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上海市第一家由司法局领导、人民法院监督指导的专设律师调解中心,上海杨浦区正诚律师调解中心(下称正诚中心),接受法院委派、委托,对相关民商事案件,特别是涉及专业性强、处理难度大的商事案件进行律师调解。为促进律师调解的交流与探讨,特此分享一起商标权纠纷调解案件,以探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律师调解实务。
经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派,正诚中心对一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进行律师调解,其中就有某著名酒业公司(下称原告)诉上海某公司(下称被告)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原告称,基于其为著名白酒商标的独占许可人,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有权以自己名义就任何涉案注册商标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上述商标作为门头装潢误导相关公众,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原告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原告商业信用也造成负面影响,故提出本案相关诉请如下:1、要求被告立即拆除门头,在新民晚报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天;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元。
在原告向杨浦区人民法院递交立案申请材料后,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委派正诚中心在诉讼立案前开展调解工作,向正诚调解中心出具了《委派调解函》并提供了民事起诉状、原告证据材料的副本。正诚中心在审核相关材料符合受理要求后,于当日即受理了本调解案件。
正诚中心在受理本调解案件后,指派案件秘书通过电话、短信联系原、被告双方,初步确认其调解意向并确认调解案件材料的送达地址。随后,案件秘书向双方邮寄送达了调解意向确认书、调解告知书、调解须知等程序性材料,并向被告送达了原告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同时,在与双方沟通调解意向事宜时,案件秘书初步向双方了解了对相关案件事实的意见。在双方确认律师调解员后,案件秘书经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安排后,确定了本案适合的调解时间。
确定调解时间后,律师调解员与原被告及其代理人一起,在杨浦区人民法院内的律师调解室进行了调解。鉴于原被告都有代理人到庭参与调解,律师调解员在进行双方身份确认后,即开始组织双方各自发表调解的请求、答辩的意见。之后,对于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的证据,调解员当庭组织双方进行了展示和确认。
前述程序的完成,让调解员对本案的具体情况有了充分的了解,也对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了清晰的认识——被告就构成商标权侵权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双方对于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及其损害赔偿的方式、金额等意见存在较大差异。以前述争议焦点为基础,调解员随即展开了调解工作。通过与原被告双方共同讨论、“背对背”沟通等多种模式,在令双方对彼此的权利、观点、实际经营情况等给予理解和尊重后,首先原告代理人同意对损失赔偿的方式作出适当调整——撤回“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仅要求被告立即拆除侵犯商标权的门头,并承担支付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责任。
在原告经劝说调整申请内容后,被告也相应释放善意,同意提高支付的损害赔偿的金额,但与原告所主张的金额仍存在一定差距。调解员充分运用调解模式的便利性以及保密性,通过向被告说明在调解阶段达成协商一致的优势(争议得到快速处理和解决、避免后续讼累、无需支付后续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使其在理智和情感上都更倾向于愿意在调解阶段解决争议。同时,针对被告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的、对调解方案金额合理性的怀疑,调解员也通过向其介绍同类案件的审理原则和有关判例,令其对合理的赔偿金额有更为具象化的认识。此外,调解员也与原告代理人多次沟通,建议其考量原告的经营情况、规模和赔偿能力,本着既保障原告主张和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又给予如被告这样的小规模商事主体以继续经营机会的角度,希望其协助与当事人沟通,尽可能降低要求赔偿的金额。
最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双方在友好平和的氛围中,最终就拆除侵权门头的时间、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和支付赔偿金的履行期限等涉案争议,全部达成了协商一致。
本案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后,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对于涉及本案的全部争议事项的处理意见作出了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对被告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赔偿金的支付时间、侵犯商标权的门头的拆除方式和时间等,可谓一揽子解决了双方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同时,区别于双方通过判决等形式被动接受案件处理的方案,基于《调解协议书》中的调解结果,是双方在彼此互信互让的基础上主动提出、同意的调解方案,故就各自义务的履行而言,调解案件往往有更大概率能够得到主动履行。本案情况亦是如此——在《调解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被告完全履行了拆除门头、支付赔偿款的义务;原告也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
此外,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不仅有助于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对事不对人”。通过正诚中心的调解,双方同意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在友好和缓的气氛下解决争议,这对于重建双方的合作关系、修复和谐互利的合作氛围都大有裨益。
律师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构成之一,目前正处于新生和发展初期阶段。除了律师调解模式本身的建立和发展需要更多探索之外(如结合现场调解和网络调解等多元化的调解模式),关于律师调解概念和模式的推广、法院对律师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程序、律师调解的收费模式等,这些未决问题和事项的解决和确认,都需要相关机构、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前述调解案例,尽管只是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其中一个普通案件,但其体现的,是杨浦区司法局、杨浦区人民法院为了能够建立和促进律师调解模式的发展,积极果断地 “先行先试”的成果,为解决律师调解模式中所需解决的核心问题,提供了现实有效、可参考可复制的解决方案和对接模式。
作为律师调解模式本身而言,如何让更多当事人选择和信任,如何借助网络化、人工智能化的工具优化调解方式,如何选任和考核律师调解员,如何通过网络化、人工智能化的工具优化和完善调解方式,如何对律师调解案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这些都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通过实践和探索去不断寻找答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