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5日,上海律协“一带一路”业务研究委员会在线上举办“深度解析RCEP的影响及战略机遇”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健律师主讲,一带一路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邵开俊主持,得到了近100余名国内涉外律师的积极响应。
一、RCEP的背景介绍
(一)RCEP签订过程简述
RCEP是由东盟10国发起的,由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6个与东盟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共同参加的,旨在拓展和加深各缔约方之间经贸联系的协定。
在2012年年底举行第21届东盟峰会上,16个国家共同签署了RCEP框架并宣布谈判正式开始。
2019年11月4日,在第三次RCEP领导人会议上,由于担心与其他缔约方之间的贸易逆差以及在非关税壁垒方面存在分歧,印度决定退出RCEP谈判。
截至协议签署之时,RCEP共经历了至少28轮谈判,先后举办了8次例行的部长级会议、10次部长级会间会和4次领导人会议,历时将近8年。
2020年11月15日,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10国在第四次RCEP领导人会议上共同签署了RCEP。
中国是RCEP重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但不是主导者。RCEP本质是协商一致的结果。这与TPP协定由美国主导,强力推行其倡导的国际经贸新规,并逼迫其他国家接受,有本质的不同。
(二)世界最大的自贸区
15个RECP缔约方总人口达22.7亿,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RCEP自贸区的建成,意味着全球约三分之一的经济体量将形成一体化大市场。
RCEP是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大型区域自贸协定。15个缔约方均承诺降低关税、开放市场、减少标准壁垒。
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胜利,将有力提振各方对经济增长的信心。
(三)RCEP对区域经济的贡献
世界银行(2019年10月):
1、进口关税逐步降低,至2027年缔约方之间进口关税将降低89%;
2、到2030年,RCEP预计实现GDP增长6540亿美元,比基线增长1.5%。预计中国与韩国将相对实现GDP的最高增长。其次,将带动缔约方年出口净增加5190亿美元,年收入净增加1860亿美元。中国年出口额将预计增加2480亿美元,年收入预计增加850亿美元。
联合国贸发会(2020年11月):
1、该协定是CPTPP所覆盖人口的5倍多,是欧盟人口的5倍;
2、该协定覆盖地区是全球制造业的动力源之一,占全球制造业产出的50%,包括全球汽车生产的50%、电子产品生产的70%;
3、RCEP是世界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地,2019年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占世界外国直接投资的24%;
4、RCEP是世界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且不断增长的来源,该集团在2019年占全球FDI流出量的36%,而2017年仅为17%;
5、2030年,预计该协定为本地区GDP增长贡献约0.2个百分点,到2025年,有望推动缔约方出口增长10%以上。
(四)RCEP是包容性的自贸协定
1、缔约方包括日澳发达国家,中国越南等发展中国家,以及缅甸、老挝、柬埔寨等最不发达国家;
2、正文和脚注中给予不同的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各种例外和过渡期;
3、强制性义务用语的软性约束,比如“尽可能”“尽最大努力”“在可能范围内”等。
(五)RCEP是高质量的自贸协定
RCEP的质量实际上是受其“包容性”约束的。在协商一致原则下,协定水平的高低往往是由承诺水平比较低的缔约方直接决定的,即“木桶理论”: 一个木桶的容量,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
另外,质量高不高关键要看参照系是什么,是WTO规则还是CPTPP规则。RCEP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投资、电子商务等规则领域相比较于WTO规则,都有很大的提升和进步。只是与CPTPP规则相关,RCEP看起来似乎更像一个传统的自贸协定,而不是新时代规则的典型代表。
二、RCEP的意义与前瞻
(一)中日达成的双边关税减让是重要收获
与WTO或CPTPP的一张关税减让表相比, RCEP的关税减让是通过双边谈判成的,所以中国在RCEP下有五张减让表,中国-东盟,中韩,中澳,中新和中日。前四者中国已经与他们有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日在RCEP下达成的关税减让是头一次,如下:
1、部分汽车上游零部件首度实现零关税,对我汽车产业链有促进作用;
2、中国对日本承诺86%左右零关税,日本对中国产品88%左右零关税;
3、日本的农产品65%左右对中国开放;
4、大量中间产品零关税,有利于中日两国产业链整合。
(二)区域成份累积规则将促进区域产业链重构
RCEP明确规定“区域价值成分计算”规则,即在所有缔约方的价值累计至40%即可。如一家中国企业、韩国企业或日本企业分别利用原产材料完成加工工序后出口到印尼,虽然每个工序增加值都不高,但累计增加值达到40%;或者中国的组装工厂分别采购了来自韩国、日本、泰国的原料制成成品出口到越南,都可成为可以享受优惠税收的货物。
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将促进企业使用RCEP缔约方的中间产品,因此对非成员可能产生排他作用,并可能会推动区域价值链的重构。
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的适用将进一步强化RCEP成员内部间的产业价值链布局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协定红利将得到充分释放。红利释放的过程大约3至5年,即相关税减让逐步到位。
(三)RCEP是全球化受挫情况下区域化发展的典范
全球化受挫,区域化大发展,未来全球范围内区域化北美(USMCA)、欧洲(European Union)、东亚(RCEP)三足鼎立的格局。
(四)RCEP的签署为CPTPP整合三大区域并推进全球化奠定了基础
1、CPTPP是全球化的未来;
2、英国、中国、韩国都已表达加入CPTPP的意向;
3、美国可能重返。
(五)RCEP是中国应对美国打压和围堵的重大突破
中国除了自身的稳定发展以外,密切与其他国家的经贸联系,从而与整个世界紧紧扭抱在一起,是防止被孤立、被围堵和被边缘化的根本性策略。
1、RCEP的成功签署;
2、积极推动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
3、积极考虑加入CPTPP;
4、最终实现FTAAP(亚太自由贸易区);
5、RCEP升级与扩容(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六)RCEP是中国外循环的第一圈层
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是根据我国发展阶段、环境、条件变化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事关全局的系统性深层次变革。
三、RCEP的内容概要
(一)RCEP的整体结构
1、RCEP正文 (500多页);
2、其中部分专章如“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第四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第七章 贸易救济”“第八章 服务贸易”“第十章 投资”“第十一章知识产权”“第十三章 竞争”“第十六章 政府采购”及“第十八章机构条款”又包括单独的附件文本;
3、RCEP包括四大承诺表《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及《自然人临时移动具体承诺表》;
4、以上附件及其他附录和正文脚注均应当构RCEP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货物贸易章节
1、内容概述
第二章为“货物贸易”,该章节共分为两小节。
第一小节为总则和货物市场准入,在该小节规定了实现缔约方之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的基本原则,包括给予其他缔约方货物国民待遇、减少或消除关税、临时免税入境、给予缔约方更加优惠的市场准入等落实各缔约方与货物有关的承诺的关键要素。
第二小节为非关税措施,该小节与第一小节关税自由化相辅相成。在该小节中,各缔约方承诺将采取诸如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技术磋商、提高非关税措施透明度、管理进口许可程序等措施,避免对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同时该小节规定,缔约方可就特定部门问题启动由RCEP货物贸易委员会制定并监督实施的工作计划,以增进缔约方之间的谅解、探讨缔约方可能采取的贸易便利化行动。
2、重点解析
关税减让方式:双边两两出价方式;中国对东盟、日、韩、新、澳,各一张关税减让承诺表,比如说同是牛肉或羊肉产品,中国在RCEP中对新澳都有承诺减让,对日本可能还没有。实际实施的时候,就会出现“关税差异”,同一个产品来自不同的RCEP缔约方,税率不一样。
