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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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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家庭暴力的预防方面,《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为及时制止家暴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信息来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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