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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庭审发问系列文章之二 举证发问与质证发问比较研究

2013年第02期    作者:王俊民    阅读 9,695 次

    根据发问的对象,辩护人庭审发问分为举证发问与质证发问。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辩方证人的发问称为举证发问或直接发问;辩护人对控方证人或同案共犯的发问称为质证发问或交叉询问。

一、举证发问

  刑事诉讼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控方的证据要客观真实,案件事实与关联要经得起推敲;要合法,不能违法取证;还要有排他性,特别是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可周延的证据链条。辩护人只需证明控方的证明不能成立,或证明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与定罪量刑情节,就可认为完成了辩护任务。

  举证发问的对象是被告人或辩方证人,引导被告人或辩方证人说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信息,为辩护观点提供事实基础。如辩护律师充分熟悉案情,对在法庭上如何向被告人和证人等提问、提出哪些问题、先提哪个问题、后提哪个问题,对提问的角度、内容、顺序等有充分的考量,一般能顺利实施举证发问。

         (一)举证发问的基本要求

        1、条理清晰。提出问题的顺序要有逻辑,如按照场景提问,或由整体到局部,或由局部到整体;如按照时间顺序提问,或从远到近,或从近到远;通过问答,使听者在大脑中勾勒出一幅案情场景,便于听者理解通过问答所要表述的案件事实。

        2、简洁明了。举证发问应该简明扼要,不能提出诱导性的问题,即不能提出包含提示答案的问题。

        3、认真听答。认真听取被发问人的回答,注意问题与回答的相互关联,从回答中引出下一个问题。

  (二)举证发问的作用与内容

  1、向法庭介绍被发问对象或事实背景

  举证发问往往是从提出关于被发问对象和相关背景信息的问题开始的。这种发问应该使证人很容易对这些问题提供答案。例如:“他是谁?”、“他为什么在这儿?”、“我为什么相信他?”

  通过这种简短的询问和回答的交流,辩护人对证人进行识别,表明为什么要传唤证人,为何要相信证人提供的事实——他是这一事件的目击者。

  在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受到质疑的情况下,应当注意对证人背景提出问题。必要的(或者法庭允许的)背景信息的数量取决于证人是谁以及他的证言对于案件有多大的重要性。

  2、引导被告或辩方证人叙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大多数人能够更好地理解按照时间顺序表述出来的一系列的事件或者信息。例如,当一名公诉人对在一桩抢劫案中受到严重伤害的被害人进行询问的时候,他或许会将他的询问按照下列顺序进行组织:

  (1)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年龄、职业等)

  (2)抢劫案场景的描述

  (3)在抢劫之前发生了些什么

  (4)在抢劫之中发生了什么

  (5)在抢劫之后发生了什么

  (6)被害人所受的伤害及紧急抢救的情况

  (7)对人身的长期影响及治疗情况

  或许有一些情况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表述并不是最好的信息展示方法,但无论是按照何种顺序组织询问要点,都应是有逻辑的,以便法庭容易理解和更好地记住证人所说的情况。

  3、描述案件事实当时的场景

  举证发问涉及案件事实场景,为有助于法庭理解听明白答问内容,应以连贯的方式提出来问话,描述场景的最有效的发问技巧就是从对一般情况的描述发问,转到对细节情况的描述发问;从对静止情况的发问,转到对动态情况的发问。

  上述问答,给法庭提供了一个关于事件地点的大致描述。通常不要将更多的细节性描述添加到举证发问中,而是通过质证发问、交叉询问,带出更多细节。

  4、再现案件过程

  举证发问可以用来再现案件过程,法庭可以通过证人的眼睛体验案件事实。通过举证发问有效再现案件事实,应注意考虑三个基本要素:观点、节奏和适当的语言。

  (1)观点。发问者应该明确通过发问要描述的事实,以便法庭能通过证人的眼睛“看到”案件事实及过程。

  (2)节奏。包括发问的速度,以便法庭能“感觉”到发生的事情。

  (3)适当的语言。对证人的发问用语应当简单易懂,采用能够调动被发问人情绪的语言进行发问。

  5、不得使用诱导性方式发问

  使用简短、明确的问题引导被告人或辩方证人用合乎逻辑的方式讲述经历过的案件事实,更容易被法庭采信。诱导性发问存在太多的发问者色彩,易使对方提出“抗议”,无助于法庭采信。

