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欢喜的人们尚未等来元旦的钟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却伴随着庚子新年的脚步悄然爆发,先是武汉,继而是全国,接着蔓延到了全世界,其所造成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预估。而这场阻击疫情的战斗,不可避免的将涉及到民商事争议解决、行政执法、刑事处罚等众多法律问题。工厂停工、商户停业,学校停学……,因疫情而骤降的社会流动性,已引起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而这种连锁反应及其附带的影响,在民商法领域特别是民商事合同履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追究及救济、民商事诉讼/仲裁时效中止及变更等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对各行各业的冲击均十分严重,笔者深耕多年的私募基金行业自然也不例外。针对前述情形,笔者拟就新本次疫情对私募基金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风险进行论证和说明,并尝试基于此提出几点应对措施,以供参考。
一、疫情之于私募管理人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总的来说,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应属于我国《民法总则》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不可抗力”存在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不能约定排除,即使合同未约定也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条款;2)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与托管人、与底层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层面,尚可援引“不可抗力”进行免责。但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管理的层面,是否能援引“不可抗力”对抗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呢?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私募基金管理这个行业本身就具有特殊性,是以管理及运用他人的财产为己任,管理人存在特殊的信义义务。这两年整个私募、资管行业大环境的恶化,行业信任度的逐渐降低,市场资金持续供应量短缺,实体经济下滑导致大量被投资企业的业绩下滑、经营出现状况,再加上疫情这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各项风险都可能在这个时间节点集中爆发,后果堪舆。下面,笔者就针对各类可能产生的风险作一一阐述:
(一)底层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次疫情对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影响究竟大到何种地步?其实在现阶段并没有人能做出准确的估量。对于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说,在疫情期间,除少数行业外,大多都无法正常经营,就算能经营的,也会受疫情期间上下游企业停工、物流速度、客源减少等因素影响,业绩大大下滑。所以,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在类似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突发事件下,几乎都没可能全身而退,或多或少都会受点影响的。而对投资了这些企业的私募基金来说,亦是间接受到影响,如因疫情原因引发产品到期后因底层资产未能实现退出而导致无法兑付的,则管理人可能面临启动司法程序强退、说服投资人将产品进行延期等两难境遇。
(二)新产品募集困难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私募产品的募集规律与资本市场的周期规律基本一致,一般都是在春节前市场资金需大于供,资金流紧张,在春节后市场资金供应明显上升,各类私募基金也随之出现募集高峰。但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却打乱了这个节奏。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均产生风险偏好度降低的趋势,直接导致整个市场的资金面紧张。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发行新产品时可能因资金募集困难而出现产品无法成立的情况,对已募集资金的管理、退还以及资金占用费承担等问题,都将产生。
(三)存量产品信息披露的风险
2020年0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各地方政府纷纷跟进出台的相关延迟复工的通知。同时,为阻止疫情蔓延而采取了集中隔离、限制人员流动等多种措施。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或因长达数月的隔离措施,或因员工感染等情况,可能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存量产品信息披露的不及时、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等。
(四)管理人无法履职的责任风险
正如前条所述,中央及各地政府为阻止疫情蔓延而采取了集中隔离、限制人员流动等多种措施。这种长达数月的限制人员流动措施,再加上员工感染等因素,可能使得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进行正常的出差,无法进行投前尽调,投后现场检查、督导等活动,导致其管理的产品出现重大风险。那就需要来论证,该种情况是否会必然导致管理人完全无法履职,且该举证义务在管理人。如管理人无法举证证明该种情况与其无法履职的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话,则将面临被指控管理失当、未尽到勤勉尽责信义义务的风险。
(五)合规风险
在整个大金融系统中,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经营活动中的合规性要求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还是相对薄弱的。一旦遇到行业竞争激烈、募资金集存在难度的情形,由于业绩驱动可能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要求上存在故意疏漏及忽略的情形:比如适当性义务不作为、向不适格投资者销售、风险匹配胡乱做、自有资金与所管理资金混同、多只产品的资金混同管理、违规承诺、虚假陈述、公开宣传、违规销售/代销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在市场良好的情况下被发现,则还可以及时改正,改正的成本也比较小、管理人亦有能力承担相应风险;但如果这些行为是在疫情期间被发现,一旦出现基金产品亏损的情况,此类行为则可能成为基金合同效力不确定性的不利证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存在赔偿损失的风险,极端情况下,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直接经办人员等甚至可能会面临刑事风险。
二、私募管理人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4条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产生后,尽可能的在合理范围内降低此类事件对基金财产和其他当事人的影响,在处理疫情所引起的纠纷时,应合理评价疫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确认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以及不继续履行的损失预估等,同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采取增加担保措施、或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均可作为管理人免责事由的重要措施。
(一)关于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损失风险的措施
私募基金产品本身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作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其天然对投资者存在一份信义义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投资者利益为先。根据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篇”的规定,只有管理人“卖者尽责”,投资者才能“买者自负”。
新冠疫情当然属于可能对基金运营、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投资标的企业的相关信息、不能及时退出的直接原因、替代方案等,同时尽可能的进行协商,在对基金合同、投资合同的相关条款、相关地区政策、行业风险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由管理人牵头,连同投资人、被投资企业等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重点针对是否需要更换投资标的、投资策略、引进新的投资者;是否需要进行补仓或及时止损或者清盘;投资期限是否要延长、业绩对赌条款及上市承诺条款等是否需要进行修正等核心问题作出评价,采取变更或解除合同、暂缓办理相关手续事项等方式,合理分配各方风险。
(二)关于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新产品募集困难风险的措施
关于在疫情期间新产品募集困难,不满足产品成立的最低限额导致产品无法成立的情形,管理人应通过各种途径及时通知已缴纳投资款的投资者,共同协商是否延长募集期限或者产品终止发行。如终止发行的,应及时将已募得资金通过原路径返还投资者。同时,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募集失败的损失。
(三)关于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风险的措施
2020年2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所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会全力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各类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业务的正常办理,具体措施有:适当延长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信息披露义务的时限、适当延长新登记管理人完成首支私募产品备案的时限、适当延长管理人及其在管产品各类信息报送更新的时限、针对投资于疫情防控相关行业以及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公司的私募产品开放备案绿色通道等。对此,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可根据自身及自身在管产品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调整。
(四)关于应对管理人无法履职风险的措施
针对管理人及其员工因疫情而产生的履职不能的问题,管理人应随着疫情的发展做好风险应急预案,关键岗位及人员安排好备用人选替换,避免出现因感染或者隔离导致整个团队无法履职的情形。
(五)关于应对管理人合规风险的措施
管理人应当严格审视自身的运营体系及合规体系,针对已存在的不合规情形,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规范文件的要求进行自查,不合规事项进行及时整改,尤其是对于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不合规事项,如适当性义务、不合格投资人、自有资金与所管理资金混同、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资金混同、虚假陈述、承诺收益、违规宣传等问题,必需进行有效整改,从而降低管理人未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综合,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属于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都不愿意碰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各方首先应当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好好磋商、沟通,本着将心比心、相互谅解的态度共同商量变通方案。尤其是管理人,更应在“募、投、管、退”等基金运作的各个环节合法合规,同时更新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销售模式,以求在危机中创造机会,实现逆袭,赢取时间,消化不利影响,为重新赢得市场信任和信心打下基础。在本文的最后,笔者相信战胜疫情是必然的,只是时间问题。我们身处于这个人类历史上发展最快、变化最繁的大时代,是幸运,还是不幸?见仁见智。但笔者相信只要最终能咬着牙关挺过来,那迎来的,就是凤凰涅槃后的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