关税减让水平:本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且主要是立刻降税到零和10年内降税到零,使RCEP自贸区有望在较短时间兑现所有货物贸易自由化承诺。中国承诺对86%~90%的产品完全开放。中方对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承诺的最终零关税税目比例均为90%左右。
WTO的MFN税率(大锅饭) > RCEP的税率(桌餐) > 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的双边FTA税率 (小灶)。
RCEP和区域内已有的其他自贸区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1)RCEP涵盖了区域其他自贸区中未纳入降税的产品:韩国对我鹿茸产品承诺、印尼和马来西亚对我摩托车承诺;
(2)区域其他自贸区也可能涵盖RCEP中未纳入降税的产品:企业依然可以选择使用中韩、中国新西兰、10+1等自贸区下的降税优惠;
(3) RCEP和区域内自贸区中相互重叠的降税产品:短期内由于此前双边自贸区已经降税,企业仍然可以在双边自贸区下享惠,而由于RCEP可以原产地累积,待未来RCEP逐步降税到位,同等优惠关税下,企业会逐步都采用RCEP这一更优的原产地政策享受优惠。
协定生效第一年:协定生效当日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
3、优惠关税查询
(1)如何查询其他优惠关税
我国目前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有19个,涉及26个国家/地区。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并进行比较
查询其他优惠关税: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
(2)如何查询RCEP优惠关税
①点击RCEP协定官方文本
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
②对照附件一 关税承诺表,根据产品的原产地和目的地来查询税率。
例如,查询日本出口汽车零配件至中国的关税情况,对应文本为中国对日本关税承诺表,具体如下:
(三)原产地规则
1、章节内容概述
第三章为“原产地规则”,该章节共分为两小节。
第一小节为原产地规则,该小节确定了RCEP项下原产货物、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的概念以及因此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包括了用于运输和装运包装以及打包材料和容器的待遇,以及适用于附件、备件和工具的待遇。此外,考虑到各缔约方地理分布的特点,该章节设立了直接运输条款,确保原产货物不会不当地失去其原产地位。
第二小节为签证操作程序,该小节规定了适用原产地证明、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以及核查货物原产地位的详细程序。该小节除传统的原产地证明外,还对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等作出规定,作为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有效信息。
本章节包括两个附件,附件一为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该附件列出将货物视为原产货物所需的条件;附件二则规定了原产地证书及原产地声明等应该列出的证明原产货物地位的最低信息要求。
2、原产地标准
(1)原产货物(第三章第二条)
①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
②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包括:a) 在出口缔约方的生产工序超出微小加工的情况下,其RCEP原产国应当为出口缔约方;b) 符合附件一(关税承诺)附录所规定的附加要求,其RCEP原产国应当为出口缔约方;
③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为该货物在出口缔约方的生产提供最高价值原产材科的缔约方)。
(2)原产地的认定 (第三章附件一 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
①完全获得WO;
②章改变CC;
③品目改变CTH;
④子目改变CTSH;
⑤“区域价值成分40”:根据第三章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计算)计算所得的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百分之四十,RVC(40);
⑥化学改变CR。
3、原产地证明
(1)原产地的证明文本(Proof of Origin):①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②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Origin Declaration);③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2)原产地证书(第三章第十七条):
①采用所有缔约方决定的格式;
②载有唯一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③以英文填制;
④并且载有出口缔约方签证机构以人工或电子方式作出的授权签名和公章。
⑤原产地证书所需信息(第三章附件二第一条):
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生产商的名称及地址,如已知;
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
货物描述及该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六位数级别);
原产地证书编号;
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声明;
签发机构以其授权签字和公章;
关税差异所涉的RCEP原产国;
确定交运货物的细节,例如发票号码、始发日期、船只名称或航空器航班号和卸货口岸;
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标准而言,离岸价格;
货物的数量;
(3)原产地声明(第三章第十八条)
包含以下信息(第三章附件二第二条)
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生产商的名称及地址,如已知;
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
货物描述及该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六位数级别);
对于经核准出口商而言,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授权码或识别码;
唯一参考编号;
原产地授予标准;(同上)
授权签署者关于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所有相关要求的认证;
关税差异所涉的RCEP原产国;
离岸价(FOB价值),如使用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conferring)标准;
货物的数量;
对于背对背原产地声明而言,原始原产地证明编号、签发日期、首次出口缔约方的RCEP原产国以及首次出口缔约方经核准出口商的授权码(如适用)。
以英文填制;载有签发者的姓名和签名;并且载有出具原产地声明的日期。
4、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
(1)法条原文
第四条 累积
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 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
二、缔约方应当自本协定对所有签署国生效之日起审议本条。本项审议将考虑将第一款中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 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除缔约方另有共识外,缔约方应当自开始之日起五年内结束审议。
(2)基本分析
第一款:被累积的材料需要是符合原产材料定义、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第一款没有允许生产累积,只允许货物(材料)累积,因此,并不是完全累积。
第二款:该款提出“在五年内进行审议”,就是要考虑实现完全累积。这是RCEP生效后不能马上实现的,但是其今后的目标。
(3)区域价值成分计算
方法一:间接/扣减公式:RVC=(FOB-VNM)/FOB*100
方法二:直接/累加公式:RVC=(VOM+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FOB*100
举例说明:
中国一生产商生产某一电子产品,离岸价格(FOB)为10000元,其中包含从新西兰进口的中间品价值1000元、从日本进口的中间品1500元、从韩国进口的中间品3000元、从荷兰进口的中间品3500元、中国本地增值1000元。从日本、新西兰进口的中间品中,各自分别有500元成分来自RCEP区域外,其他成分是在本国增值,其出口的中间品都具有原产材料资格。韩国出口的中间品中有2000元成分来自区域外,没有取得原产材料资格。在中国生产商以及日本、韩国、新西兰的出口商都选择使用RCEP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RVC40)的情况下,在中国生产的这一机械产品能否获得中国的RCEP原产资格?
