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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盲盒法律性质和合规要求

    日期:2022-12-30     作者:金易文(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

       如果要说这几年崛起的年轻人专属的消费品,那盲盒必有一席之地。不知怎的,盲盒并没有跟着经济不景气下去,反而越来越火,对于盲盒中商品的未知,以及带来的“一发入魂”直接抽出大奖的爽快感,让不少年轻人趋之若鹜,无法自拔,而即使自己一时没有财力购入,观看主播们抽盲盒也成了一种无比欢乐的娱乐活动。而商家也死死地拿捏住了年轻人的这一特性,不断地扩大着盲盒的范围:从一开始的盲盒玩具、盲盒手办,到后来的盲盒零食、盲盒外卖甚至盲盒机票,不断地刷新着笔者一个中老年人的认知下限。但无论如何,以上盲盒都算正常种类,但最近一种开“行李箱盲盒”的视频却完全突破了笔者的极限。

       在国内的某音和某手等短视频平台上,一系列标题为 “花1000元买来的机场无人认领行李箱!打开发现大秘密?!”“震惊!500元买来的行李箱里居然开出了这个?!”“斥巨资2000元拍下无人认领行李箱,是血亏还是血赚?”等语不惊人死不休的视频引起许多人关注。视频的内容无非就是UP主们声称自己花费了500-2000元不等的金额,从机场买来一只长期无人认领的行李箱,因为行李箱带锁,卖家表示从未打开过,不知道箱子里有什么,因此被观众及UP主们称之为“行李箱盲盒”。

在这些行李箱盲盒中,有的UP主开出了玩具、相机、首饰等相对高价值的物品,也有的UP主打开行李箱一顿翻找后只有一箱衣物和书本等相对低价值的物品,整个过程可谓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但加不住观众看得开心,一顿双击666、一键三连的操作后,UP主们纵使在开箱环节一无所获,也收获了巨大的流量,不可谓不是一门好生意。

       但伴随流量而来的就是争议,有人为何原主人会丢掉这么贵重的行李,而更多的网友则对箱子的来源和转卖的合法性产生了质疑。这些视频中的行李箱无一例外都来自于各个机场,托运日期距视频上传都在1-3个月内不等,但就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这些号称无人认领的箱子就流转到了UP主们手中,是否存在来路不明的问题,甚至于根本就是“贼赃”呢?

       在笔者看来,在这个“万物皆可盲盒”的时代,所谓的“无人认领”行李箱盲盒并不是简单的消费,一方面关联着行李箱“主人”的财产权益,涉及到遗失物品保管处置方的问题,另一方面其盲盒属性也在法律的边缘游走,因此,有必要厘清 “无人认领”行李箱盲盒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无人认领”的行李箱可以作为盲盒出售吗?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是否有归属,可将无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有归属的物为有主物,无归属的物为无主物。那么,按理来说,仍无归属的无人认领行李箱,是否就可以被归属于无主物,进而按照“先占原则”进行买卖了呢?非也。

       首先,切忌“望文生义”,无人认领的行李箱应当属于遗失物而非无主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理论上是有明确的所有权人的,但是因为发布失物招领无回应都技术原因,无法联系上所有权人。而无主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无法确定所有权人,如出土的文物,天外坠落的陨石等。显然,这些无人认领的行李箱,更符合遗失物的定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并且,在有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该遗失物应当归国家所有。

       而即便认为无人认领的行李箱是无主物,因为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故不适用先占取得规则,拾得人也不能取得所有权,因此当然也无权出售上述行李箱。

       综上所述,这些旅客丢失在机场和火车站的所谓“无人认领”的行李箱不可以被买卖买卖上述行李箱盲盒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除此之外,实际上这些“无人认领行李盲盒”本身的真实性也存疑。无论是按照法律规定,还是按照机场和铁路方面的一般工作规程,这些无人认领的行李箱即便最终无人认领,也会有拍卖、销毁等合法的处置程序,一般会在机场或车站的失物招领处保留至少半年以上,超过期限无人认领,也会被交由有关部门处理,而不会直接流转到市场甚至公开拍卖,也就是说,这些无人认领的行李箱实际上是没有流出的空间的,即便有,也是零星个例,不会像现在这般如雨后春笋四处开花。因此,也不能排除事这些行李箱中的绝大多数其实确实不是无人认领,而是商家自己生产和包装出来的一种噱头,通过下三滥的营销手段进行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行李箱内可能存在价值不菲的物品。

       抛开老生常谈的虚假宣传不谈,在这种营销行为的另一面,实质上就是商家在销售盲盒,这就涉及到买卖盲盒本身的问题了。作为新生事物,盲盒是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在盲盒经营过程中也滋生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那么,对消费者而言,购买盲盒到底是不是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对商家而言,销售盲盒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合规事项呢?

