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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发展及国内体育仲裁展望

2016年第01期    作者:姜元哲     阅读 6,869 次


体育仲裁是国际体育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和最终途径。目前,国际体育争议解决路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先穷尽行业内或者体育联合会内救济途径,后上诉至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二是通过合同直接约定由独立的体育仲裁院管辖。国际体育仲裁院,由国际奥委会创立,是目前世界上最权威并得到最广泛认可的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在国际体育争议解决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被称为体育领域的最高法院。国际体育仲裁院使国际体育争议解决体系最终完整化,最大程度保障了其公正性和公信力。目前,各国都仿效国际体系,完善国内体育争议解决体系,逐步建立国内体育仲裁。本文将借介绍国际体育仲裁院,展望国内体育仲裁的建立与发展。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成立及地位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是世界最高体育争议解决机构,由国际奥委会(IOC)于1984年创立。国际奥委会设立体育仲裁院的主要目的是:(1)设立一个体育领域的高等法院(仲裁院);(2)创立和发展体育法;(3)创造一个具有灵活程序并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体育纠纷的争议解决体系。在2003年,国际体育仲裁院,被瑞士联邦法院认定为一个独立和公正的争议解决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体育机构、联盟和团体,不仅是一个争议解决机构,还是一个在体育界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政治平台,并借助法律武器联结几乎所有重要的国际体育组织,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所有裁决都具有世界意义,其裁决的影响力和权威性是任何其他仲裁庭无法相比的。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组织机构

国际体育仲裁院受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领导,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由二十位国际著名法学家及运动专家组成,并由各大国际体育联合会推荐,具体如下:四名成员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任命,其中三名由夏季奥运会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协会(ASOIF)任命,另一名成员由冬季奥运会项目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AIOWF)任命;四名成员由国家奥委会协会(ANOC)任命;四名成员由国际奥委会任命;四名成员由前述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的十二名成员以保障运动员利益为目的充分协商之后任命;四名成员由前述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十六名成员任命。由此,以确保对国际体育仲裁院管理的效率性和独立性。201411月,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宣布自2015年起新一届为期四年的理事会成员。其中海牙国际法庭中国籍大法官薛捍勤女士,当选为新一届理事会成员,成为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首位中国籍理事。

国际体育仲裁院通过在册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开展仲裁工作。目前在册仲裁员超过300名,均是各国法学及体育专业领域的专家,如高等法院的资深法官、体育组织的负责人、体育法律师、著名高校的体育法学教授等。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庭审部门由普通仲裁庭和上诉仲裁庭组成。前者受理经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后者则作为体育组织内部争议解决程序的上诉机构,审理因对体育组织内部终审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普通程序和上诉程序均一裁终局。仲裁庭办公室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庭审工作。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范围

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世界体育的最高争议解决机构,其管辖权被几乎所有国际体育联合会章程所接受。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如世界羽毛球联合会(BWF),国际乒乓球联合会(ITTF),国际网球联合会(ITF),国际游泳联合会(FINA),国际滑雪联合会(FIS),国际足球联合会(FIFA),国际篮球联合会(FIBA),国际田径联合会(IAAF),以及所有其他夏季和冬季奥运会单项体育联合会都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另外,国际体育仲裁院设立临时仲裁庭以解决世界重要体育赛事过程中发生的体育争议,如夏季奥运会,冬季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世界杯篮球赛等。例如,在足球领域,国际足联(FIFA)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其章程第63条规定范围内的管辖。此外,国际足联章程要求所有地区联合会把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并确保他们下属的成员、俱乐部、球员,经纪人和官员遵守和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裁决。因此,国际足联的法律机构作出的裁决和决定,以及其下属联合会(例如,亚洲足球联合会)作出的裁决和决定,均可被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最终裁决。可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和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职业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决定; 俱乐部、球员、教练员、经纪人等相互之间的合同纠纷;对官员违反纪律规定及道德规定进行制裁的决定;关于国际裁判执照的决定和关于对运动员年龄更改问题的决定等等。最近发生的国际足联世界杯贿选案,涉及未来两届世界杯主办权的问题,在穷尽国际足联内部争议解决程序后,国际体育仲裁院是最终的上诉和裁决机构。