解题思路:
①该装订机械按照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规则,其实质性改变标准可以是“子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子目改变是六位税号变化(简称CTSH),区域价值成分40表明区域增值标准达到40%可以获得原产资格(简称RVC40)
②来自韩国和荷兰的中间品的价值都是非原产材料价值(VNM),共计6500元。
③中国生产的这一电子产品的区域增值:1000(新西兰中间品价值)+1500(日本中间品价值)+1000(中国本地增值),共计3500元。
④根据第四条第一款,并结合第五条方法一进行计算:该装订机械RVC为35%,无法达到RCV40的标准,无法获得原产资格。
⑤如果假设RCEP生效五年内审议通过实现完全累积,即完成第四条第二款的目标,那么这一产品的区域增值将是在3500元基础上加上在韩国增值的1000元,达到4500元,增值幅度达到45%,超过40%,因此可以获得原产于中国的RCEP原产资格。
(4)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影响:
商品货物的自由流通:如果RCEP在五年后实现完全累积,意味着生产商、出口商可以从区域内采购原材料和中间品,只要在区域内采购的比例达到40%,该产品就可以被视为区域内原产,从而享受优惠安排,可以自由流通。
区域成分累积规则产生了一定的排他效应:区域内的生产商、出口商倾向于使用RCEP项下的区域价值成分累计规则意味着更多地愿意在区域内进行生产和采购、更愿意在区域内进行投资。这一方面带动了区域内贸易和投资的增长;另一方面,区域外的一些产业可能就慢慢地被排除出去了。
①德国和美国的汽车产业:东亚地区的汽车生产可能渐渐摆脱对德国和美国汽车产业零部件的依赖,而是在当地生产后直接在区域内进行贸易。
②电子产业:整个东亚、东南亚地区在电子产业的中间产品生产中占比非常大,70%以上的全球电子产品中间品都是在这一地区生产出来的。RCEP的区域成分累积规则会进一步地整合中间产品的生产。
结论: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将促进区域的贸易,并带动区域内投资的增长。
(5)如何成为“经核准出口商”(Approved Exporter)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出口商依照出口缔约方的法律法规注册登记;
出口商了解和掌握本章所列的原产地规则;
出口商具备符合出口缔约方法律法规要求的出口资质;
出口商在出口缔约方主管部门的风险管理合规记录良好;
出口商如果为贸易商,必须取得生产商声明,注明货物原产资格,表明生产商准备好在必要时配合产品追溯检验和核查;
出口商根据出口缔约方的法律法规具备完善的记账和簿记制度。
注意:RCEP缔约方对本国“经核准出口商”资质各有具体规定,需要具体查阅各缔约方主管部门规定。一旦获批成为“经核准出口商”,企业即获得作出“原产地声明”的资格。“经核准出口商”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其原产地声明合法合规,并配合主管部门的追溯核查。
5、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第三章第十九条)
中间缔约方的出口商针对已由原出口商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在销售给其他缔约国时仍然享受协定税率。
出口产品在中间缔约国享受优惠关税进行销售后,对同份原产地证书中需要拆分出口的货物,可在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要求数量和有效期内使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再次出口货物并在进口国享受协定税率,极大地提高企业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
举例:缔约方A出口货物到缔约方B,享受优惠关税并销售了部分货物,又拆分出同份原产地证书中的货物打算出口到缔约方C,这时可以使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继续享受优惠关税(前提是不超过初原产地证明数量和有效期)。
(四)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
1、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
重点解析
缔约方义务:
一致性义务:缔约方海关机构对其海关法律法规一致的执行,不曲解法律法规而做出不一致的行政行为(中国对该义务做出五年内全面实现的承诺)
透明度义务:缔约方应当以公平便利方式迅速公布海关法律法规、产品归类、税率、进出口限制、惩罚规定、救济措施等海关信息
咨询点义务:缔约方应当设立咨询点,从而为进出口过境提供文本与咨询便利。
程序义务:缔约方的海关程序应当能够实现前述目的。在货物装运前,海关不得适用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相关的检验方式,缔约方亦尽量不对装运前检验使用新的要求。在货物入关前,缔约方应允许提前处理文件和信息,从而加速清关。
预裁定义务:在货物入关前,缔约方可就税则归类、原产资格、完税事宜等问题进行预裁定,并设立框架机制保障预裁定的顺利执行
货物放行义务:为便利缔约方之间货物贸易,缔约方应当积极采取简化的海关清关程序,从而加快放行。当进口缔约方取得清关所需信息后,应当在48小时内放行货物。此外,本章允许在出口方缴纳担保金的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在做出放行决定之前放行货物。对于易腐货物,进口缔约方在收到清关信息后6小时内应当放行。允许空运货物加快通关。放行之后,进口缔约方应当考量风险,选择对当事人或者货物进行后续稽查。
2、经认证的经营者
RCEP在“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各缔约方应向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提供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公布认证标准,不得歧视和限制某些企业的参与,同时该章也规定了缔约方可采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的选择范围。
缔约方向经认证的经营者提供的进出口过境等程序性贸易便利措施包括:降低单证、数据要求;降低检验检查比例;加快放行;延迟支付税费;减少担保、综合担保;一次性海关申报;或者在经营者场所办理货物通关等。
第四章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规定标准应当与遵守一缔约方的法律、法规或程序中所规定的要求相关,或与未遵守此类要求的风险相关,包括遵守法律记录、记录管控系统、财务偿付能力以及供应链安全。
3、经认证的经营者
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即“经认证的经营者”)是WCO(世界海关组织)为实现《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引入的一项制度。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安全管理良好的企业进行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通关优惠便利。范围包括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的一方,尤指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一经认定,经营者可享有如下便利:①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②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③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④还可能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2016年10月,40个中央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高级认证企业可以享受49项联合激励措施。分为绿色通道及优先类措施、减少抽查类措施、简化手续类措施等四大类措施。
中国海关目前与15个经济体的42个国家(地区)海关实现了AEO互认,海峡两岸海关亦于2016年10月实施AEO互认试点。新加坡、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既是中国AEO的互认国也是RCEP的签署国,占RCEP缔约方的33%,中国也在加快推进同泰国等主要贸易国家海关的AEO互认磋商。
企业提出申请认证,海关受理申请后90日内,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守法规范、财务状况、贸易安全等方面开展实地认证并出具认证结论,对通过认证的企业授予认证企业证书,不通过的企业出具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参考: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ztzl86/302310/302419/xgfg/2669213/index.html
(五)服务贸易
1、章节内容概述
第八章为“服务贸易”,该章节包括符合缔约方在服务贸易领域作出的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本地存在相关的承诺。通过大幅取消影响服务贸易的限制性和歧视性措施,为缔约方扩大服务贸易扫清障碍。
该章节要求缔约方通过清单的模式,对其服务承诺进行全面说明。
此外,该章节要求各缔约方确保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中提供服务时遵守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东盟缔约方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经济发展现状,本章节特别规定要增强此类缔约方服务能力、服务效率和竞争力。
本章包括三个附件:
(1)附件一金融服务附件:该附件规定了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义务,例如缔约方应当保障金融法规透明度,允许提供新的金融服务,不阻止开展普通业务所必须的信息流动和信息处理。此外,该附件为讨论或解决与金融服务相关的事项提供了磋商渠道。
(2)附件二电信服务附件:该附件相比与此前的“东盟‘10+1’协定”中的电信服务附件,在以下六个方面增加了缔约方的义务,分别是监管方法、国际海底电缆系统、网络元素的非捆绑、电杆、管线、管网的接入、国际移动漫游、技术选择的灵活性。
