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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引领律师“功夫在法庭”纲举目张之策

2016年第10期    作者: 王俊民    阅读 7,620 次


 

最近连续出台有关我国加强律师制度建设举措在律师界引起不小反响。20166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就加强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任务措施。2016911日司法部印发修订《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新增条款,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放任、纵容律师采用如非法上访、误导宣传、个案研讨等非诉讼方法,制造舆论压力等。201610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重申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程序法定,排除非法证据、言词审判等诉讼原则。纵观该些规定,核心内容是要求律师说在法庭,辩在法庭,争在法庭,要求律师的重心不在“街头”在“法庭”。

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历时近三十年虽成就显著,但困境不小,如何实现让律师的重心不在“街头”在“法庭”的律师管理目标?如何化解司法改革困境,除继续推进各种围绕司法队伍建设的体制内改革如法官员额制等,更应当着力落实以审判为中心配套性制度建设,加强律师制度建设的指挥棒不在律师管理,而在司法审判制度建设。2015年初试行重新定位人民陪审员职权,当属纲举目张司法改革之举。

 

一、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实质是司法分权改革

2014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可谓提纲挈领指明与我国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2015年初,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5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颁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在北京、江苏、重庆等10 省市50个基层与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就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退出条件、惩戒机制和履职保障作出一系列新规定。引人注目的是将司法裁判权分离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将人民陪审员职权定位于“认定案件事实”,实施方式为“独立发表意见”,形成方式为“通过表决”,以及限制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问题不参与表决”。现行刑、民事诉讼立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形似收缩人民陪审员职权限于“认定事实”,实质上弱化了法官的审判权,将高度集中于法官的审判权部分分解给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试行将近两年来,司法界热情有限,法学界发声不足。究其原因,实质疑似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触及了地方政府或者司法机关的根本权力。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后的法庭审理,审判对象有罪无罪再也不是由法官说了算,政府要打招呼也不灵光了,定罪权交给了人民陪审员,这在根本上杜绝了政府权力可左右司法裁判,法官具有裁判绝对权力的现象。在当今政府仍然大权在握的体制下,如此分权的司法改革在地方推行难免有阻力。

 

二、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司法改革将经历壮士断腕之痛

司法改革的目标在于如何确保司法公平公正,提升法律公信力。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不仅是化解法官压力与阻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有效举措,其真正价值在于将司法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权交给人民陪审员,借助社会与百姓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实行法官员额制,提高法官待遇等司法改革举措,均属于司法队伍建设,关门改革。队伍建设固然重要,练好内功绝对必要,但期待司法改革取得更瞩目成就,还须动员全社会关注司法改革,依靠人民群众,借助“外力”,开门改革。

确保司法公平公正核心举措在于分权,以权制权。体制内的分权,名有实难;没有分权的制权,形式大于实际。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实为分权,触及司法改革最核心问题。自上而下推出的分权,一旦真正实施,将自断“权力”的生路。依赖现行“权力”,推行自断“权力”生路的改革,我国司法改革将面临真正“革命”的壮士断腕之痛。

 

三、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纲举目张司法改革之策

试行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遭受冷遇,令人担忧司法改革能否认准方向,遇难而进? 司法改革顶层设计应尽快推出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的程序性配套举措,如适用陪审案件范围、陪审员的选任与回避、陪审员的人数组合、评议表决规则、法官释明规则、不间断审理规则,强制律师代理或辩护规则等,以此彰显坚定改革意志,还应关注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的诉讼价值研究、教育、宣传,寻求人民陪审员职权重新定位司法价值的社会共同认知。

1.凸显以权制权司法理念。对经过人民陪审员独立评议、表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官即便要行使否决权,乃至提交审委会讨论,不仅很费周章,还要载入裁判文书。法官断案权受到制约,从而在根本上为杜绝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奠定司法结构基础。

2.从协助审判到制衡审判。上世纪五十年代初,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阶级斗争的一种有效形式,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的作用及目的在于协助法官审判。将人民陪审员职权定位于“认定事实”,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诉讼目的不再是协助法官审理裁判,而是制衡法官、监督司法活动。

3.维护审判独立。长期以来,领导、舆论、人情等非法律因素干预司法审判问题,久治难除。法外施法、涉法上访现象愈治愈烈。人民陪审员具有独立于法官定夺案情的权力,非法律因素失去干预对象,对主审法官内外压力将被有效分解。

4.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由临庭产生的人民陪审员行使事实裁判权,涉案当事人为寻求有利裁判,即便有腐败之心,亦无腐败之力,不知谁是可贿赂腐败对象、没有进行贿赂交易的时间。

5.倒逼检察官、律师提升执业能力。人民陪审员断定案情的基础是诉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对律师辩护不屑一顾的控方不敢再有庭审傲慢,热衷于庭后交易的“勾兑”律师将遭淘汰。检察官不再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审判权威将得到有效提升。

6.可持续开展普法教育。人民陪审员通过亲身参与审判,更直观地了解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律界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表达形态的影响,提高法律意识。陪审制既是国家通过司法与民众沟通的桥梁,又是树立法律公信力的传媒。

 

王俊民

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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