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7月
30日至
31日,上海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完善企业破产保护制度”专题调研组与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完善重整制度立法”专题调研组前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专题调研。此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重新检视与反思《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制度的规定,发现重整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并据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订与完善《企业破产法》重整制度相关规定的立法建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践方面有着相当丰富的经验。深圳中院成立有专门的清算和破产庭,且处理了一批涉及著名企业的破产重整案件。本次调研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海同亲自带队,参与调研活动的全国人大代表包括王霞女士、陈晶莹女士、奚美娟女士、黄迪南先生、贾伟平女士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俞巍法官等参加了调研。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凯律师作为代表及专题调研组工作人员亦参与本次调研活动。
7月
30日下午,专题调研组与深圳当地破产实务界专家进行了座谈。深圳方面参加座谈的人员包括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士明先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先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国新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和破产庭庭长武永庆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和破产庭审判长池伟宏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和破产庭代理审判长李雪松法官,深圳律协也选派江定航、杜艳芝等多名律师参加。深圳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曾经亲身经历过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代表亦到会参加座谈。深圳中院的代表首先对深圳中院近几年受理和审理重整案件的实践和经验作了介绍,
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深圳中院共受理重整案件
17宗,其中上市公司重整
5宗,共审结重整案件
8宗,其中上市公司
4宗。深圳中院在实际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深圳中院专门制定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从如何操作入手规定了重整程序的审理要点,建立规范化、统一化的运作模式,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保证重整程序依法推进;又如,深圳中院为规范管理人行为,制定了《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规范(试行)》,专章规定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各项工作,确保重整程序的良性运行。同时,深圳中院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指出重整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比如,重整的案件数量和企业类型仍相对较少;重整的形式仍相对单一;重整程序结束后,后续事项处理缺乏明确依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延长次数和期限是否有限制并不明确;对于股东让渡股权上存有质押等权利负担的如何处理缺乏依据;重整案件申请时是否要确定重组方存有争议,等等。深圳律协以及重整企业的代表随后从各自的实践分别进行了介绍,从自己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以及意见。参与调研的人大代表纷纷提问,详细了解破产重整制度在实践中的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所遇到的问题。整个座谈历时
3小时,讨论深入,气氛热烈,取得了良好的调研效果。
7月
31日上午,调研组还按计划前往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参观与座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