(3)附件三专业服务附件:该附件鼓励各缔约方或有关机构努力为就相互接受的领域制订相互可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
2、服务贸易分类
跨境提供:服务提供者在一缔约方的领土内向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信息咨询服务、卫星影视服务及网络服务等。
境外消费:服务提供者在一缔约方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缔约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的特点是,消费者到其他缔约方领土内享受其他缔约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如旅游服务、教育培训、医疗服务、技术鉴定等。
商业存在:一缔约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设立商业实体的方式提供服务。如A国在B国设立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提供金融服务,这些机构属于B国的“境内外资机构”。
自然人移动: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提供服务。此种情形下的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门机构。如美国律师到中国提供咨询服务、中国学者赴国外讲学、美国歌手到中国开演唱会等。
3、核心义务
第八章第四条国民待遇: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一缔约方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第八章第五条市场准入: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限制雇佣自然人总数,限制特定类型法律实体,限制外国资本/股比。
第八章第六条最惠国待遇:对于列入承诺表的部门,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条件和资质的前提下,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第八章第十一条本地存在:依照第八章第八条(不符措施承诺表)作出承诺的一缔约方,依照该条款规定的不符措施,不得要求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建立或维持代表处、分支机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人,或成为其领土内的居民,作为本章第一条(定义)第十八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四)项所提及的提供服务的条件。
4、专业性附件
(1)第八章附件一金融服务
本附件代表本地区各成员在金融领域的最高承诺水平,着力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为各方金融服务提供者创造更加公平、开放、稳定的竞争环境,并且为缔约方完善监管,维护金融稳定预留了空间。
①新金融服务指未在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但已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在提供新金融服务上,一缔约方应该努力给予另一缔约方,在本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一样的待遇。
②自律组织指任何非政府机构,包括任何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或市场、清算或支付结算机构或其它下列组织或者协会。如一缔约方要求另一缔约方金融机构只有加入本国自律组织,才能在本国境内提供某种金融服务,那么应该在会员加入上给予同等待遇。如加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才能承销债券。即获取会员资格方面,须对内对外一视同仁。
③缔约方不得阻止其领土内金融服务提供者,为进行日常营运所需的信息转移和信息处理。一缔约方可出于监管或审慎原因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遵守与数据管理、保护个人隐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2)第八章附件二电信服务
本附件制定了无歧视使用各自电信有关基础设施并提供电信服务的规则。本附件首次纳入多个促进公平竞争、更好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助力区域内信息通信产业,在开放和公平的环境中,实现协调发展。
①首次纳入号码可携带条款;
②首次纳入网络元素非捆绑条款;
③改进监管、透明度等条款。
(3)第八章附件三专业服务
RCEP各方就专业服务资质开展交流互认作出安排。努力消除专业服务提供的资格、资历和许可要求等国内规制方面壁垒。便利本区域内会计、法律、建筑工程等专业服务的提供。
①加强有关承认专业资格机构之前的对话;鼓励相关机构就共同关心的专业服务部门的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进行磋商;
②鼓励制定共同标准;
③鼓励缔约方相关机构之间就有共同利益的专业服务部门中相互承认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方面的任何形式的安排进行谈判;缔约方可定期审议专业服务附件的执行情况。
5、承诺表
各缔约方作出承诺的方式:
(1)正面清单模式:
中国、 新西兰、 柬埔寨、 老挝、 缅甸、 菲律宾、 泰国、 越南:
服务贸易采取正面清单方式承诺,并承诺将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老、柬、缅是15年内转为负面清单。
(2)负面清单模式:
澳大利亚、 日本、 韩国、 文莱、 印尼、 马来西亚、 新加坡:
所有类型的服务贸易和投资(包括跨境服务贸易),均采取“负面清单方式”。
6、RCEP各缔约方的开放水平
(1)中国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达到了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
(2)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数量在入世承诺约100个部门的基础上,新增了研发、管理咨询、制造业相关服务、空运等22个部门,并提高了金融、法律、建筑、海运等37个部门的承诺水平。
(3)其他缔约方在我国重点关注的建筑、医疗、房地产、金融、运输等服务部门都作出了高水平的开放承诺。
7、国际服务贸易实用网站
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index.shtml
RCEP文本: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
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
自贸区服务开放承诺查询: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serviceO_S.shtml
(六)投资
1、章节内容概述:
第十章为“投资”,该章节涵盖了包括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在内的投资领域四大支柱条款,确认了缔约方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投资待遇等方面的义务,通过改进的投资便利化条款、禁止业绩要求条款等,对各“东盟‘10+1’协定”现有投资规则进行升级和完善,允许缔约方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对与该章节相关义务不符的措施作出承诺。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缔约方应当允许所有与涵盖投资相关的转移自由且无迟延的进出、不限制货币转移时的汇率、对因战乱国家紧急状态导致的损失给予补偿、除特定情况外不得对本章节项下的投资进行直接征收或国有化等义务,充分保障各缔约方之间投资自由化的顺利进行。
本章节包括两个附件:
附件一习惯国际法:确认普遍意义的“习惯国际法”包括与外国人待遇有关的习惯国际法最低待遇标准,源于各缔约方对法律义务的遵循而产生的普遍和一致的实践。
附件二征收:对可能影响本章节项下的投资的征收作出解释,要求根据附件二中所列要素对缔约方是否存在征收行为进行个案判断。
2、投资规则的优化
(1)扩大投资范围
RCEP中投资的含义大大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直接投资(绿地投资、公司并购)和间接投资(贷款、购买债券、股票等),更是明确了合同权利、具有财务价值的金钱请求权和合同行为的给付请求权等也被视为投资的表现形式,投资的范围被显著扩大。但需要注意被认可为投资的合同被限定在交钥匙、建设、管理、生产和收入分享合同几种。
明确用于投资的投资回报也构成投资,与投资相关的服务措施可以参照部分投资保护的标准获得保护。
RCEP协定有关条文也进一步明确了不视为投资和“试图”投资的情形,例如市场份额、市场准入、预期收益和盈利机会本身并不是投资,司法、行政行为或仲裁程序中的命令或裁决也不在投资含义之内等。
(2)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①法条详述:第十章第八条保留和不符措施
在“附件3 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中,RCEP各缔约国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的投资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负面清单也被称为“不符措施列表”制度,表明东道国政府以清单形式对外商投资进行限制,除限制条目以外的领域被推定为允许合法投资。负面清单作为东道国政府规范市场准入的一种方式,在厘清市场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界定东道国政府对市场管理的边界、确定资源配置的主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②规定详解:
RCEP负面清单制度有助于消除部分行业的隐形壁垒,加强投资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缔约国对彼此实现负面清单的投资承诺,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这将为企业对外投资带来便利。
