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题讨论
无上海户籍为何还能享受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二、人物关系
2003年,王某与郑某登记结婚。2007年,王某报死亡。李a系王某的前妻(于1980年登记结婚,1988年法院判决离婚)。李某a系王某与李a所生之子。贲某系李a与案外人所生之子。李某系李a的姨母。系争房屋为公房,原承租人为王某。2008年,系争房屋的租赁户名更户为李某a。
本案一审原告为郑某,被告为李某a、李a、贲某、李某。本案二审上诉人为李某a、李a、贲某、李某,被上诉人为郑某。
三、案情简介
2020年9月,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系争房屋征收时户籍在册共四人,为李某a、李a、贲某、李某,郑某的户籍在浙江省嵊州市。其中,李a是系争房屋的户籍户主,其户籍于2009年迁入系争房屋;李某a、贲某的户籍于2009年迁入系争房屋;李某的户籍于2009年迁入系争房屋。
2020年10月,李某a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经最终结算,系争房屋共获征收补偿款317余万元(其中李某特殊困难补贴30,000元)。
1995年的《住房调配单》中记载:原住房为崂山新村房屋(系统房),租赁户名为被告李a,家庭成员为贲X、贲某、李某a;新配李a大连路房屋。后李a又按“94方案”购买了产权。1995年,李某按“94方案”买下田林新村公房。
系争房屋征收前由郑某一人居住,李a、贲某、李某没有居住过系争房屋。
四、法院观点
一审、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对各方的同住人身份进行了分析,笔者总结如下:
(1)郑某
户籍条件 |
浙江省嵊州市 |
居住条件 |
因结婚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五年以上 |
住房条件 |
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 |
结论 |
符合户籍条件的例外情形,属于同住人 |
(2)李某a
李某a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有权享有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3)李a
户籍条件 |
2009年迁入 |
居住条件 |
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
住房条件 |
享受过福利分房 |
结论 |
因居住条件、住房条件不满足,不属于同住人 |
(4)贲某
户籍条件 |
2009年迁入 |
居住条件 |
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
住房条件 |
享受过福利分房 |
结论 |
因居住条件、住房条件不满足,不属于同住人 |
(5)李某
户籍条件 |
2009年迁入 |
居住条件 |
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
住房条件 |
享受过福利分房 |
结论 |
因居住条件、住房条件不满足,不属于同住人 |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除归属于李某的特殊困难补贴30,000元外,其余征收补偿利益由郑某、李某a取得并分割,郑某分得150万元,李某a分得164余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五、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为何无上海户籍的郑某分得将近一半的征收补偿利益,而有户籍的李a、贲某、李某却没能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李某特殊困难补贴除外)呢?原因就在于,虽然公房同住人的认定有户籍在册的户籍条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居住条件、本市无其他福利性质取得的住房的住房条件等三个条件的要求,但每一个条件都有例外情形。
以户籍条件为例,根据相关规定,在户籍不在系争房屋的情况下,至少有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符合户籍条件: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结婚而在系争房屋居住;2.本市无常住户口,因结婚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五年;3.因服兵役迁出;4.因读大学迁出;5.因服刑迁出等等。
在本案中,郑某虽户籍不在系争房屋,在本市也无常住户口,但郑某因结婚在系争房屋居住远超五年,因此符合户籍条件的例外情形,在居住条件、住房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郑某便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条件,依法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除上述的例外情形外,实践中,还有一些户籍不在册的情形也可以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如系争房屋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户籍不在册人员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再比如,存在合法有效的家庭协议,家庭协议对户籍不在册人员的利益进行了安排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