  6、适当使用或结合实物证据帮助被发问对象陈述

  实物证据可以是图表、照片、衣服或者任何可以被证人证实和能被用来说明一个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如此举证发问的方式与作用是:

  (1)有助于理解被告人或证人的陈述。例如,假设证人就犯罪现场的人和物品的位置作证,听着很容易弄混或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果要求证人在听众能看到的地图或图表上标出人或物品的位置,那么证词就容易被理解。

  (2)有助于记住被告人或证人的陈述。记忆学研究表明,大部分人看到的信息比他们听到的信息记住的要多得多,对听到并看到的信息记住的更多。

  (3)有助于揭示出更多的案件信息。言语陈述结合实物证据的展示要比单纯的语言表述能揭示出更多的案件信息。受伤害者的图片或被毁容者向法庭展示受害面容就属于这种类型。与单独的语言相比,实物证据能更大地影响听者的情绪。所谓事实胜于雄辩,“一张图片胜过千言万语”。

  (4)有助法庭获得对案件事实更准确的理解。当一个人听到别人描述一个地方、一个人或者一个物品,就会在大脑里构建出一幅那个地方或事件的图画。这幅画面可能像或可能不像真实的场景或事件。不同的人会构造出不同的图画。在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中允许他们参照图表或者实物,能够减少真实场景或事实与听者构造的图画之间的偏差。

  使用证物展示的最佳时间通常是在证人完成其对于“行为”的叙述之后。然后要求证人描述并解释证物及这些证物是如何相互关联的。采取这一方法进行举证发问,律师不应打断或转移被发问人对案情的叙述。一旦涉及与案情相关的内容,辩护人可以要求证人描述这些证物,并就证人证词中更重要的事项提出问题。

  7、有助于被发问者做好接受质证的准备

  让证人事先准备在随后的质证发问中可能会被问到的问题。如果证人没有就询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事前得到任何通知,在质证发问中可能被搞糊涂。

  当然,辩护律师必须特别注意不要告诉证人要说什么或者证人想听到的答案,更不应去“训导”证人,不然将引起法庭对辩护律师的执业道德产生负面评价。

    

二、质证发问

  质证发问即向同案共犯、控方证人或鉴定人等发问。质证发问的目的在于发现或固定控方提出的言词证据中对辩方有利的内容,寻找控方证据的破绽及虚假成分,攻击证言内容的可信性,攻击证人本身的可信性,促使证人承认证言中的矛盾、错误和不实之处。

  质证发问的主要目的可以归纳为:第一,证明不利于辩护方的证据或信息不真实;第二,破坏对方的论据或降低证据的证明力。

  质证发问的对象不同于举证发问,如果你想得到某个有利于辩护的回答,千万不要就此向控方证人提出问题。因为控方证人可能会猜出你的意图,而有意避免回答你所希望的答案。

  要达到向控方证人发问的目的,不能依赖一个问题,而是需要组织一系列问题,不是这一系列问题中的某一个问题,而是整个系列的问题,导向证人得出辩护人所希望的答案。这一系列问题中的每一个都具有方向性,都指向最后的结论。通过这种方法,辩护人可以获得想获得的回答,即使不能直接得到这种回答,控方证人对某一个问题行使沉默权,由于辩护人的系列发问,也能使法庭明白证人的沉默所欲回避的是什么。

  质证发问时间在举证发问后,根据庭审情况,并不需要对每个证人都进行质证询问。如果控方证人证言属实,或没有对辩护人的论据造成危害,就没有理由向这个证人进行质证发问询问。有时,最好的质证发问就是简单地一句话:“对这个证人没有问题了。”

  (一)质证发问的基本要求

  1、质证发问应当有合理的问题结构。质证发问的主要问题一般限制在34个。如质证发问涵盖太大的范围可能会冲淡主题效果,而且也增加了发问者对证人和发问失去控制的可能。质证发问的关键在于能够支持辩护人的辩护主张。