各方应当提供与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中包含的同等或更高水平的自由化承诺,并适用棘轮机制(即未来自由化水平不可倒退),这也保证了各方所做的承诺的稳定性。
(3)RCEP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
部门 |
渔业 |
政府级别 |
中央 |
义务类型 |
国民待遇(第十章第三条) |
措施说明 |
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
措施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第五条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第四条 |
(4)明确投资待遇
RCEP的投资章节规定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最低待遇标准等当前国际投资协定的标准性条款,其中重要的实体性条款均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RCEP协定签署并通过后,根据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最低待遇标准,各缔约方在外商投资领域的政策将进一步开放,给予各缔约国投资者的投资待遇将不低于本国的投资者,缔约国投资者在RCEP缔约国开展投资的便利性将显著增强。
①第十章第三条国民待遇:在投资的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每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和所涵盖投资的待遇应当不低于在类似情形下其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②第十章第四条最惠国待遇:在投资的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每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应当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形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投资者的待遇;在投资的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各方面,每一缔约方给予涵盖投资的待遇应当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形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的待遇。(本条不适用于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
③第十章第五条最低待遇标准:每一缔约方应当依照习惯国际法外国人最低待遇标准给予涵盖投资公平公正待遇以及充分保护和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A、公平公正待遇要求每一缔约方不得在任何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中拒绝正义;
B、充分保护和安全要求每一缔约方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确保涵盖投资的有形保护与安全;
C、公平公正待遇和充分保护和安全的概念不要求给予涵盖投资在习惯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最低待遇标准之外或超出该标准的待遇,也不创造额外的实质性权利。
(5)禁止业绩要求
法条详述:第十章第六条第(一)款
任何缔约方不得就其领土内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进行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施加或强制执行以下要求:
①出口一定水平或比例的货物;
②达到一定水平或比例的当地含量;
③购买、使用其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给予其领土内生产的货物优惠,或向其领土内的人购买货物;
④将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与该投资者的投资有关的外汇流入金额相联系;
⑤通过将销售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外汇收入相联系,以限制该投资生产的货物在其领土内的销售;
⑥向其领土内的人转让特定技术、生产流程或其他专有知识(不适用于柬埔寨、老挝和缅甸);
⑦仅从该缔约方领土内向一个特定地区市场或世界市场提供投资所生产的货物;或者
⑧对于在施加或强制执行该要求时业已存在的任何许可合同,或投资者与缔约方领土内的人自由达成的任何未来的许可合同,规定一定比率或金额的特许费,只要实施或强加该要求的方式构成一缔约方在行使非司法性质的政府职权下对该许可合同的直接干预。为进一步明确,当许可合同由投资者与一缔约方订立时,本项不适用(不适用于柬埔寨、老挝和缅甸)。
法条详述:第十章第六条第(二)款
任一缔约方不得就其领土内的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在设立、取得、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出售或其他处置方面,要求以遵守下列要求作为获得或继续获得优惠的条件:
①达到一定水平或比例的当地含量;
②购买、使用其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给予其领土内生产的货物优惠,或向其领土内的人购买货物;
③将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与该投资者的投资有关的外汇流入金额相联系;或者
④通过将该销售与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外汇收入相联系,以限制该投资生产的货物在其领土内的销售。
规定详解:
业绩要求,又称为履行要求,是指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的设立、获得、扩大、经营、管理、运营、销售或其他处置方面强加某些要求(强制性的业绩要求);或者对于外国投资的设立、获得、扩大、经营、管理、运营、销售或其他处置方面,获得东道国的优惠而强加某些条件(激励性的业绩要求)。
RCEP协定通过规定列举详细的禁止业绩要求,可以有效保护各缔约国的投资者,充分阐明了对待投资者的自由化态度。
(6)投资转移
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实现资产增值。一般来说,除了适当留存和以所得收益在东道国境内进行再投资外,外国投资者的收益总是要从东道国境内汇出。即使是投入的资本本身,也会因结业、清算、解散、破产等原因最终汇出东道国境内。在生产要素国际间流动频繁的今天,投资者所投资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常常会因日常交易而出现资金的跨境流动。因此,对投资者来说,投入的资本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其他款项能否自由地兑换和流转,关系到投资的成败,是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风险因素。
投资转移条款是保护投资者的资金转移自由和东道国维护金融秩序之间的重要工具,因此成为投资条约中最难达成一致的核心条款。而RCEP协定缔约国对此达成了一致,上述规定条款详细而落地性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投资转移的各个方面。
(7)严格征收和国有化
法条详述:第十章第十三条征收
①缔约方不得对涵盖投资进行直接征收或国有化,或通过与之等效的措施进行征收或国有化,除非:A、为了公共目的;B、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C、依照第二款和第三款支付补偿;以及D、依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
②补偿应当:A、无延迟支付;B、相当于公开宣布征收时或者征收发生时被征收投资的公平市场价值,两个时间以较早者为准。C、不反映任何因征收意图提前公开而引起的价值变化;以及D、可有效实现和可自由转移。
第十章附件二对不构成征收和国有化、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的表现等情形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8)严格征收和国有化
征收和国有化一直是全球范围内跨境投资的风险之一。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征收和国有化后要给予受损的外国投资者以适当的合理的补偿,但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资产被征收和国有化,尤其是在东道国没有正当程序的情况下任意征用和国有化投资者的投资,对企业的经营是很严重的打击。即便是在经济自由度很高的国家或地区,征收和国有化也是投资者需要重点考虑的风险。
RCEP协定本条严格而详细地规定了缔约国进行征收和国有化的情形,并对如何补偿投资者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将在一定程度上制止缔约国政府的征收和国有化行为,并有效保护投资者被征收和国有化后的各项权益。
(9)促进投资便利化
法条详述:第十章第十七条投资便利化
①在遵守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每一缔约方应当努力便利缔约方之间的投资,包括通过:A、为各种形式的投资创造必要的环境;B、简化其投资申请及批准程序;C、促进投资信息的传播,包括投资规则、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D、设立或维持联络点、一站式投资中心、联络中心或其他实体,向投资者提供帮助和咨询服务,包括提供经营执照和许可方面的便利。
②在遵循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缔约方在第一款第(四)项下的活动在可能的范围内可以包括帮助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投资者和涵盖投资通过以下方式与政府机构友好地解决在其投资活动中产生的投诉或不满:A、接收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适当考虑投资者提出的、与影响其涵盖投资的政府行为有关的投诉;以及B、在可能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以解决投资者在与涵盖投资相关的方面遇到的困难。”
