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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原则和例外

    日期:2023-10-12     作者:王栋(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与财政部于2016年6月联合颁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为国有资产交易进一步提供了操作依据和制度保障。其后,国资委又于2022年5月发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对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范围及定价依据、无偿划转的适用范围、特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挂牌交易的信息披露、无形资产监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对32号令及其他既往国资委条线下属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监管文件进行了一定的补充、修订和完善。

鉴于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要求往往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于具体项目也存在不同的背景情况和特殊要求,笔者经常在实操中接到“XX情况是否需要进场交易?”的咨询。根据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原则上应进场交易,仅在例外情况(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采取非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为此,特拟本文,结合32号令和39号文就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梳理和介绍,以供参考。

一、国有资产交易的范畴

根据32号令第三条,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三大类,具体而言: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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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定义如下:

根据32号令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原则上,只要属于本文上述“国有资产交易”范畴的行为均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国有资产交易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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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2号令和39号文,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具体而言:

(一)企业产权转让

企业产权转让

不同国家出资企业系统

情形一(须同时满足):

  1. 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

  2. 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3. 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

情形二(须同时满足):

  1. 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

  2. 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

审批权限:

情形一和情形二均由转让方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系统

情形(须同时满足):

  1.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

  2. 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

审批权限: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

(二)企业增资

企业增资

情形一(须同时满足):

  1. 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

  2. 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情形二(须同时满足):

  1. 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

  2. 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审批权限:

情形一和情形二均由增资企业所属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三)企业资产转让

企业资产转让


情形(须同时满足):

  1. 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

  2. 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


审批权限:

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三、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适用规定

(一)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

根据32号令第六十三条,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以及“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情形。

《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通知》则具体规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必须进场交易的情形以及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根据32号令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转让的一般情形,以及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特殊情形。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根据32号令第六十四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相应有各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另行授权。

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无需进场交易的情形

根据39号文第五条,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具体则可参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常见的进场交易问题Q&A

随着32号令和39号文的落地实施,实务操作中对于二者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日益增多,笔者结合国资委官网刊登的“问答选登”,就实操中较为常见的进场交易问题进行梳理如下:

Q1: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A1:不一定,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而定。

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公司制企业的情形。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建议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和资产评估及备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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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中央企业转让境外子公司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A2:不一定。

中央企业转让所持境外企业股权应按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法产权规〔2020〕7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要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竞价转让,或者进入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试点机构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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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国有股权作价出资给非国资企业,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A3:不一定。

国有企业以所持企业股权作价出资,应当履行企业对外投资论证决策工作程序,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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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央企厂办大集体产权及资产转让,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A4:央企集团作为主办单位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产权确认认定为国有资产的,其资产或产权转让时应按照32号令的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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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国有控股企业处分融资租赁物,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A5:不一定。

融资租赁行为不在32号令的规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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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房地产开发类国有企业转让房产,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A6:不一定。

若相关资产列入企业固定资产项下,应依据32号令中有关企业资产转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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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当下,合规问题是国有企业关注的重心,大家愈发重视企业的合规管理,而企业国有资产的各项交易行为,包括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往往也是判定企业合规管理是否到位的关键。也正因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面临较多的约束与监管,实操中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不规范之处,这就需要借助内外部专业人士细致厘清各项环节、流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行事,从而顺利降低甚至避免不应有的法律风险,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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