  2、质证发问不应重复举证发问内容。质证发问中提出与举证发问中被问到的相同或相似的问题,通常会起到帮助证人巩固举证发问中给出证词的作用。

  3、不要提出没有把握的问题,即不要提出任何连你都不知道答案的问题。质证发问的目的就是要引出有利己方的事实或者减少直接询问的影响。质证发问并不是为了钓取信息,要问那些你知道答案的问题或者答案为己方所控制而不至于伤害到辩护意见的问题。

  4、不要和证人争辩。因为在质证发问中,提问者经常被认为处于一个对质的地位上,而且在许多案件中,提问者与证人事实上是敌对的,所以很容易导致争辩。争辩不仅是不专业的,而且可能产生相反的效果。比较有效的质证发问是辩护人能控制问题和自己的情绪;避免与证人产生争辩的最好办法就是谨慎组织和提出质证发问的问题。

  5、应当避免提出证人可自由回答的问题,即不应提出要求证人作出“解释”的问题,诸如“什么”、“怎么样”或“为什么”的问题,为证人提供破坏辩护人论据、证词的机会。如提出允许证人去“解释”而不是提供简单答案的问题,辩护人就可能失去对发问的控制。质证发问关键在于控制。如果有必要,辩护人在举证发问中可以间接地向证人提出这些问题。

  (二)质证发问的问题设计

  在举证发问中,辩护人对被告或证人来说,通常是一个次要的角色,辩护人的主要作用在于引导被告或证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然而在质证发问中,辩护人则为主要或主导的角色。在举证发问中,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注意力均集中在答问者身上,而在质证发问中,无论公诉人还是审判人员的注意力均转移到辩护人身上,能否将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注意力仍然转回答问者,质证问题的设计及发问技术,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1、简短易懂,循序渐进。引导证人逐步接近辩护人想获取的案件事实或信息。

  2、保持对证人的控制。控制证人的最好方法就是抗议证人没有对所问问题作出直接回答,然后要求法庭命令证人给出一个更直接的回答。虽然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还没有正式的类似规则调整证人与辩护人之间的这类交流,但也没有任何规定禁止辩护人要求法官命令证人回答更直接一些。其次要采取对证人施加压力的办法,就是利用证人担心自己看起来傻乎乎或者担心自己提供错误信息的心理,辩护人在发问时保持自信,提问时煞有介事,证人通常会采用一种更顺从的、不那么敌对的态度,这将有助于控制证人,从而得到有助于辩护论点或论据的信息。

  3、使用自然的方式发问。询问和陈述有许多种有效方式,“戏剧性”的方式可能是最理想、有效的方式。然而,我国目前大部分法官更关注的是证据事实,并不为夸张的陈述所打动。辩护人应当使用自然、恰当的方式提问,避免矫揉造作地发问。

  (三)辩护人质证发问的基本方式

  1、报告式发问方式

  报告式质证发问的基本特征是证人根据辩护人的要求,对所感知的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充分自由的综合陈述。此种质证方式有利之处是证人可充分自由地进行回忆和陈述,其陈述可能较为完整、全面,避免过多提问可能产生的干扰和暗示,使陈述具有连贯性和较大的可靠性。此种质证方式不利之处是证人由于对质证的冷淡、心理惧怕等因素,往往只是简单陈述大致内容,使陈述不详,甚至遗漏重要情节,容易使证人不得要领,唠叨、啰嗦,不着边际地对无关或次要问题详陈细叙;或者可能被有些证人利用,对不实之证进行发挥。

  辩护人采用如此方式质证时,在一般情况下不予提问,不打断证人思路,但也不应忽视采用问答式提问左右质证过程。如在证人陈述离题或回答发生困难时予以必要的揭示,在陈述内容前后有矛盾或含糊不清时,通过提问要求证人解释;在出现虚假陈述时,及时动用提问方式,予以制止和揭露。

