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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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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数载,随着办案数量的逐渐增多,以及接触到不同类型的当事人,对于我这个青年律师而言,可以说是一个蜕变的过程。一路走来,对于这个法律职业也有着更深刻的认识,从此前认为律师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在野法曹”,到现在认识到律师更是公民合法权益的“守护人”。律师有时不能将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案件作为自己探寻法律真谛的“小白鼠”,也不是非要在每个个案中达到清源正本、廓清是非的效果,而是要始终坚守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维护其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核心价值观”。
因此,我始终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诉讼律师,要秉持“机变”的本性。然而机变者并非机谋权诈,而是随机应变、机智权变,即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选取成本最小,收获最大的诉讼方略。
还记得我在办理一件拆迁补偿纠纷时,了解到当地动迁部门用当地的土政策(外嫁之女不享受宅基地房屋动迁利益补偿权利)非法剥夺了当事人的动迁补偿利益。接手本案时,我通过当事人了解到有可能系其弟弟串通动迁公司(动迁受托人)内部人员,在未通知当事人情况下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此事有可能并非动迁人(动迁委托人)所为。鉴于此,我建议当事人可先行委托律所致函动迁人,陈述事实,摆明法律,以期“敲山震虎”。该案后来在动迁人的协调下,将当事人列为安置补偿人范围之中。
作为诉讼律师,永远要注重当事人所说的每一个细节,或许这些细节在很多人看来无关宏旨,对代理工作毫无影响,但是真有可能它会成为该案的顺利解决的突破口。
记得有一次办理一件民间借贷的案子,当事人苦于证据不充分(大额借款部分系现金交付,且无书面的债权凭证)。我在仔细询问了当事人所有的案件情况后,注意到一个细节:被告曾以名下房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且该贷款马上面临到期续签。据我所知,如果银行在贷款到期无任何违约情况下,一般展期是没问题的。但是,如果在此时申请法院查封被告房产,那么银行得知后肯定不再续签,而被告面临一次性偿还巨额贷款的压力。本案如果贸然立案,因缺少资金交付凭证以及借条等债权凭证,有可能法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最后我们向法院立案同时申请诉调,如对方不与我方签订调解协议(债权确认),我方将立即申请保全房产。对方基于此利害关系考虑后,与我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对借款的数额以及还款方式作出约定,法院确认后出具调解书。就这样,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既达到了当事人诉求目的,又让被告免于遭受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展期的困境,让他腾出一条“生路”,不陷入债务危机,保障其债务清偿的能力。
所以,诉讼律师承办案件要“个案个办”,找准每一件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软肋”所在。有时办案就像征伐,小到商战,大到国家之间的较量。就如一位知名外交家所披露的:真正的较量永远不在台面上,而在台下!是的,律师办案何尝不是,真正的较量不在庭审之中,而在庭外。合格的诉讼律师永远都是随机应变,不拘泥于案件只通过程序来解决的俗套,而是在综合考量案件双方诉讼资源(证据、法律法规及其他影响案件的因素)优劣后,找出最优方案。
然而,机变者非阴损暗算,更非奸诈算计,而是身处是非之地的诉讼律师能快速厘清案件思路,找准突破口,以期定纷止争,各得其所。这一点在办理那种“无头案”(我称之为毫无头绪的案件)中尤为重要。譬如我曾经处理一件现货(非法期货)投资案,因为法律对现货以及非法期货的界定不是很清晰,且查阅国内的司法实务也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我甚至一度想放弃承办此案,让委托人另请高明。在与委托人的进一步沟通中了解到,像这种现货平台做原油或者天然气必须到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审批,但是这些平台大都没有相关资质。随后我通过查询获知,本案被告现货平台经营的现货原油、天然气等,按规定需要到当地主管部门(商务委或者金融办、安监局)办理原油交易资质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是,我马上建议当事人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逐一向当地主管部门就被告平台是否取得相关资质申请信息公开。最后,被告平台因我方拿到了对其不利的行政信息公开复函,主动和我们和解,以赔偿七成五的损失结案。
律之大道,为民谋利。然而,事之纷繁复杂,利害交错,如机械呆板适用法律,而缺机变者,对案之关键所在而不察,断不能定纷止争;如若律者始终秉承律法至上,兼顾人利,视事之态势,宜从权变,则事多谐矣!
余金龙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现货投资纠纷、民间金融、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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