关于兴奋剂案件,已有数百起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而这些案件中,特别是在如夏季奥运会,冬季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中发生的兴奋剂案件,在很多情况下,是由国际体育仲裁院设临时仲裁庭或者向赛事举办地派出仲裁庭处理。例如,2011年上海国际泳联游泳世界锦标赛期间,涉及四名巴西游泳运动员的兴奋剂案件(国际体育仲裁院/ A/2495/2496/2497号案)就是国际体育仲裁院派仲裁庭在上海开庭审议的。这个案例的特殊意义在于,它是第一个在上海受理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案件,且整个听证程序在少于两周的时间内组织和完成,在当时打破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程序最快完成的记录。另一个重要的兴奋剂案例是国际柔道联合会运动员佟文的案例。佟文因兴奋剂问题被国际柔道联合会取消了2009世界锦标赛金牌。因此,佟文将国际柔道联合会的决定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最终,经过开庭审理,国际体育仲裁院做出了有利于佟文的裁决,保留了她的世界冠军头衔。

足球纠纷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审理的案件中所占比重最大。所有具有国际因素的足球纠纷,其一审由国际足联的内部争议解决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然后可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终审。国际体育仲裁院审理的国际足球纠纷几乎涵盖所有国家的俱乐部和球员。其中一些案例涉及中国俱乐部。例如: 2004年涉及北京国安俱乐部的劳尔·罗曼·加雷案。在这个案例中,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定北京国安俱乐部合同违约向球员赔偿50万美元。2005年涉及上海申花俱乐部的德扬·佩特科维奇案,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定申花俱乐部违约,向球员支付赔偿金105万美元。2005年,涉及天津泰达俱乐部的马特拉齐案,因泰达俱乐部提前解约,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裁定俱乐部向意大利籍教练马特拉齐支付2003,2004,2005三年的年薪作为赔偿。

 

 

国际体育仲裁院

上海听证中心的设立及发展

1984年国际体育仲裁院成立以来,其处理的案件逐年增多。从19861990年,国际体育仲裁院每年审理约5起案件。1991年到1997年,国际体育仲裁院每年处理约15起案件。到了1998年,这一数字陡增到42起。从1998年到2003年,国际体育仲裁院年度受案数量从42起增长到109起。2004年到2007年,每年270起案件左右。自2008年后,国际体育仲裁院每年要处理超过350起案例,几乎每天审理一起案件。2014年,国际体育仲裁院全年的受案量已经达到433起。随着案件数量陡增,国际体育仲裁院需要在世界各地设立新的听证中心来确保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案件处理能力,也方便不同地区的当事人出席听证会。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201211月正式挂牌成立,未来涉及亚洲的体育纠纷皆可能到上海开庭审理。

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是国际体育仲裁院在瑞士洛桑总部外设立的第一个海外听证中心。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炜律师,作为国际体育仲裁院仅有的5名中国籍仲裁员之一,从2008年开始在浦东新区政府、上海市体育局及浦东新区教育局体育处的支持下,为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而奔走。通过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多次互访、沟通,并在上海承办国际体育仲裁院听证会,最终争取到了在上海设立听证中心的机会。20111214日,上海市体育局与国际体育仲裁院在瑞士洛桑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主席办公室,完成上海听证中心项目签约。参加本次签约仪式的上海代表团由上海市副市长赵雯领衔,时任上海市体育局局长李毓毅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秘书长马修·睿博先生执行签约。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吴炜律师作为听证中心项目的法律顾问参加并见证了本次签约仪式。

201211月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与上海、中国乃至东亚地区建立起稳固的纽带。自成立至今,已有4起国际体育纠纷在上海听证中心开庭审理,其中3起为足球合同纠纷,1起为与足球有关的商业纠纷。为了推动体育仲裁在东亚地区的发展,国际体育仲裁院也将采取一切努力强化上海听证中心的作用,让更多的体育仲裁案件在上海听证中心进行听证。上海体育总会与国际体育仲裁院合作,已先后举办了两届“上海国际体育仲裁论坛”,汇聚国际国内最著名的体育法学家、实务专家、体育仲裁员、体育法律师,目的是以听证中心为平台建设东亚地区体育法及体育仲裁研究发展基地。

上海听证中心作为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外设听证中心,其首要作用是承接国际体育仲裁案件,分担总部不断增长的开庭压力,同时在东亚地区推广体育法和体育仲裁。其次,通过上海听证中心持续开展听证活动,争取将未来发生在东亚乃至整个亚洲范围内的大部分体育仲裁案件吸引到上海进行听证,使上海成为瑞士洛桑之外新的国际体育争议解决中心。最后,以听证中心为平台建立专家委员会,利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体育仲裁知识和资源,对体育及体育法重点及社会热点问题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探讨和研究;通过举办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形式,扩大学术交流,创造、积累并丰富中国的体育法学术成果,为建设国内体育仲裁体系打下良好基础,进而推动上海乃至全国的体育法制建设。

 