  2、问答式发问方式

  问答式发问的基本特点是辩护人将要质证的内容划分、排列成若干系列问题,逐一要求证人回答。问答式提问方法可克服报告式提问的不足,也易于使证人理解和明确所要回答的问题,同时,证人也不易隐瞒和夸大案情,促使法庭及时发现证言中的矛盾。当然,回答式提问也存在不足,如容易产生诱导和暗示,使证言可靠性受到影响。因此,对未成年人一般不宜采用“频率”过于短窄的方式提问;如果提问内容组织不当或不全面,可能会使证人陈述缺乏全面性,甚至遗漏重要情节;由于证人只需按照提问的具体内容进行回答,容易使证人的回忆缺乏连续性。

  质证发问的较佳发问方式,一般是根据每次质证的需要及实际情况,先要求证人按照自己的回忆,进行全面陈述,然后采用问答式方式予以纠正和补充。问答式的发问方法因人因案而异,可以分为:

  (1)探测式。在质证开始时,可提出一些用于了解证人作证心理和态度的提问,要求证人作简要答复。

  (2)循序式。按照质证事由,在时间上由远到近,在空间上由大到小,在内容上由表及里,进行提问。

  (3)揭露式。对证人自由陈述中的前后矛盾,可在进行揭露的同时提出问题,要求证人作出解释,据此去假存真,由表及里。

  (4)追问式。借证人的回答进行提问,促使证人进一步回忆真实情况。当然对可能出现的回答要有相当把握或应变对策。

  (5)反问式。针对有些证人故意作伪证,夸大、缩小或歪曲案情时,可运用是非形式的反问句揭露证人不如实作证。

  (6)跳跃式。在证人陈述矛盾太多,或证人故意作伪证时,可打破常规的问话顺序,跳过被质证对象已有设防准备的问题,有目的、有计划地忽前忽后、忽东忽西地提问,使其措手不及,在跳跃、交叉提问中使其暴露出破绽。

  (7)相容式。对于消极、抗拒心理比较严重的或提供伪证的证人,在质证时还可以采取先易后难,先一般后关键的方法提问,分散证人的注意力。先提出一些显而易见、证人不易回避不答的问题,使证人在回答时不知不觉道出质证的关键内容,或者使证人在对一些显而易见、不容易回避的内容的回答中将自己的退路堵死,最后不得不对关键问题作出真实的回答。

  (8)提示式。又称启发式发问,证人确实因记忆问题而对某个情节无法说清楚,运用含蓄语言揭示,帮助证人回忆。提示有物证提示和口头提示。通过向记忆不清的证人出示物证,可对有些证人起到启发作用,对伪证或拒证的证人可起到震慑作用,迫其改变立场。口头提示通常以宣读某些证据材料来表现,这些材料可以是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其他证言等,对提供伪证或拒证的证人,通过口头提示可使证人难以否认自己的证人地位(被害人和被告人供述均称证人在场)或感到伪证难以被法庭相信。对证言中出现与常识相矛盾的地方时,通过口头提示,指出其不合常识之处,促使证人仔细回忆或思考,作出解释。

  (四)质证发问的基本内容

  当控方证人拥有支持辩护方当事人的信息,而且与辩护方案件事实主张一致的时候,辩护人应设法从控方证人那里获得这部分信息。

  1、质疑证人的感觉。质证发问有一个主要目的,即提出表明证人证言并不像它在举证发问结束时所显示的那么可信和真实。这种发问的目的是否定或“摧毁”证人本身。大部分证人在陈述事实时都会包含有个人观点、态度及信念,有可能歪曲事实真相。辩护人应该通过质证发问发现并揭露出这些被歪曲的事实。

  证明证人证言不可信的一个最显而易见的方法就是提出事实,表明证人并没有足够的能力或机会看到他在举证发问中所证明的那些事情。表明事件发生的迅速和不可预料,表明证人处于惊吓或兴奋的状态之中,表明距离遥远或光线太弱。这种发问能够使得法庭对证人证言的准确性产生怀疑。

  2、质疑证人的记忆。一个证人记忆一个事件细节的能力会对其证言的可信度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距离事情发生已有很长的时间,他很难准确地加以回忆。他会难以把事件的真实细节与从别人那里听到后他自己想象的细节区分开来。通常交叉询问能够指出证人已经忘记、弄错或者混淆了某些其他事实,而这些事实是准确重构案情所必需的。