       二、在网络店铺购买盲盒能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购买盲盒的售后问题是当前监管层面最棘手的难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的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

       上述法条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基础,但有一个前提条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因此,只有在消费者购买盲盒构成“购买商品”时,也就是与商家之间成立“买卖合同”的时候才适用。关于这一点,其实历来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人就提出购买盲盒在性质上和抽奖是类似的,应当构成射幸合同而非买卖合同。但对这一点,笔者不能苟同。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射幸合同在民法典中没有明文规定,属于无名合同。射幸合同的特点在于合同中涉及的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即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购买彩票、购买保险就是典型的射幸合同。

       但在购买盲盒时,盲盒就是合同的标的物并且是现实存在的,仅仅是盲盒内产品的款式、颜色并不能确定。买受人支付价款后能够获得盲盒,并且盲盒内存在着产品,不符合射幸合同中获得标的物或然性这一特点;其次,购买盲盒符合等价有偿原则,买受人与出卖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盲盒与支付的款项形成对价关系;最后,买受人支付盲盒的价款,出卖人将盲盒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综上,笔者认为,消费者购买盲盒,和商家之间是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也据此具有了适用《消保法》的基础条件

       但这是否就意味着购买盲盒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了呢?未必。上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将几类商品排除在了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范围外,分别为: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而对于何为上述“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2020年修订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第七条进行了补充说明: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对于盲盒而言,其价值主要体现在“盲”这一特点中,基础款和隐藏款之间的价差是刺激消费者购买的一大动力来源,而这种“盲”的状态一旦被拆封开盒这个动作打破之后,就失去了大部分价值,属于上述“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盲盒是可以被排除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之外的,前提是商家已经在商品详情页明确说明盲盒拆封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 

       但这并不意味着盲盒就完全不能退货,根据《消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因此,如果盲盒拆封后发现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还是可以依法要求商家履行退换货义务的

       三、销售盲盒有哪些合规要点?

       (一)法律的规制

       在搞清楚了消费者购买盲盒的售后问题后,还需要搞明白商家盲盒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范的约束。笔者认为,在上述“销售盲盒被认定为买卖合同”的前提下,销售盲盒由于其所具有的射幸性质,应当被归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下的“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在消费者购买盲盒时,其行为可以被拆分为两部分,即“买”和“抽”,换句话说,商家向消费者出售盲盒商品的同时,也给予了玩家一次抽奖的机会,而奖品则是所谓“隐藏款”。如此看来,实际上销售盲盒产品是符合“有奖销售”的构成要件的。

而在此前提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部门规章的规制

与之对应的还有2020121日起施行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其中对《反不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额外补充,总结而言,对盲盒而言,主要包括:

       (一)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

       (二)不得采用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谎称有奖的方式;

       (三)不得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并且明确了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其金额

       (三)其他规制

       就在今年114日发布的《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其中要求明确盲盒抽取机制、公布盲盒抽取概率、鼓励设定保底机制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规定,可以看作是监管部门将销售盲盒作为有奖销售这一类型进行处理的一个力证。

       除此之外,上述指引还对盲盒经营的监管作出了一些创新,如划出了盲盒经营的红线,明确了盲盒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营范围一般在生活消费、文艺娱乐等领域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销售、流通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进行销售;如规范了盲盒价格体系,要求盲盒内商品实际价值应与其售卖价格基本相当,单个盲盒的售价一般不超过200元人民币。不得以盲盒形式抬高普通商品价格;如规范了营销炒作行为,要求盲盒经营者不得开展涉金融类营销,不得有介入二级市场的做市行为,不得开展天价炒作、过度营销、饥饿营销;又如设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要求盲盒经营者不得向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线上线下等不同方式确认监护人同意。

上述监管创新针对性地对盲盒经营活动中已经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上海作为“先行先试”的排头兵,代表了一种政府监管的风向标,也同时会带动全国各地制定和执行类似文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当下鱼龙混杂的盲盒市场。但笔者认为,即便如此,也不可能毕全功于一役,目前的监管仍然存在亟待明确之处,如:

       1《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其金额,但对盲盒而言,如果将其中较难被抽到的“隐藏款”作为“奖品”看待,其市场价值是很难按照所谓“市场同类商品价格”来认定的,因为盲盒的炒作特性,其二级市场价格会存在很大的波动,这无疑为执法机关确定违法金额甚至认定违法(是否超过五万元)带来很大的操作难度;

       2此外,《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和《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均要求经营者公布中奖概率,但所谓“玄不改非,氪不改命”,概率学本来就是玄之又玄的东西,不同于网络游戏中的抽卡概率可以通过程序代码验证其所公布概率的真实性,商家在线下公布的概率是否真实是无法验证的,实际上这一块执法机关是很难监管到位的

       四、结语

       最后,笔者想对消费者说,盲盒的本质仍然是商品,因此还是按需购买,适可而止。

       而对商家,笔者也想说,对于盲盒这一新领域,尽管仍有立法空白之处,但也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肩负起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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