规定详解:
投资便利化最初并无一个准确的界定。2008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通过了《投资便利化行动计划》,投资便利化作为一个单独概念出现。此计划中提到投资便利化的具体要求是,一项健全的投资促进战略确保所有投资申请得到迅速、公正、公平处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投资便利化是指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能够为投资者及企业提供的便捷化程序和优质的投资环境。
RCEP缔约国在认识到各缔约方投资便利化水平有较大差异的基础上,通过规定各项投资便利化措施(制度环境、金融效率、营商环境等)的综合改善,以期产生显著的投资创造效应。
(10)其他
RCEP的第十章节还分别针对涵盖投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第七条)、商业秘密披露(第十条)、因武装冲突等情形导致的投资进行损失补偿(第十一条)、投资权利的代为或转让(第十二条)作出规定。
RCEP在投资保护方面采用了“实体先行”的策略,先就实体保护标准达成协议,其后再进一步协商确定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章节的整体意义:RCEP投资章对原“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进行整合升级,作出了全面、平衡的投资安排,形成亚洲地区规模最大的投资协定。RCEP协定的落地将提高区域内跨境投资的透明度,减少投资壁垒,充分体现了对投资的精细化保护以及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利益平衡,将为区域内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加稳定、开放、透明和便利的投资环境。
RCEP生效后,借助其投资便利性、准入门槛降低的要素,将带来区域内要素和商品流动的壁垒逐步削弱、扫平,规则和标准逐渐统一,RCEP区域作为一个整体对投资的吸引力也将愈发凸显。这将有利于更多的中国企业在该区域内进行产业链布局,在更加自由、便利、公平的RCEP区域内寻求新的投资机会,进而促进中国对外投资的增长。
(11)国际投资实用网站
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index.shtml
RCEP文本: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
自贸区服务开放承诺查询:http://tradeinservices.mofcom.gov.cn/serviceO_S.shtml
“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http://fec.mofcom.gov.cn/
各缔约方《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gbdqzn/index.shtml
境外安全风险防范提示: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jwaq/
(七)知识产权
1、章节内容概述
第十一章为“知识产权”。该章节确认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地位,但是提供了超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保护。该章涵盖了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既包括传统知识产权主要议题,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趋势。全面提升了区域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将有助于促进区域内创新合作和可持续发展。
该章节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民事救济程序,要求缔约方为权利人提供公平和合理的救济程序,并对停止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临时补救措施等作出规定。
本章节包括两个附件:
附件一为特定缔约方过渡期。
附件二技术援助请求清单。
重点解析:①RCEP协定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也是中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最全面的章节;②推动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改革。
2、著作权主要制度
(1)明确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专有权,突出对作者、表演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对于直接或间接使用为商业目的而发行的录音制品进行广播,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应当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或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利。
(3)对广播组织专有权中“故意传播”的传播要件可以解释为“向公众再传播”。
(4)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鼓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和对其成员负责的方式运作,包括公开和透明地记录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
(5)限制和例外:每一缔约方应当致力于通过与第一款相一致的限制和例外,为合法目的在其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制度中提供适当的平衡。合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研究、批评、评论、新闻报道和为盲人、视障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
3、商标权主要制度
(1)商标保护:能够将一个企业的货物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记或任何标的组合都应当能够构成商标(此类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元素、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在内的标记以及此类标记的任何组合)。即使标记本身不能区分有关货物或服务,缔约方可以将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条件。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只要证明商标在缔约方受到保护,无须在其法律法规中将证明商标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对待。此外,作为地理标志的标记依照其法律法规能够在商标制度下得到保护。
(3)商标分类:遵循依据《尼斯协定》制定的分类系统的翻译版本,在尼斯分类更新版本的官方翻译已经发布和出版的情况下,该缔约方应当遵循该版本。
(4)商标注册和申请的流程:缔约方应当设置商标注册制度,包括:向申请人提供驳回商标注册理由的书面通知的要求,书面通知可以是电子文本;申请人享有回复商标主管机关的通知,对初步驳回决定提出复审,以及对最终驳回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在商标注册之后,相应机关对商标异议、撤销、注销或无效程序的行政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此类决定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供。
(5)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每一缔约方应当规定其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申请或注销注册根据其法律法规属于恶意的商标申请或商标注册。对于恶意注册商标及抢注商标的司法实践,中国在治理过程中也设计了规范制度。例如《商标法》第4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4、专利制度
(1)专利客体:缔约方可以排除特定发明专利,如阻止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为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医治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物学方法外的生产植物或动物的主要生物学方法。
(2)授予的权利:专利客体为产品的,为阻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此类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专利的客体为方法,为阻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防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通过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3)审查、注册的程序事项:缔约方认识到提高各自专利制度的质量和效率以及简化和精简各自主管机关的程序的重要性,以造福于各自专利制度的所有使用者和全体公众。对专利申请、异议、撤销、注销或无效程序等,相应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此类决定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供。
(4)国际专利分类制度:各缔约方应当致力于使用《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及其不时的修正相一致的专利分类制度。
(5)专利的其他规定
