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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印发《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11-11     作者:教育与文化业务研究委员会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文化交流日益密切。为适应新时期对港澳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港澳文化工作“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直(直属单位)”合作机制建设,统筹全国文化资源,形成对港澳文化工作合力。2013年7月26日,文化部印发《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办法(试行)》,总的指导方针是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内容包括:
      一、确定扶植领域,鼓励全国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围绕中央对港澳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各自的文化资源和人才优势,自主策划和实施思想内涵丰富、艺术质量上乘、时代特色鲜明、符合港澳社会需求的文化项目。鼓励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创作和推动一批制作精良、经过市场检验的演出、展览项目,进入港澳重要艺术节、主流场馆及商业渠道。鼓励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发挥人文资源优势,通过考察、参观、访问等多种形式,加强与港澳文化界人士、青少年和基层民众的沟通与交流,使其全面、公正、客观地认识内地的文化建设和发展情况。鼓励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发挥文化专业人才的优势,促进人才的双向交流,鼓励开展合作策划、共同创作、联合演出,携手打造艺术精品。鼓励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利用港澳在管理、区位、人才、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在文化贸易、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等领域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推动中华文化产品走出去。
       二、确定项目标准。首先,项目目标应紧紧围绕中央和文化部对港澳工作的重点,结合各地方、各部门和港澳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其次,项目内容力求内涵丰富、创意新颖、艺术表现力强,要在突出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同时,积极融入新鲜元素、反映时代特点,展现内地当代文化艺术成就。在效益和影响上,要求项目策划讲求实效,增强活动的感染力、吸引力和影响力,扩大社会和民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在讲求社会效益的同时提升经济效益。同时,项目形式上要尊重当地欣赏习惯,针对受众群体的不同特点,采用对方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交流合作。在工作方法上,积极尝试新的思路和办法,努力开拓新渠道,探索新模式,推动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最后,项目推广上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与港澳地区主流媒体合作,力求实现平面、广播电视、移动等各类媒体的全方位覆盖,尤其重视在网络、手机等新媒体上的宣传作用,有效扩大活动效果。
       三、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经费实行“专项核定、分期支付、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文化交流日益密切,文化交流项目数量不断增多。统计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内地与港澳文化交流项目达3714项,参与者近6万人次。目前,这一数字更保持在每年约1000项、参与人次约1.5万人的高水平,但内地与港澳的交流仍存在“传统项目多,反映当代文化艺术的项目少”“官方组织多,民间参与、市场推广少”等问题。两地交流的多元性亟待提升,因此基于考察、参观、访问等多种形式,立足于港澳文化界人士、青少年和基层民众等不同领域人群的沟通和交流项目应该得到更多的支持。尤其是提倡思想方面的交流和青少年之间的交流,诸如‘港澳大学生内地文化实践活动’‘香港青少年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研习考察计划’‘国粹港澳校园行’等活动现均已形成品牌,收效良好。同时,双方应更好地实现产业优势互补,联手打造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精品项目。粤港澳合作的《清明上河图》,在北京、杭州等地举办关于授权业的研讨都是比较成功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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