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龙:从乡间走来的法律援助律师
日期:2007-10-25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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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身材瘦小,其貌不扬,却在法庭上为了当事人的权益慷慨陈词。他出身农民,却凭借自己的努力从一名普通农村人员走向律师工作岗位。他并不富裕,却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和律师职业道德,不计个人得失,成为我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最多的一名律师。他,就是浙江万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龙。
上世纪90年代初期,王国龙还是一名普通的农民,在一次与人担保引发的纠纷后,王国龙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于是刻苦学习法律知识,并最终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1997年5月,怀着对律师职业的无限憧憬,王国龙离开了乡村,开始从事他所喜爱的法律职业。
在人们眼中,律师的头上有许多的光环,收入高、职业受人尊重。同时有一些人对律师也有另一种看法,就是“一切向钱看”,收取高昂的代理费才是律师从业的目标。而王国龙从事法律工作10年来始终坚持以法律服务者的职业道德标准要求自己:不计个人得失,搞好法律服务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提起王国龙,家住梅城的斯红光现在仍满怀感激之情。2007年5月,王国龙受理了辛慧云、斯红光与被告李立鹏等的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案件。斯红光的父亲斯庆生因交通肇事死亡,斯红光等人提起了法律诉讼,并请王国龙进行法律援助。与以往援助案件不同的是,这起案件中,斯庆生为农业户口,但其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在梅城镇购房,全家住在梅城,斯庆生从事建筑工作。如果以农业户口的标准赔偿,则对当事人不公平。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斯红光等人争取更大的利益,王国龙翻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在认真查阅资料时,一封最高法院给云南省高院的《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引起了王国龙的关注,复函中写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看到这封复函,王国龙立即对这场官司有了百倍的信心。接下来,他和当事人一起认真收集了相关证明和资料,并引导斯红光进行举证。法官最终采纳了王国龙的意见,按梅城镇居民标准判决李立鹏一方支付死亡赔偿金四十余万元。而如果按照农村户口赔偿,大约只有十七八万元。通过他的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该案也是市法院第一个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司法答复对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居住一年以上,从事非农业工作,而户籍为农业户口的按城镇标准判决赔偿的案件。
据《律师法》规定,每名执业律师每年应承办1—3件法律援助案件。而几年来,王国龙办过多少援助案件他已经不记得了。据市司法局相关统计,2006年,王国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件,2007年,截止到9月份,他已经收案16件援助案件。跟一般案件相比,援助案件当事人多为弱势群体,他们无财无势,且代理这些案件是无偿的。而王国龙却认为,作为一名律师,不能仅仅关注自己的经济效益,更要注重律师的社会职责。应当优先办理好法律援助案件,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技能,尽最大可能维护受援人员的合法权益。他从业的宗旨就是,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尽最大可能维护需要帮助的弱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