  3、辩驳不利证言。辩驳是一种质证发问的技巧,用来证明证人或其证言不可信。目的在于向法庭显示证人或者其证言不能被采信。基本的辩驳技巧是:显示证人存在偏见、利益关系或特定的动机;表明该证人以前曾作过与该证言不一致的陈述。

  4、披露先前不一致的陈述.将证人在出庭作证前某个时候所作的与之不一致的陈述摆在他面前,是一种辩驳证人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说明证人就同一事件做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叙述,因此该证人证言不可采信。如此质证发问的基本技巧是:第一步,让证人承认他在举证发问中作出过某项陈述;第二步,渲染证人在举证发问中作出的那项陈述,从而显示其重要性;第三步,就证人先前所作的不一致的陈述与证人进行对质,并使得他不得不承认自己确实作过这样的陈述。

  

三、发问类型

  (一)正面问。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掌握一清二楚的律师,在庭审发问时,对回答的问题有十分把握的,宜开门见山,单刀直入,不迂回、不绕弯地发问。

  (二)迂回问。有些案件要迂回侧击,为了缓解对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可由外围问话入手,而不直接问及关键性的情节,逐步深入,从侧面切入问题的实质,使被询问人在不知不觉中谈及真实的情况。为了提出一个重要问题,可以先提出10个不重要的辅助问题,而将那个重要问题掺杂其间,当提出那个重要问题时,就像在问一个最不经意的问题一样。

  (三)循序问。按照质证事由,应当采用在时间上由远至近,在内容上由表及里,在空间上由此及彼的方式,步步设卡,层层发问。

  (四)重复问。即反复提问同一个问题,当然,提问的方式可以不断变换。重复问在三种情况下常被运用:

  1、对一些表达有困难,记忆力、听力差或年老的人员,由于他们在某些方面难以清楚地表达意思,律师必须耐心重复地发问,让他们听得明白,不至于答非所问。

  2、某些证人对律师提出的某个问题毫无思想准备,或者时间太久,记忆不清,以致难以回答出来时,可以把事实脉络理清,或者通过反复不断地变换提问方式,以引起证人的回忆。

  3、如果证人十分顽固,对律师提出的某个问题不愿回答或者不肯如实全面回答,或者回答问题颠三倒四、含糊不清,运用反复提问的技巧,使证人产生心理压力,逼其如实全面地回答。

  (五)追问。当发问到一定深度时,就可用到追问。借证人的回答不断追问,促使无心作伪证的证人进一步回忆真情;迫使有心作伪证的证人不能自圆其说,露出破绽。这种发问对可能出现的回答要有相当的把握或应变对策。如果发问对象的回答与所希望的效果相差甚远,辩护人不能乱了方寸,应适当调整发问内容和发问角度,以取得最佳辩护效果。例如,证人陈述看见被告用榔头猛击被害人,辩护人应立即追问证人,被告所用榔头是从身上拿出来的,还是在现场捡起来的等。

  (六)反问。针对有些证人故意作伪证,夸大、缩小或歪曲案情时,可运用是非形式的反问句,迫使其露出马脚,揭露其不如实作证。反问的特殊功能在于问而不答,咄咄逼人,而对方不能沉默,必须回答。在法庭上,场合特殊,环境肃穆,反问运用巧妙,可使被发问对象慑于法庭威严,即使有心做假,也难以招架。

  (七)选择问。即指明几种备选答案的问题,让被问人回答。例如被告人被控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予以否认,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辩护人对证人的目击有疑问,就可向证人发问:“被告人是用木棍还是用刀袭击被害人的?”这样的问题可能包含着陷阱,有可能被害人既不是被木棍也不是被刀所伤,而是被铁管打的。这种发问的方法虽然不免带有暗示性,但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八)揭露问。对证人陈述中的前后矛盾,可在进行揭露的同时提出问题,要求证人作出解释,以此去假存真,由表及里。

(九)停止发问。辩护人通过质证发问一旦获得了想得到的答复,就应立即打住,记下它并若无其事地跳到其他问题,不给证人更正或修饰的机会,也可避免使辩护人不情愿地卷入与对方证人的争吵。待到证人退出证人席后,就可以不受干扰地使用这一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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