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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对破产企业依法采取的紧急举措

    日期:2020-02-11     作者:赵敏(破产与不良资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一、前言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防疫形势非常严峻。在疫情尚未得到完全遏制、医疗防护物资严重紧缺的情况下,部分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对与防疫相关的破产清算/重整企业(以下统称“破产企业”)实施紧急举措,例如紧急恢复生产经营、紧急处置财产等,从而快速恢复生产、向市场供应防疫医疗用品,弥补市场需求缺口。在紧急情况下,与新设企业相比,依法恢复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更为高效且节省成本。

        在此次疫情期间,各地法院和管理人敢于担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帮助一些进入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的企业紧急恢复生产经营。这些举措是在抗疫形势紧急状态下值得鼓励的创新措施。同时,该些紧急举措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且符合相关法定程序的要求。本文旨在结合当前实践,就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对破产企业采取的相关紧急措施进行简要法律分析并总结相关经验。

         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对破产企业采取的紧急举措

        自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已有多家破产企业在法院及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下实施了诸多紧急举措。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就相关紧急举措的具体汇总如下:


序号

破产企业

案件性质

法院

紧急举措

1

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在管理人向法院报告破产企业库存口罩的信息后,法院依法要求管理人就此财产处分行为专门征询债权人意见。管理人迅速起草财产处置方案,并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群等方式送达各债权人。在限定时间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据此,管理人依照表决通过的财产处置方案以市场价格紧急向市场供应破产企业库存的35万只口罩。

2

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疫情爆发后,法院经与管理人磋商及实地考察后,依法作出许可破产企业恢复生产的决定,要求管理人尽快寻找相关行业内的专业人员和投资者,争取在一周之内正式恢复生产医疗防护用品。

3

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

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 

疫情爆发后,法院紧急召集管理人、酒店负责人进行磋商,并决定紧急恢复酒店营业,召回酒店员工,为湖北省近期来石门县人员提供住宿。

4

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

威海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企业在重整期间因资金紧张,原本仅维持了两条医疗用品生产线的运转,另有两条生产线闲置。疫情爆发后,经与管理人沟通、论证,法院紧急许可企业原闲置生产线全部恢复生产。

5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

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企业重整计划草案于201912月底高票通过。重整计划中特意保留了酒精生产许可这一特殊行业许可,这为疫情来袭时企业恢复生产消毒用酒精奠定了基础。目前该企业已正常生产,自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以来已向社会供应消毒用酒精100余吨,极大缓解了防疫用品的应急需求。

        三、对破产企业所实施紧急举措的法律分析

        综上所述,实践中,破产企业已经实施的紧急举措主要有两类,其一是经许可后紧急恢复生产经营;其二是经许可后紧急处置破产财产。在此基础上,如果破产清算企业通过紧急举措顺利减轻临时债务危机,而具备重整可行性,则企业可以进一步向法院申请“清算转重整”。

        鉴于前述紧急举措通常具有“时间短”和“程序简”等特点,因此管理人及破产企业实施紧急举措时需特别注意,相关举措应当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并符合相关法定程序要求,不得因“特事特办”而突破法律规定采取违法措施。具体分析如下:

        (一)许可企业紧急恢复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并且,《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破产企业继续营业还是停止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由法院决定,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则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实务中,通常是先由破产企业向管理人提交《继续营业方案》(内容包括拟继续经营的业务范围、继续营业的可行性分析等),再由管理人初步研究决定,最后管理人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企业继续经营的报告》,由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书面裁定。如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则向债权人会议提出报告,由债权人会议许可。应当指出,前述报告程序属于实践做法,但现行法律中尚无针对许可破产企业继续营业的程序性规定,因此前述2-4号案例中在紧急状态下法院在与管理人沟通后直接(或较短时间内)许可破产企业继续营业,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关于“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判断标准”问题,如果在破产程序中,继续营业可以使破产财产能够保值或者增值,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则法院通常可以准许破产企业继续营业。在疫情产生巨大市场缺口的特殊背景下,破产企业继续营业对于破产企业、企业职员和债权人而言显然均是益大于弊的,也是法院、管理人体现社会责任和担当的表现。

         (二)许可企业紧急处置破产财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或实施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 破产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由此可见有关管理人处分破产财产,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由法院决定许可,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同时,关于破产财产处分的决定程序,根据《破产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此外,关于破产财产的处置方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因此,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时,原则上应首先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且经过债权人会议同意的,管理人亦可以直接通过变卖方式进行处置。

       在前述第1号案例中,银京医疗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按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非现场表决方式决议,迅速将《破产财产紧急处置方案》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债权人微信群等方式送达各债权人。在限定时间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因此,管理人按照处置方案公开发布了库存口罩的变卖信息。该案中,管理人从物资清点、方案制定、意见征询、沟通实施、发放货物到回收货款,仅用了两天时间,不仅高效地处置了破产财产,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各项要求。

         (三)裁定企业清算转重整

        在采取前述“恢复生产”或“处置资产”等举措的基础上,如果破产清算企业通过该等紧急举措顺利摆脱或减轻临时债务危机,而具备重整可行性,则破产清算企业或其出资人还可以进一步向法院申请“清算转重整”,从而避免企业最终走向注销。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虽然截止目前在抗疫特殊时期中尚未出现“清算转重整”的案例,但鉴于目前仍处于疫情防控紧急阶段,防疫和医疗用品的需求仍会持续增加,管理人及破产企业如能顺势而为,则可在此期间积累一定资金,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同时,受此次疫情影响,卫生防疫医疗领域的原破产企业可能会产生新的企业价值并吸引潜在的重整投资方,使破产清算企业具备重整可行性,届时不排除有破产企业或其出资人进一步向法院申请“清算转重整”。

        四、总结与建议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审时度势、敢于担当,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破产企业采取了恢复生产经营或紧急处置与防疫相关破产财产等紧急举措,不仅为疫情防控作出贡献,也实现了破产财产的变现增值,提高了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根据前述的现有案例,我们有如下两点建议:

       第一,破产企业并非一定与社会脱节,管理人应及时关注时社会动态,结合破产企业自身特点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新冠肺炎疫情无疑给绝大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负面影响,但客观上却大幅增加了卫生防疫医疗领域相关企业的市场需求。上述案例中,如果管理人不能正确认识到其接管的破产企业与疫情防控的相关性,行动迟缓,效果必将大打折扣。由此可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时,不仅要具备专业能力,也要兼具市场敏感度和社会责任感,才能更好履行管理人职责。

       第二,管理人采取任何行动,不仅要讲求效益和效率,还要讲法治讲程序,做到依法依规履职,避免引发异议或投诉。如果管理人拟采取的任何行动缺乏法律依据或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管理人要提前请示法院,切勿擅自行动。前述第1号案例中,虽然事态紧急,但管理人并非直接变卖破产企业的库存口罩,而是先制定《破产财产紧急处置方案》,并将方案提交债权人以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然后在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变卖库存口罩,确保了紧急处置破产财产工作的合法性。由此可见,在任何情况下,管理人采取行动都要遵守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履行管理人职责。

       以上是我们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对破产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的简要分析。最后,我们向此次奋战在抗疫一线的法官和管理人同行表示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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