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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税改背景下的税法服务机会展望——‘金税三期’系列活动之四” 讲座综述(政策篇)

    日期:2019-04-15     作者: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9 321日至22日,由上海律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律师学院、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联合主办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及税改背景下的税法服务机会展望——‘金税三期’系列活动之四”主题讲座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东方会堂举行。 本次培训共设三个主题,分别为政策篇、实务篇以及展业篇,共计十五场专题讲座。

20188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1222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随着两部个人所得税领域重磅文件的落地,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改革终于迈出了坚实一步。之后,针对专项附加费用扣除、过渡期政策、征管衔接、扣缴申报、自行申报以及外籍个人所得税等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文予以明确。截至目前,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已接近20个。

修订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所有配套文件已于201911日起同步施行。政策篇中,在场嘉宾主要讨论一些个税改革中的热点问题。

一、新个税法修法背景及效果实证分析

由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云刚律师主讲。首先从实证角度介绍了个税改革的背景。从数据分析的角度,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随后从宏观角度对照了中国内地GDP、税收与个税的关系。总体而言,税收占GDP比例为20%,占比不是很高,但如果加上土地出让金和社保,可能达到35%。其中,个税占税收收入比例为5%-7%,占比比较大的是流转税占总税收60%-70%,企业所得税为20%。可见,目前个税占GDP的比例还是很低(2%以下),跟发达国家的差距比较大。个税中,工薪所得占比最高,且不断上升,其次是股息红利,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原因是,个税征管难度大。接着,从各个维度讨论了政策调整对于减税效果的测算。按照减税比例,提高免征额、扩大低税率级距后受益的最大群体是低收入群体。专项附加扣除对于中等收入效果最好。如果考虑三个措施,月收入12,000以下的,减税比例达到100%,月收入16,000的减税比例达90%,效果非常明显。值得注意的是,20181-10月,个人所得税12287亿元,同比增长19.9%。其中,10月份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7%,增幅比上月回落13.8个百分点;20181-12月,个人所得税13872亿元,同比增长15.9%(其中,12月份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1.7%,可能因年终奖的问题);20191-2月,个人所得税2326亿元,同比下降18.1%。考虑到加强监管,2019年是否个税增加还是减少还需拭目以待。关于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对比,根据测算,在不同收入下,不同利润率下,税负变化有不同。比如,利润率为20%,查账征收税负会下降,如果利润率提高,查账征收税负增加。

二、外籍个人个税新政及展望

由德勤中国雇主人力资源全球服务团队总监哈纪优主讲。首先介绍了新个税法下的居民定义和判定标准,并以中国(内地)籍个人和美国国籍个人为例,介绍如何判定其中国内地税收居民的身份。随后,针对普遍关注的“六年规则”,以示例方式,清晰地介绍了新规下的筹划。根据新规定:16年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2、未满6年之前,可以通过某一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不满183天,或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来打破;3、在中国境内停留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外籍人员免税福利税收政策方面,介绍了三年的过渡政策:1、部分外籍人员(比如派遣外籍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在过渡期沿用原来的免税福利政策;2、针对外籍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政策,考虑到外籍人员收入高,在过渡期按照单独计税,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计算较为优惠;3、就外籍人员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过渡期内亦可以单独计税,不与其他工资薪金合并。针对税收居民的外籍员工以及非税收居民的外籍员工的综合所得申报,分别介绍了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制度的差异以及操作要点。针对新政下外籍员工个税计算难点,详细解读了比如所得来源地确定、跨境员工个税计算等。针对外籍员工个税征管,特别需要注意新政下对于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规定的唯一代码标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无住所个人实际逗留天数与预计情况不符的纳税影响及实际操作、境内雇主对境外关联方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报告义务等。最后,关于新个税法下外籍个人税务合规趋势预测:法规日臻完善,政策更为复杂,合规要求提高,征管不断加强。

三、个税实务的“模糊”地带探讨

由德勤雇主人力资源全球服务团队总监周璐主讲,从实务操作角度对于个税税务中的“模糊”地带进行探讨。首先,免税福利津贴合理性的问题,法规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企业新的福利政策,或者应对检查和稽查时(个税稽查中福利部分是重点),需要从合理性方面论证。对于保留中国户籍的个人,比如绿卡持有者,要被认定为外籍个人享受免税福利政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其次,假设海外社会保险税(费),根据新社保法的规定,在华就业的外籍员工也须参加当地的强制社会保险。如果公司为外籍员工负担了中国当地的强制社会保险,雇员承担在原居住国的假设海外社保税(费),该部分假设海外社保税(费)是否可以参考199号文件对于雇员承担原住国的假设税的操作处理。对此,目前实务中假设海外社保税(费)未做扣除。针对兼职问题,实务中代表处首席代表在符合法规条件的情况下,可适用天数分摊。实务中,多数税局认为,一般代表在商业实质上不应当兼任境外职务,而应全职在华工作,因此不适用天数分摊;针对刚出台的无所住个人新政,外籍个人居住时间的天数计算问题,立法口径上存在不同,比如183天如何计算以判断服务型常设机构构成?按照工作天数还是居住天数?目前有待澄清。针对中国企业对外海外派遣情况下的税务问题,建议该派遣人员单独跟海外公司签署合同,针对福利费、社保等,不同的税务处理可能有不同的成本,建议提前做好测算。针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奖金发得早,选择计算方式后是否可以修改的问题。针对股权激励计划,股权相关是税务局检查重点,企业应当妥善保留文档。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多项模糊地带,比如股权激励收入是否可以按照天数分摊;比如,海外上市限制性股票没有登记日概念,如何解决;又比如,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计税价格怎么确定,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与税务机关沟通;针对代扣代缴义务,“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非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于扣缴个人所得税”该文已经失效。值得注意的是,35号文又强调为境内收入,需要关注企业有扣缴义务的变化。针对外籍人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务中操作很不同。最后,涉及资管产品等创新金融工具缺乏法规规定,因此更多参考市场惯例,基于法律法规原则,与税务机关沟通。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律协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陆    上海勤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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