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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

    日期:2020-09-25     作者:沈彦炜(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朱莹(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导读

       1.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需要逐级上报市国资委;
       2.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重大法律纠纷负总责,总法牵头组织;
       3.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纳入到合规管理机制中;
       4.对相关集体及个人奖惩分明。
       去年12月,上海市国资委就加强市管国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定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今年1 月正式发布实施。其实早在2009年,上海市国资委就对市管国企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发布了管理意见,本次新实施意见可以说是2009年意见的升级版。针对近年来国有企业大案要案明显增多,特别是集中在对外投资、金融贸易等领域的案件频发等问题,新实施意见从修改重大案件标准、制定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调整管理模式和完善管理要求等几方面对此前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升级。
      《实施意见》原为十六条,经修改完善后增加到二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修改内容:
修改/增加内容
2009 
2020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标准
(一)涉案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被境外司法部门采取司法措施的;
(三)其他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社会和职工稳定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市国资委要求上报的;
(三)其他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社会和职工稳定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企业重大案件的管理模式
市国资委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市国资委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报告制度。同时进一步要求企业根据《意见》的三个附件——即重大法纠纷
案件报告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结案表、企业年度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汇总表——的要求进行报告。
增加第四条
 
明确企业是依法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主体
增加第五条
 
明确企业内部应完善纠纷管理机制
增加第七条
 
明确企业应当强化重大案件处置重点环节管控
增加第八条
 
要求企业善用信息化管理
增加第十六条
 
要求企业对已结案件做好评价工作,优化管理
增加第十七条
 
要求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增加第十八条
 
要求企业加强境外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
增加第十九条
 
明确企业可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处理纠纷
增加第二十二条
 
明确国资委内部也将采取建立典型案例库等方式加强管理
完善案件的协调和管理要求
 
对于企业报请市国资委协调的案件在范围、程序、报请内容、处理原则和方式等方面作了修改
 
   那么具体而言,实施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国资监管部门在企业重大法律纠纷的管理上,有哪些管理思路的转变呢?
 
      (一)积极推进企业自身管理机制的建设和企业负责人责任的落实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落实企业加强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案件处置重点环节管控、推进企业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风险提示预警机制、加强境外案件管理。这些内容在总体方向上明确了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建立企业自身管理机制的要求和落实的重点,比如《实施意见》的第四条就明确规定,企业是依法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主体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第六条明确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对重大法律纠纷负总责。这些规定,正好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9)》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相一致,同时也体现了国资部门分别通过对事(法律纠纷事件)、对主体(企业)、对人(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全面管理的思路。
      (二)监管要求与对企业的合规管理要求紧密结合
  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上述提到的诸如建立风险提示预警机制、落实企业加强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等制度建设要求与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中对央企的内部合规制度建设的要求一脉相承。这进一步说明,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要求实际上也是推进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的一个具体表现。
      (三)更加重视事前和事后管理
  本次《实施意见》在企业重大法律纠纷事前事后的管理方便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比如,《实施意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提示预警机制。对具有普遍性或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风险事项,要采取提示函、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及时提示预警,扩大风险防范范围,遏制风险蔓延扩大,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同时也明确市国资委通过建立案例库、与有关单位搭建平台,建立健全情况通报、风险提示、案例分享、重大案件沟通、课题研究政策会商等工作机制推进企业完善案件管理、加强法治建设。这与上海市《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2017 版)》中对企业重大纠纷案件管理要求也是相互印证的。
  从国资监管部门对国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的监管导向可以看出,监管部门正在逐步从对每个案件进行监管,发展到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以及在监管方面建立企业负责人制度和追责制度。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直接管企业”到“指导企业管”。
  即要求企业落实对重大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将案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国企建设全局统筹谋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机制,全面提升案件管理水平。
  二是从“具体管个案”到“推动建机制”。
  即把偏重于为企业协调个案转变为着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协同应对机制、风险提示预警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
  三是从“所有一刀切”到“处理分类别”。
  根据企业类别、案件难易、是否涉外等因素,市国资委对案件报告、案件处置等工作进行了差异化规定。
  从上述的趋势转变中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的监管,还是地方国资委对地方国企的监管,总体呈现出指导企业在完善自身制度的基础上独立应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导向。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一方面,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国有经济在这十多年间经历了跳跃式的发展,经营所涉的领域越来越广,持有资产的规模也发生了几何级数变化,所面临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多元,且经营环境和国内外形势也发生着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另一方面,随着国有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有企业正在逐步摆脱行政化的管理,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和合规建设是国家对新时期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要求。依法合规的经营企业是新时期国有企业必然的发展发现,也是应对时代给予和挑战的一项重要能力,因此,从国资监管的环节,就要注意对国有企业在这一方面加以引导,并且将监管要求贯彻在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和合规制度建设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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