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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贷款业务中的欺诈风险

    日期:2022-12-30     作者:张伟华(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陶灏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柯琼(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随着零售汽车金融贷款业务的迅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汽车贷款业务体量大、单笔贷款金额相对较小、前期业务授信条件相对宽松及汽车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多依赖于授权零售的汽车经销商、分销商、中介商等第三方进行推广等特点,通过虚构汽车消费者、伪造授信资料等手段,寻找业务盲区实施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中,授权经销商、汽车消费者以获取汽车贷款为名,行合同诈骗、贷款诈骗之实的刑事案例也层出不穷。

       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将常见的骗取汽车金融贷款欺诈模式作如下归类,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初步提出防范建议:

       一 常见的骗取汽车金融贷款欺诈模式归类

       模式一:授权经销商(或其名下汽车销售业务人员)欺诈汽车金融贷款机构骗取贷款

       欺诈方式:

       授权经销商(或其名下汽车销售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虚构汽车贷款事实,提供虚假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资料,隐瞒贷款实际用途等手段,骗取汽车金融贷款公司贷款。

       参考案例:刘某辉等贷款诈骗案

       1基本案情

       广州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是于1997年10月14日成立的私营公司,主要经营汽车销售,被告人刘某辉担任贸易公司经理,实际经营公司的全部业务。2001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辉以其本人名义与贸易公司签订了购买某进口轿车的协议,使用该车进口资料,本人及担保人刘某1的身份资料、虚假的收入证明等材料,向人保省直属支公司投保,骗取了该公司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然后虚构汽车消费贷款的事实,再持上述资料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某支行贷款四笔,合计人民币2905000元。事后,被告人刘某辉未将贷款用于购车,而是挪作他用。

       2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提供虚假的担保,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模式二:汽车消费者欺诈汽车金融贷款机构骗取汽车贷款

       欺诈方式:

       汽车消费者虚构汽车贷款需求,提供虚假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资料向汽车金融贷款机构申请汽车贷款,并隐瞒贷款实际用途,骗取汽车金融贷款机构贷款。

       参考案例:程某水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案判决书

       1基本案情

       2003年9月,被告人程某水使用伪造的汽车发票及程某水已经贷款购买的另一辆轿车的手续以购车贷款为由向交通银行某分行申请贷款。2003年9月25日,交通银行向程某水账户放款,而程某水并未购车,从而诈骗交通银行某分行贷款人民币30万余元。

       2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程某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手段,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模式三:授权经销商(或其名下汽车销售业务人员)与汽车消费者合谋,虚构车辆购销业务,欺诈汽车金融贷款机构贷款

       欺诈方式:

       授权经销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串通他人以汽车消费者名义向该授权经销商购车,从而虚构车辆购销业务,伪造虚假的汽车销售合同及汽车贷款材料,骗取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而汽车消费者不再履行汽车贷款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

       参考案例:朱某强等贷款诈骗罪二审案件二审刑事裁定书

       1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朱某强与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作,朱某强负责经营的Z公司在向购车人销售车辆时,通过XX公司为购车人向银行申请办理购车分期付款业务。期间,被告人朱某强、陈某1以及王某、姚某、陈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决意通过虚假购车申请车贷的方式来骗取银行购车贷款,朱某强等人以陈某1等人作为购车人向Z公司虚假购车,并与XX公司签署服务合同,委托XX公司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XX公司再以其作为汽车经销商为朱某强、陈某1等人向银行申请购车专项贷款,所贷取的钱款由朱某强控制、支配,朱某强将其中部分钱款交给陈某1等人使用,部分钱款以收取车贷手续费、利息等为名被朱某强占为己有。朱某强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400万余元,归还银行贷款共计78万余元,余款348万余元至案发未归还,陈某1参与骗取银行贷款105万元,归还银行贷款36万余元,余款68万余元至案发未归还。

       2法院观点

       两审法院均认为,朱某强、陈某1等人以欺骗手段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现有证据证明,朱某强、陈某1等人为了从银行获取购车贷款虚构购车交易,由陈某1作为购车借款人,朱某强代表汽车经销商分别签署购车按揭服务合同,申请贷款合同、销售合同等一系列的虚假合同,并且明知不存在真实的车辆买卖交易仍隐瞒真相获取贷款,其中陈某1在骗取贷款前已有欠债,其本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在获取贷款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归还债务,且其本人参与骗取的贷款大部分没有归还。因此陈某1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及行为;朱某强虽在形式上不是银行贷款的借款人,但其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或获取高额手续费等目的,在明知借款人并无购车意愿且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根本不了解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策划、指使并积极为借款人通过虚假交易申请银行贷款,并在银行放贷后控制、支配贷款,与借款人共同花用,致大部分贷款无法归还。因此朱某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积极策划、指使借款人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等行为。

       综合分析上述三种模式可以发现,在授权零售商向汽车消费者出售车辆环节中,各个主体中均可能出现受利益驱动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因此,我们建议汽车金融贷款企业加强建设、完善刑事合规及刑事风险控制体系,以最大化降低刑事违规风险带来的损失。

       二 关于金融贷款欺诈风险防范的实务建议

       为进一步有效防范上述金融贷款欺诈风险,我们认为,汽车金融贷款企业首先应当根据汽车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定,健全落实自身内部的风控与合规工作,其次可以要求授权经销商做好自身员工的教育管理工作,如有可能和必要的,还可以考虑将授权经销商规范经营纳入与授信额度挂钩的评审指标。具体而言,汽车金融贷款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自身、经销商及消费者的风险管理工作:

       1就企业自身而言,建议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预防、识别和处置措施。比如,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于企业的业务模式以及相关业务关联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进行考察,并事先进行防控;对公司员工定期提供法律合规风险培训,法律合规内部规范化,有助于员工在业务开展中识别法律风险;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的全面调查机制及应对机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定期监控和调查,对发现的企业具体风险,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化解。

       2不定期评估授权经销商的经济和财务情况,以及由授权经销商提供的合法担保的价值,与第三方进行信息交换,排摸经销商资信风险。

       3加强贷前审核及风险识别工作。落实汽车消费者的贷前审查、评估,比如通过多种渠道核实确认汽车消费者(借款人)的身份、经济状况等信息,确认消费者真正的购车能力与意愿、核查其真实的信贷资料与信用状况,依法建立与完善信贷档案。如是由授权经销商代办涉贷款事项的,汽车金融贷款企业应注意做好复查、复核、复验工作。

       4做好贷后管理工作。依法要求授权经销商提供担保,与消费者办理汽车抵押登记和获取有效担保措施等。

       5妥善保管《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就入库、出库情况做好登记,以免材料遗失甚至遭他人私自利用。

       6完备交易文件及签约流程。在金融贷款业务中,通常会发生伪造、私刻印章、代签等行为,为业务出险后的债权回收带来障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因此,全套业务合同面签或者视频记录签署过程,对于风险防范尤为重要。对各类合同、保单进行整理归档,及时进行资料迭代。

       7对贷后账目进行合规管理,及时入账,及早催收,尽早发现和排除风险点。

       8开展定期抽查。关注消费者资信与抵押车辆的最新情况,应对可能因消费者资信情况变化而出现的信贷风险。

       此外,近年来金融行业的不良趋势显示,代办大额信用卡、积分返现、网贷平台和理财产品套利以及“套路贷”等违规甚至涉刑案件高发,我们建议汽车金融贷款企业也对此予以关注,并做好防范“一车多贷”、“零首付贷款”等情况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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