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编 委 会: 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主 编: 韩璐
副 主 编: 谭 芳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www.ekozeni.com/wangzhantougao
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ekozeni.com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律师职业伦理是一个世界性课题,各国律师职业伦理有共性,也有个性。在共性方面,我觉得各国律师都有两种角色和两种思维。
有的人拔高律师的伦理道德,要求律师“手握正义之剑而来, 以客观事实为最高境界”, “推诚而不欺、守信而不疑”,似乎律师就是天使的化身, 圣人的下凡。我觉得这是不切实际的。还有的人完全蔑视律师的伦理底线,如前段时间北京轰动全国的未成年人李某某强奸案中,有这样的现象:一位律师向李某某的母亲发出一个短信要约:希望你聘请我做你儿子的辩护律师,因为我现在需要这样的一个大案要案,希望通过这个案件担任政协委员。北京一家律所的主任强奸女当事人,法庭上还说女当事人盗取他的精液,非常恶劣。拔高或蔑视律师职业伦理是时下并存的两种现象。
其实,无论是美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角色的定位,还是《欧盟律师协会(CCBE)序言》对律师角色的规定,主要的是两条,即:律师既是当事人利益的维护者,又是社会利益的维护者。难点在于怎样在这两者之间进行平衡。
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利益,还要维护社会利益。两者当中,前者是主要的,一方面因为只有律师坚定不移地维护当事人利益,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司法公正是个等腰三角形,法院位居顶端一角,律师及其代表的当事人居于底部一角,行政机关或检方居于底部另一角。人类一路寻求公正的成果就是建立这样一个等腰三角形的公正结构;另一方面因为律师与当事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是古老的道理,如今也不完全过时。律师是靠当事人付钱而生存的,而不是国家通过向纳税人收税来养活的公务员。
强调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是其主要职责所在,表明律师没有直接承担司法公正的义务,而只是对司法公正负有间接义务。在举证方面,律师只负责向法庭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一般可以隐瞒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而查明真相是法官的职责,判决公正也是法官的职责。国际上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要求的是公正审判,而不是提出公正侦查、公正起诉、公正辩护。因为后者承担的都只是单方面的任务,定案证据“合法、全面、确实”的最终要求主要针对法官而言,法律适用准确也主要针对法官而言。法官通过“兼听”诉讼两造而“明”,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经验、修养而适用法律准确。
维护社会利益是律师的次要义务,它有两个主要内容,一是律师执业不能触犯法律底线,律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相关法律规定得都很明确。律师职业虽然具有商业属性,但不能出现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1版,第829页)里引用的英国工会活动家托马斯·约瑟夫·登宁所说的那样:“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象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二是律师要积极地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尽力做一些法律服务公益方面和推动法治完善的事情。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如何限制公权、保障人权方面多多提出建议。人类法治的历史经验早已表明,凭藉知识、地位、财富的优势,律师是维护宪法、约束公权的重要力量,是维护人权、尤其是弱势群体权利的重要力量。通过履行律师的社会责任,促使政府进行改革,使社会走向进步,保持和谐,避免大的动荡。
律师具有保守和变革两种角色。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上,律师的思维方式是保守的,是一种严格遵守法条的思维方式。要保持对文本的忠诚。法谚说,“法律文字不容违反”,“对法律最好的解释是法律本身”。法律条文的拟定,大都是立法者依照朴素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并字斟句酌后所制定,体现出具有普遍抽象的公正,其中已考虑到各种社会效应。因此,律师引用、解释法律时应以法律规范条文为基础,在尊重法律文本字面含义的前提下,追求引用、解释的准确性,不应该完全撇开文本,而以自己所解释的社会效果来替代文本的含义。梁慧星先生在《民法解释学》一书中主张,文意解释应首先采用,用文意解释若有复数解释结果时,方能继之以伦理解释。在为伦理解释时,应先运用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方法,以探求法律规范意旨;当法条之文义不符合立法真意,失之于狭窄或宽泛时,乃适用扩张解释或限缩解释;若仍不能完全澄清法律文义之疑义,应进一步作目的解释以探求立法目的。最后以合宪性解释进行审核。梁先生的这段话是对法条思维方式的完整阐述。
因此,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从现行法律规定中找出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内容,采取相应的行动。在法庭上,律师也必须从法律规定出发,为当事人辩护。千万不能把法庭当议会、课堂,像政治家、法学家那样脱离法律文本,从抽象的道义原则高谈阔论。
但当律师作为社会变革的推动者角色在社会活动时,他们遵从的则是法理思维方式,不一定拘泥于既有的法条规定。这个时候律师更像法学院的学者,从法的理论出发,指出现行法律与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法治宗旨的不相符合之处,提出改进的方案,让人们明白法治的发展方向。
这篇短文只讲两种角色的主次问题,而对两者冲突问题限于篇幅未及申论;只讲了法条和法理两种思维方式的内容,而对当事人合法利益与不法利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冲突问题,也限于篇幅未及述说。这篇短文只是抛出话题,期待有识君子献出大作。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