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日前,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的“iPad”商标纠纷案再起波澜。多地工商部门开始查封苹果iPad产品,而苹果公司也可能面临巨额罚款。以苹果公司在大陆的发展历程来看,“iPad”商标争夺案如今闹得沸沸扬扬,与苹果公司以往漠视中国大陆知识产权保护有着莫大的关系。同时,再一次证明了知识产权的缺陷如同悬于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旦触发,则会给企业经营以致命的打击,而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越来越多不同领域的法律交叉,也在该案中具有典型体现。
为此,市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以及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将共同举办“由‘iPad’商标引发系列案件”讨论会,将从知识产权、公司、证据认定等多重角度来讨论该案件。现场多名资深律师进行点评,并有浙江、江苏兄弟省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作为嘉宾出席本次讨论会。
时间:2012年3月13日(星期二)下午2:00
地点:市律协35楼报告厅(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
议题(具体议题以当天材料为准):
1、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风险之启示
2、境外整体转让合同之效力以及整体转让合同对子公司之影响;
3、大陆判决与香港判决认定依据之差异
4、电子证据在案件中的认定问题
请各位委员准时出席,同时欢迎感兴趣的律师参加。此次活动计入培训课时,请带好会员卡。
注意事项:
1、因场地有限,感兴趣的律师请尽快报名。名额【100】人【点击此处报名 //www.ekozeni.com/meeting/apply/135e67ce3ddf249b37b448c36601e4d5】
2、活动向本市律师及实习律师公开,报名者请持本人会员卡或实习律师证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并请记住自己的报名编号。
3、如因有事不能参加当日活动的,请于2012年3月12日(周一)15:00前联系我们,以便将名额留给其他感兴趣的律师。
4、会议期间请保持安静并遵守会场秩序,手机请调至振动档。
联系人:金鹰
联系电话:64030000-107
市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
市律协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市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附:相关背景资料
苹果公司与唯冠关于iPad商标侵权案近日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并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2000年,唯冠控股旗下中国台湾“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多国、地区申请iPad商标。
2001年,深圳唯冠在中国注册两项iPad商标,并借此推出过iPad电脑。
2006年,苹果计划推平板电脑发现“iPAD”和“IPAD”已被唯冠注册,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在英国起诉唯冠中国台北,但败诉;
2009年,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国际达成协议,以3.5万英镑从唯冠中国台北手中获得全球所有的iPad商标(除了其自己注册的8个商标以外,还包括深圳唯冠的两个商标)。
2010年,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10英镑把iPad商标注册权转给苹果。同时,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然而,就在按照中国法律iPad商标权属并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市场销售了上述商品。
【苹果、IP诉深圳唯冠——一审败诉】
2010年4月,深圳唯冠获悉苹果公司销售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的消息后,向苹果公司提出深圳唯冠为涉案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并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苹果公司认为自己取得的iPad商标的专用权包括中国内地,因而继续在中国市场销售印有iPad商标的产品。
2010年6月,苹果公司、IP公司起诉深圳唯冠,认为苹果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要求确认其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其争议焦点围绕于装让合同对被告的约束力,表见代理能否成立等方面。
2011年11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
【苹果上诉】
2012年1月,苹果公司向深圳中院就其作出的驳回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苹果方面辩护,2009年IP公司相关人员与台湾唯冠相关人员在用电子邮件沟通时,已经成立合同并实际履行,故一审判决有误,并且苹果认定,被告、台湾唯冠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且认为一审程序错误,台湾唯冠是本案的重要利害关系人,应依法追加为案件当事人。其再次提及,双方早前的合同成立应适用实际履行的法律规定、合同效力应适用间接代理(隐名代理)的法律规定、唯冠董事长杨荣山的行为对深圳唯冠有法律效力。
【苹果诉唯冠——香港判决】
苹果在近日发表的声明中声称,其于几年前购买了唯冠在10个国家的iPad商标全球使用权,但唯冠拒绝履行与苹果达成的协议,而香港的一家法庭在此事上已站在苹果一边。在法庭判决书中,香港法官Hon Poon表示,唯冠的行为带有因陷入财务绝境而驱动的共谋味道,有理由相信该公司拒绝履行移交iPad在中国商标的义务,从而违背了与苹果之间协议的规定。
判决书的关键段落如下:
“所有被告的行为显示出,他们曾带着共同的意图联合起来违反协议条款,从而损害了苹果和IP Application的利益。唯冠控股、唯冠电子和唯冠深圳都明显处在(唯冠CEO杨荣山)的控制下,它们拒绝此前任何措施来确保协议规定被遵循,从而将(iPad的)中国商标正确地转让给苹果。它们反而尝试利用这一状况作为唯冠集团的商业机会,寻求从苹果那里获得1000万美元。”
【唯冠诉苹果总经销商——上海开庭】
2012年2月,唯冠诉苹果总经销商案在上海开庭,唯冠科技提起诉前禁令,要求苹果公司停止销售行为,并愿意提供担保;苹果认为唯冠iPad铲平未进入市场,商标权不稳定,提出驳回禁售令,并出事了新证据,即深圳唯冠董事长杨荣山批示“准”字的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转让协议呈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