展望国内体育仲裁

(一)建立国内体育仲裁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体育法》于1995年颁布,其中有关于体育仲裁机构的规定,第33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在随后的20年内,体育仲裁机构一直没有建立,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现实需求。

在举国体制下,大部分竞技体育纠纷可通过行政手段在体制内消化和解决,而矛盾主要体现在市场开放程度较高的足球、篮球项目中。近十年来,足球和篮球项目出现的诸多纠纷中,很少有得到妥善解决的,大部分还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导,导致的主要后果:一是,争议解决程序不透明,公信力低,导致社会上各种内幕猜想,严重影响竞技项目及单项联合会的声誉;二是,运动员利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优秀运动员因纠纷无法参赛对职业生涯造成严重影响,许多运动员甚至不敢站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一些俱乐部利用运动员投诉无门,采用制造假合同等不法手段阻止正常转会,严重影响竞技体育的市场化发展。四是,对管理者违规(比如协会违规)监管不足,导致贪腐和暗箱操作。

目前国内竞技体育市场化发展水平最高的是足球项目,在体育纠纷解决方面也领先于其他项目。足协内部设有仲裁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与足球项目有关的纠纷。然而,该仲裁委员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仲裁委员会,因为其属于足协内部机构,不具有独立性。而“仲裁”的两大基本特征是“独立性”和“一裁终局”,“独立性”又是“一裁终局”的基础。没有“独立性”作为基础的“一裁终局”是显失公平和监督缺位的,必然遭到当事人及社会大众的质疑。在这个问题上,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体育单项联合会内部设立“争议解决机构”作为一审,对该争议解决机构做出的裁决不服,可上诉到独立的仲裁机构,如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机构必须独立于体育单项联合会,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决的独立性和公平性。而我国缺乏的就是这样的争议解决体制。

201410月,国务院颁发46号令,促进体育产业大发展,鼓励建立职业联盟,竞技体育走市场化发展道路。这是我国首次以政府政令的形式,指明体育市场化发展方向。在这样的背景下,举国体制下淤积的体育纠纷已经并将会继续爆发出来。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经济下的法制化建设,为体育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构建完善的体育纠纷解决体制,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法庭势在必行。

(二)建立国际体育仲裁可尝试的路径

建立国内体育仲裁,不是新课题却是一个大课题,现阶段存在许多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如:体育仲裁机构的性质、成立主体和宗旨、组织机构、受案范围,与商事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业务范围划分,与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及管辖范围划分,与体育局、国家奥委会、反兴奋剂机构、国内单项联合会之间的关系,仲裁员的选择及适用法律法规,财务核算及经费来源,与国际体育仲裁院之间的关系等。在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需要立法变更,需要体育行政部门及体育协会的广泛支持,短期内难以实现。

基于国情,笔者认为现阶段可探讨和尝试的路径有以下两条:

一是,由体育商事仲裁专业化逐步向全面体育仲裁发展;

首先,在国内商事仲裁机构内建立专门的体育商事仲裁庭,确立体育仲裁员名单及仲裁规则,归类体育商事争议案件,进行专业审理。其次,在体育商事仲裁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立法、行政改革,扩大体育仲裁受案范围,将管辖权扩展到体育劳动合同纠纷及纪律纠纷等。最后,在体育仲裁业务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国内体育仲裁机构。

二是,由民间体育争议调解机构向体育仲裁发展。

由国家或地方体育总会牵头与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合作,建立体育争议研究和调解机构。机构内设体育争议专家调解委员会,邀请国际国内体育法及体育争议解决专家加入该委员会,开展体育争议调解工作。鉴于其性质是“调解”,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可涵盖体育劳动合同纠纷、体育商事纠纷、体育行政纠纷、体育纪律纠纷等体育争议的各个方面。在体育调解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国内体育仲裁机构。

 

结语

201410月国务院46号文《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首次将体育产业定位为拉动内需和经济转型升级的“特殊”产业。体育产业的目标不再仅是为国为民争光,更是为国为民争利,中国体育产业迎来历史最好发展机遇人。20152月,中央深改小组审议通过了《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以足球为突破口,推动中国体育产业化和职业化发展。加之2022年冬奥会将在中国举办,中国体育无论在政策意义上还是市场层面,都迎来了发展最佳契机。体育市场的发展将为体育法律服务和体育仲裁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建立国内体育仲裁机构,完善体育争议解决机制至关重要。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的建立给上海带来了建立国内体育仲裁得天独厚的优势。上海律师应当加强与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总会、商事仲裁委员会、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等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借鉴国际体育仲裁院经验,积极研讨与行动,力争将国内首家体育仲裁院落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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