可申请专利的技术范围及排除: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还是方法,只要此类发明具有新颖性、包含创造性步骤并且能用于产业应用的,都可以获得专利。但是可以排除特定发明的可专利性,如阻止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为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者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医治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物学方法外的生产植物或动物的主要生物学方法。
5、不正当竞争
(1)各缔约方应依照《巴黎公约》第10条第2款涵盖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具有不择手段地对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性质的一切行为、在经营商业中,具有损害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或说法等。
(2)依据各自国家顶级域名(ccTLD)管理制度,基于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批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确立的原则或仿照该原则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同时,有人以营利为目的恶意注册或持有一与商标相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域名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救济,此类救济可以但不必包括撤销、注销、转让、损害赔偿或禁令救济。
(3)缔约方应当根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披露的信息提供保护。具体为:双方不得要求或施压外国个人披露为证明其符合相关行政管理或监管要求所不必要的敏感技术信息。
6、知识产权权利的执法
在第十节 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中,细分四小节予以规定,分别是一般义务、民事救济、边境措施、刑事救济。
(1)一般义务: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确保其法律法规中包括本节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本章所涵盖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阻止侵权的快速救济和阻遏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并规定相关程序应当公平合理,不应不必要的复杂或成本过高,也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时限或造成不合理的延迟。
(2)民事救济:民事救济方式强调程序上的公平和合理,当事方可以由独立的法律顾问代表,不得强制要求本人出庭,并应注意保护当事方的机密信息。损害赔偿以填平为原则,赔偿金数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害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来确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但是司法机关有权判令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诉讼成本或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缔约方亦可规定任何其他费用。对于假冒侵权商品,各缔约方应当规定其司法机关有权采取临时措施扣押涉嫌侵权货物以及主要用于被控侵权行为的材料和工具以及相关侵权证据,并有权责令处置或销毁这些侵权商品、材料和工具,而不作任何补偿。
(3)边境措施:边境执法机关可以依权利人申请中止放行涉嫌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主管机关有权要求权利人提供保证金或同等担保,亦有权将发货人、 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描述、货物的数量、货物的原产地等信息告知权利人。主管机关亦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行动中止放行涉嫌盗版或假冒商标货物,并迅速通知进口商和权利人,要求权利人提供相关信息,以协助主管部门采取边境措施。主管机关有权下令销毁或处置被认定为盗版或假冒商品的货物,除例外情况外,仅简单移除商标不足以允许货物进入商业渠道。
(4)刑事保护:刑事保护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的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盗版或商标侵权行为。刑事处罚应包括适用于同等严重程度犯罪的刑法水平相一致的有期徒刑和罚金。司法机关有权扣押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实施犯罪的相关材料和工具以及与被指控的罪行有关的书面证据,并有权在不给予被告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没收或销毁侵权货物、材料和工具。
7、知识产权实用网站
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index.shtml
RCEP文本: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http://ipr.mofcom.gov.cn/index.shtml
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
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
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http://www.ipraction.cn/
(八)电子商务
1、基本原则
RCEP电子商务章节是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的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成果。
RCEP确立的电子商务的原则是让缔约方认识到电子商务提供的经济增长和机会、建立框架以促进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信心的重要性,以及便利电子商务发展和使用的重要性。
本章主要有三个目标:一是促进缔约方之间的电子商务,以及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的更广泛使用,二是致力于为电子商务的使用创造一个信任和有信心的环境,三是加强缔约方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的合作。
2、主要内容
(1)贸易便利化
无纸化贸易(电子形式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RCEP提出缔约方应当努力接受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贸易管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应当在国际层面开展合作,以增强对电子版本文件的接受度。
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采用电子技术检验用户合法性的操作):缔约方应当允许电子交易的参与方确定适当的电子认证技术和实施模式,应当鼓励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除非其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缔约方不得仅以及签名为电子方式而否认该签名的法律效力。
电商企业在使用电子签名时需提前考察缔约方的国内法是否对于电子签名另有规定,以免使用的电子签名效力不被认可。例如,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下列三种情形即不适用电子签名:①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2)电子商务环境
①线上消费者保护:缔约方应当通过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对使用电子商务的消费者进行保护,并发布对线上消费者保护的相关信息,包括消费者如何寻求救济及企业如何遵守法律要求。
②线上个人信息保护:缔约方还应当通过法律法规保证线上个人信息受到保护,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合作以保护从其他缔约方转移来的个人信息。缔约方应当鼓励法人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其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③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每一缔约方应当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采取或维持相关措施,包括要求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提供者为接收人提升阻止接收此类信息的能力提供便利;根据其法律和法规规定,要求获得接收人对于接收商业电子信息的同意;将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减少到最低程度。各缔约方应当针对未遵守以上规定要求而实施措施的非应邀电子信息提供者,提供相关追索权。
④国内监管框架:要求缔约方设立监管电子交易的法律框架,并努力避免对电子交易施加任何不必要的影响。在关于国内监管框架的具体制定上,RCEP提出每一缔约方应当在考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2005年11月23日订于纽约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或其他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基础上,采取或维持监管电子交易的法律框架。
⑤海关关税:缔约方应当维持目前不对缔约方之间的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但并不阻止缔约方依照本协定对电子传输征收税费、费用或其他支出。
