免了双方在办理国际贸易结算时可能遇到的各种信用风险问题,为进出口双方都解除了后顾之忧。另外,许多银行为增加业务获利点,非常注重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创新业务,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票据融资等,并进一步完善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等业务融资方式进行获利。随着抵押融资比例不断攀升以及信用融资比例的相对下降,国际贸易融资形式呈现出更加多样化的特点。

(二)进出口贸易融资产品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的出口贸易融资产品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出口风险参与;而进口贸易融资产品包括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以及结构性贸易融资。其中,结构性贸易融资作为现代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方向,是全球银行正在着力研发和推广的业务。

结构性贸易融资的核心在于根据债项的具体条件进行一户一策的结构安排,通过对各环节风险的有效识别,配合以恰当的风险控制结构,如资金流与物流的控制、收益权转让等,以债项内含的资金周转与回收作为还款保障。其在具体业务模式上具有很强的个性化、专业化与灵活性。结构性贸易融资是一项与债项基础条件紧密结合的全新融资技术,其专业性、复杂性及为客户带来的业务突破将使融资具有较高的议价空间,而其与基础交易结合的紧密度又使风险的识别更为有效。因此,对银行而言,结构性贸易融资是将高收益与相对的低风险有机统一的融资方式,对企业而言,是突破融资瓶颈、有利可图的融资方式,代表了未来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方向。

五、跨境贸易平台提升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构建新型对外开放格局的重大中长期国家战略,有利于我国加强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合作。作为资本输出计划的战略载体,其能够与人民币国际化形成相辅相成的乘数效应,带动对外投资高速发展。大规模的互联互通建设,将为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提供契机,并促进外贸出口。

在“一带一路”战略的支持下,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将进一步加快,特别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装备制造、基建原材料等多个行业将从中直接获益。而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要迈得更稳、更扎实,离不开金融业的大力支持。“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投资、经营活动,需要依赖银行 http://bank.hexun.com/的信用及资金支持作为坚强后盾。当面临国际金融市场风险时,亦需要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避险方案,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

因此,提升商业银行在跨境贸易中的积极作用有助于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助力。

(一)跨境贸易平台提升——全球供应链

商业银行在全球供应链上的作用可分为单个企业的金融服务以及跨境供应链整体合作。单个企业主要是指核心企业、供应商、经销商。商业银行的作用是为其真实贸易提供境内外结算和贸易融资服务。而商业银行在跨境供应链整体合作中的作用则是整合原有单个企业金融服务,形成以“核心企业”为核心的组合式金融服务方案。在此过程中着力加强对企业上下游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情况的全面掌控,提高企业供应链服务方案的针对性,有效帮助企业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当境内核心企业从境外供货商进口货物,再转售给境内企业或其他境内子公司、兄弟公司时,为其在境内开立国内信用证,并以国内信用证应收款质押对外开立进口信用证。

(二)跨境贸易平台提升——全球现金管理

全球现金管理,是通过全球资金结算网络,由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协助客户进行跨境现金管理而提供的全球账户管理、收付款等一系列综合化服务。通过全球现金管理,集中收付汇,不仅节约企业成本,还通过资源的全球配置提高收益。

根据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最新政策,全球现金管理的作用更为突出。最新政策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的日均存款余额50%(含)额度内进行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的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行业”、“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等。

(三)跨境贸易平台提升——海外筹资服务

2014619日,交通银行新加坡分行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放4700万元中新跨境人民币贷款。园区内企业跨境人民币贷款信息登记系统中登记编号LOAN1406190001。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布《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来的首笔中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此次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成功办理,充分展现了交行境内外联动的优势,标志着交通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综合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有效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通过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向境内企业跨境直贷的模式不仅有利于境内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便利贸易项下融资,还有利于境外企业依托境内企业信誉,获得海外融资,提高运营效率。

六、海外生产平台提升

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背景下,中小企业同样处于产业转型升级的风口浪尖。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越来越多中小企业开始选择“走出去”。但由于对海外市场认识不足,自身发展资金有限,中小企业的海外发展面临着许多困难。在这一时期,需要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对外投资的有力依托,通过提供专业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为企业投资保驾护航。

以对外承包工程为例,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在工程启动阶段提供工程的资信调查、资信证明服务,还可出具预付款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以提升企业信用,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在工程的实施阶段,商业银行可提供项目融资、银团贷款、中长期出口信贷、工程保险等服务以帮助企业规避和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汇率风险,准确、及时划汇资金;在工程结束后,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功能又凸显了其无法取代的作用。

