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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商业保理交易造成影响的探讨

    日期:2020-03-31     作者:施谛夫(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2020 年春节前后,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下简称“疫情”)打乱中国人所有的春节计划。而与此同时,疫情一方面造成部分物资的紧缺,如口罩、防护服等,有的工厂 24 小时不停歇地生产,局部原材料上涨 50%[1] ;另一方面,疫情导致工厂延迟复工,导致产业链上的其他工厂原料不足,无法开工 [2] 。显而易见的是,疫情扰乱了正常的交易。那么,以交易中的应收账款为基础的商业保理业务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保理合同的基础交易价格发生变动

       一些商业保理合同以分批次供应货物的买卖合同为基础交易,其中卖方将供货合同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获得融资后,再分批次向买方供货,买方将货款支付到保理商指定的账户。在疫情之中,卖方可能由于需要工人加班以及自身所需原材料价格上涨,从而导致货物价格显著上涨;同时,由于大量工厂需要工人隔离无法复工,部分货物的价格可能出现显著下跌,且疫情往往导致交易各方需要作出各种紧急的决策,所以买卖双方有可能在未经保理商同意的情况下调整买卖合同价格。

       1、对于公开性保理(以下简称“明保理”)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以及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保理商已经根据保理交易获得了基础交易货款的对应的债权。而与此同时,卖方已经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保理商,不再拥有该债权。此时,买卖双方虽然进行调价,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调价仅限于买卖方之间,不能约束作为第三方的保理商。所以说,买卖双方调价的行为不影响保理商对于应收账款的权利。如果货物价格上涨,则保理商有可能多收到买方的货款,此时保理商应将多余货款转至债务人。如果货物价格下跌,则保理商收到的货款变少。此时,如果货款的数量达不到保理融资还款数量,则差额部分应由卖方补足。同时由于卖方未经保理商同意变更基础交易的内容,保理商有权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2、 对于隐蔽性保理(以下简称“暗保理”)的影响

       与明保理不同,在暗保理交易中,保理商通常在保理合同签订后不直接通知买方,而是在卖方不能按时偿付保理款项时通知买方,要求买方将货款支付至保理商。

       在暗保理交易中,基础交易变更将直接影响保理商的权益。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而,如果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在基础买卖合同发生变更后发出,则根据实际情况(如通知书明确“xx货物对应应收帐款”),应收账款的数量可能会发生变更,无论应收账款增加或减少,保理商均受让变更后应收账款。如果货物减价,则会导致保理交易对应的应收账款减少,伤害到保理商利益。更有甚者,这类基础合同变更可能影响到保理商对应收账款的确权。实践中,卖方和买方直接的交易可能是流水式的,如果基础交易发生了变更,尤其在疫情背景下供货数量、供货方式等发生变更,则事后会导致保理商根本无法举证哪笔应收账款属于自己,最终导致无法对应收账款予以确权。

       在暗保理交易中,保理商通知买方时往往卖方的偿还能力已经出现问题,彼时,保理商名下的应收账款债权将是其挽回损失的重要手段。在疫情背景下,保理商可以更加紧密地跟进各个基础交易,了解交易知否正常履行,从而保障自身利益。

       二、保理交易对应的基础合同出现争议或被解除

       在疫情背景下,保理合同对应的基础交易存在因疫情无法履行的可能。比如,工厂因工人隔离停工导致卖方无法供货、保暖内衣工厂转产防护服导致保暖内衣订单被取消、旅行团因疫情被撤销等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商业保理的基础交易可能面临发生争议或被撤销的情况。

       1、保理商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的条件

       就保理交易来讲,保理商通常会与卖方约定,如果保理交易对应的基础交易发生争议,则由卖方回购交易的应收账款。另外,合同中一般还会约定基础交易的预期履行不能的情况,即虽然基础交易合同尚未发生争议或被解除,但是已经有明显事实确定基础交易已经不可能再履行。比如,保暖内衣工厂已经转产防护服,则如果是以保暖内衣订单为基础交易,则基础交易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了。这两种情况均应视为保理商要求卖方回购的条件已经满足。

       2、保理商要求卖方回购的方式与法律后果

       在实践中,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一般卖方回购分为全部回购和部分回购,其中部分回购是一般指在分批次供货等情况中,保理商要求卖方对于出现争议或履行不能的货物批次进行回购。要求卖方回购的法律后果一般根据合同约定,如合同约定回购款中需要包含部分损失赔偿等。这里要注意的是,在处理回购时,保理交易的综合计息,不应超过年化24%。

       三、卖方以疫情为由不偿还保理融资款

       由于疫情的原因,经济大概率会出现放缓。那么,就保理交易而言,卖方是否可以以不可抗力等理由要求不偿还保理融资款呢?

       笔者认为卖方多数情况下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不偿还保理融资款。《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里的不能克服所指的,是一种必然的不能克服,比如暴风雨冲断了公路导致货物无法按时送达。在保理交易中,卖方向保理商承担的义务为偿还保理融资款,虽然实践中还款可能因为疫情变得困难,但是达不到必然不能克服的程度,遂难以适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笔者认为卖方多数情况下同样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不偿还保理融资款。《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在保理交易中,保理商的主要义务是为卖方进行融资,在保理商已经将履行了为卖方融资义务的情况下,卖方继续偿还保理融资款很难说对其明显不公。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不太可能允许卖方主张减免保理融资款。但是,法院有可能会考虑到卖方由于疫情对于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减免卖方逾期支付保理融资款所应当支付的延迟履行金或者调整保理融资款支付的方式。《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也明确,对于金钱债务发生履行障碍的,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故而,如果出现争议,卖方要求缓付保理融资款或者减免延迟履行金,是有可能被法官所接受的。

       四、实务建议

       1、 保理商可以密切关注疫情对各基础交易的影响

       实践当中,很多保理企业不关切基础交易的运行情况,加上疫情可能导致保理公司本身复工时间延后,更加影响保理企业对基础交易的跟进。保理企业复工后,可以系统性地了解卖方的基础交易运行情况,对于基础交易变更的情况,及时与卖方协商对保理合同做对应的变更和调整。

       2、 保理商可以以多元化的方式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

       面对卖方的实际困难,保理商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方式甲乙解决。如工厂转产的,保理商可以与卖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安排保理合同所对应的基础交易。如果卖方希望提前终止保理合同的,在疫情发生的特定背景下,保理商亦可与卖方协商,以比较合理的方式加以结算。


参考资料:

[1]  新浪财经:《一家口罩工厂的春节:24小时不停工,原材料每天都在上涨》。

[2]  第一财经:《疫情之下,日韩车企供应链接受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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