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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护,人人有责

    日期:2020-03-04     作者:张胜道(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科众律师事务所)

      2020年是个不同寻常的鼠年,即便是往年欢乐祥和的春节大家也是在惊恐中度过,每天一大早醒来各种媒体头条新闻均是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病的相关报导,肆虐的病毒正在威胁着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国家启用一级响应措施,同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可见目前的形势是何其的严峻。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截止20202622点,全国新型冠状病毒确诊人数为28138病例比前一日增加了3766例,疑似病例24702人较前一日增加了5328例,死亡人数565例,一日之间73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永远的离开了这个无限眷恋的生活。我们除了惶恐、祈福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我们在做好日常的防护外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我们在法律的层面能点做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三类,甲、乙、丙类的排序,是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等来确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作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于法有据,每个公民应遵守法律法规,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这也是属于法律上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已经是上升到法律高度,这就要求我们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相关机构的信息采集和防控措施,发现疑似病例应第一时间上报,包括但不限于,基层组织的信息登记,遵守交通、路政部门的管制、涉及到过期药物、口罩等废弃物的处理,配合居住小区的卫生保护、勤护理自身的清洁卫生的同时,配合好教育机构对学生防护安全教育管理,遵守在公共场所的防护控制,如果违反了本法相关义务将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这些均系我们作为普通公民应遵守的,所谓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我们务必团结起来战胜这场战“疫”,从我做起,不给社会添乱,做好每个人防护工作,在国家需要我们的时候挺身而出,为社会安定做好份内之事,贡献自己的力量去帮助大家,坚决拥护党的有力领导,服从有关机关的安排,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做个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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