⑥透明度:每一缔约方应当尽快公布与本章实施相关或影响本章实施的一般适用的所有相关措施,或如上述情况不可行,以其他方式使公众获悉,包括在可行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公布。
⑦网络安全:各缔约方认识到网络安全相关事项的重要性:一方面是负责计算机安全事件应对的各自主管部门的能力建设,包括通过交流最佳实践;另一方面是利用现有合作机制,在与网络安全相关的事项开展合作。
(3)电子商务
①计算设施位置:虽然各缔约方可能对计算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有各自的措施以寻求通信安全和保密要求,但缔约方原则上不得要求涵盖的人使用该缔约方领土内的计算设施或者将设施置于该缔约方领土之内,作为在该缔约方领土内进行商业行为的条件。
②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缔约方对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也可能有各自的监管要求,但原则上应允许电子商务电子信息自由跨境传输。
(九)中小企业
1、本章目标
缔约方认识到,包括微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为经济增长、就业和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为此缔约方寻求促进信息共享与合作,以提高中小企业利用并受益于本协定创造的机会的能力
本协定多个章节中的条款有助于鼓励和便利中小企业参与本协定
2、主要内容
缔约方应提供和维持一个中小企业会谈平台,以开展旨在提高中小企业利用协定、并在该协定所创造的机会中受益的经济合作项目和活动,将中小企业纳入区域供应链的主流之中。
强调充分共享RCEP中涉及到中小企业的信息包括协定内容、与中小企业相关的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与中小企业参与协定并受从中受益的其他商务相关信息。
(十)政府采购
1、本章概述
RCEP政府采购章是我国首次在诸边协定中纳入政府采购相关规则。该章不仅包含了信息交流合作、提供技术援助、加强能力建设等内容,还增加了审议条款,为各方未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本章预留空间。
政府采购透明化不仅可以扩大政府采购的国际竞争,还有利于本国政府采购规范目标和原则的实现。因此,RCEP政府采购规定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促进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程序的透明化,扩大国内外市场竞争。协议还明确了加强各缔约方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合作目标。认识到政府采购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协议各方都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开放和国际竞争的基本原则,规范各自的采购程序和行为。
2、主要内容
(1)范围
政府采购适用于缔约方中央政府实体实施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中央政府实体由该缔约方为本章之目的自行定义或通报。
透明度和合作相关义务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
协定推动政府采购开放的举措和办法是加大透明度。重点对象是各缔约方的法规和采购程序,适用本规则的范围是中央层级的政府部门,中央以下的政府部门不在管辖范围之内。
(2)透明度(第十六章第四条)
一、每一缔约方应当:
(一)使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可被公开获取;以及
(二)努力使其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可被公开获取,其中可能包括采购机会公布地址的信息。
二、每一缔约方努力在尽可能且适当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使第一款所涉信息可被获取并更新。
三、每一缔约方可以在第十六章附件一(《缔约方用于发布透明度信息的纸质或电子方式》)中列明该缔约方用于发布第一款所涉信息的纸质或电子方式。
四、每一缔约方努力使第一款所涉信息的英文版本可被获取。
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GPA)的相关内容比较,RCEP在透明度方面的规定是十分宽松的。例如,GPA透明化原则贯穿整个协议始终,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包括监督和审查程序,对公开信息的时限要求,招标采购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等。上述主要原因是,RCEP协定多数国家未加入GPA,并且各缔约方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和程序做法上差距很大。所以,在达成一致努力方向的基础上,RCEP采取的是分阶段、分层次的做法,不求一步到位,但求共同进步。
(3)合作
①交换法律、法规及程序修订信息;
②提供培训、技术援助或能力建设,并共享信息;
③共享中小微企业相关最佳实践信息;
④共享与电子采购系统相关的信息。
(4)联络点
每一缔约方应当在本协定对其生效之日起30天内指定一个或多个联络点,以便利本章项下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并将该联络点或这些联络点的相关细节向其他缔约方通报。每一缔约方应当将一个联络点或多个联络点相关细节的任何变动迅速向其他缔约方通报。
(5)无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承诺
(6)不适用争端解决
(7)主要作用
①以开放的政府采购换取更大范围的信息机会
今后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层级的政府采购,须保证在十五国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即有关这一层级的政府采购的法律、各项规章,有关政府采购程序,以及在媒体公开的招标信息,都应当向十四国开放,并翻译为英文。与之相对应,其他缔约方的政府采购采购法规、程序和公开采购信息,也有义务向我国公开(最不发达国家除外)。这就为我国企业提供了大量的新的市场信息资源,拓展了企业走出去的渠道,增加了新的贸易机会和国际发展的可能性。
②数字政府采购逐步走出国内闭环
协定明确了电子信息手段的应用,指明了进一步实现政府采购透明化的发展方向。我国政府采购电子信息平台、采购系统和交易平台的运用已经十分普遍,具有深化应用和操作的充分潜力和能力,因此,如果仅就我国国家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包括链接其他十四国政府采购信息这一环节来说,执行协定义务和享受相同待遇并不困难。因此,接下来一是需要整合各个部委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制度,真正形成贯通全国的中央级政府采购制度信息发布渠道;二是为我国企业得到东盟等十四国的政府采购信息提供便利,真正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在自贸区中的共享。
③政府采购国际合作领域加深加宽
RCEP将促进各方在更高水平和更宽领域上加强政府采购信息交流和合作,这也为我国与其它国家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更深入的合作交流提出了具体的路径。其说明政府采购不仅是一个重要市场,是发挥政策功能、提振经济的重要手段,更是国际交往、开拓政府间、政府与企业间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未来随着RCEP的执行,我国各级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机构,我国各个与政府采购具有或可能产生业务关系的企业,都有机会在国际合作的平台上,分享法律规章制定,政府采购运行和管理,以及各类技术手段应用等方面的经验,甚至包括共同研究、开发政府采购系统和平台的合作机会。
(十一)其他规则议题
1、贸易救济
第七章为“贸易救济”,该章节包括两个小节。第一小节为RCEP保障措施。该小节为各缔约方设立了有明确定义的条件和要求的过渡机制,用于解决在RCEP项下由于其他缔约方履行承诺而对其国内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第二小节为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该小节重申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对禁止归零原则、以及披露基本事实和妥善处理机密信息等义务进行了强调。
2、竞争政策
第十三章为“竞争”,该章节要求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禁止反竞争活动的法律和法规,设立或维持执行其竞争法的机关,承认缔约方拥有制定和执行自己竞争法律和政策的主权权利,并且允许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排除或豁免,规定缔约方进行技术合作活动,以培养必要的能力,加强竞争政策的制定和竞争法的执行。
3、经济技术合作
第十五章为“经济与技术合作”,该章节为实现RCEP的长足发展提供了框架,缔约方同意探讨和开展重点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向发展中缔约方和最不发达缔约方提供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以提高公众认识并促进企业获取信息。
邵开俊主任在总结时指出,RCEP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RCEP自贸区的建成意味着全球约三分之一的经济体量将形成一体化大市场,使其为区域和全球经济增长注入强劲动力。同时,将为中国双循环提供巨大动力,推动中国进行更高级别的开发开放,特别是在共建“一带一路”战略方面。另一方面,中国加入RCEP除了自身的稳定发展以外,加深了与其他国家的经贸联系,从而与整个世界紧紧扭抱在一起,使得我国周边区域地缘政治地位更加稳定,更有利于提升中国全球治理的能力,并在“逆全球化”的大潮中突出中国的“新全球化”方案。
供稿:一带一路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喻劼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