回顾过去的20年,境外大型工程承包项目的融资安排在以下三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以卖方信贷为主变为以买方信贷为主

出口买方信贷有两种:

1、由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提供贷款,并由进口方银行或第三国银行提供贷款担保。双方合同约定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凭出口商提供的发货单据,将贷款直接付给出口商,进口商按合同约定将贷款本息偿还出口方银行。

2、由出口方银行向进口方银行提供贷款,再由进口方银行为进口商提供转贷用以支付进口产品的货款。进口方银行按商议的还款方式还贷出口方银行,进口商与进口方银行的贷款结算在其国内直接进行。

出口买方信贷业务风险大、期限长、技术含量高、操作难度大,其融资模式及相应的财务资金策略是该产品的关键点。好的融资模式能够平衡信贷业务的各方利益,更有效帮助卖方获得订单、减少卖方收款风险,还有利于规避汇率风险以及降低买方融资成本,更切实有力地支持中资企业“走出去”。

(二)由主权项目为主发展为担保方式的多元化

国内金融机构最初主要为政府项目提供融资,并由进口国政府直接借款或担保,经尝试逐渐发展到全面接受在船舶、电信、电站等行业的各种项目中的多元化担保方式,包括无追索权项目融资等。

(三)国内企业带资承包发展为进口国业主就商务和融资分别招标

早期,由于目标市场和客户筹措大额的长期外汇资金能力有限,项目的实施严重依赖于承包/出口企业安排融资。因此招标文件中将“带资”作为投标方的必备要件,商务合同和融资方案绑定提交。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处于项目安排的核心,一方面同业主(同时也是借款人)商谈商务合同,另一方面融资方案和条件也由出口商组织安排并传递。但在中资企业逐步将市场拓展至经济更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后,时常会碰到如下情况:客户由于其自身财务资金实力较强,对安排融资有足够信心,不再要求出口/承包企业“绑定”融资,而是就商务和融资分别招标,保证各种成本透明,寻求最佳方案。

上述融资安排的变化趋势对国内金融机构出口信贷的传统经营模式提出新的挑战:

1、以往只需和国内出口/承包企业,即自己最熟悉的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就能掌握最新项目信息并开始融资准备工作,如今融资安排完全由境外借款人主导,国内出口/承包企业很少甚至完全不介入;

2、以往绑定竞争力最强的国内出口/承包企业是获取项目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而如今则完全要凭借优化融资条件以满足借款人的需求;

3、以往融资方案只负责合同金额的85%,其余由借款人自行谋划,如今为提高竞争力则需要安排100%出口合同额融资,并考虑项目的整体债务安排。

七、多元化经营平台提升——对外直接投资

20144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外,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上及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制。

416日,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行业的,报商务部核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报商务部和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由此可见,中国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而商业银行在此过程中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发放贷款为企业提供资金、费用汇出结算服务为其提供前期费用、通过资金汇出阶段服务解决直投资金到位问题等,为企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通道,帮助规避汇率风险,锁定财务成本和收益。

八、多元化经营平台提升——企业海外兼并收购

近年来,海外并购市场日益活跃,这既为商业银行业务提供了广阔前景,也提出了挑战。海外并购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通畅的融资渠道、可控的资本成本和融资风险以及优化的融资方式。 

商业银行在企业境外兼并收购模式下充当财务顾问的角色,并且对境内企业与境外意向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的并购基金进行管理与监管,进而以此为依托完成股权收购以及利润分配等。

商业银行与其他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咨询机构、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形成外部合作网络,集中服务于客户。而在银行集团范围内涵盖了从信托、保险到财务公司的全方位服务,为企业提供多方位灵活的资金融通手段。

九、商业银行与律师的合作空间

国际业务的灵活性及其与融资行为的伴生性,使其风险更加多样,表现手段更为隐蔽,风险防范难度更大,因此需要以经营风险为关注核心,以业务合规为关注重点,实时把控法律及相关金融政策,这也为商业银行与律师的紧密合作提供了较大空间。

具体而言,律师的作用体现在:为中资企业客户跨国承包工程项目、跨境并购、直接投资、跨境银团贷款等项目中提供法律意见咨询;为跨国承包工程项目中商业银行与客户的贷款协议提供规范的法律文本;为中资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资、并购、工程承包以及境外市场最新监管政策的解读和咨询;承担部分商业银行跨境业务法律常识的培训。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银行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吴圣卿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版权所有 ©2017-2024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