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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日期:2016-03-28     作者:融资租赁业务研究委员会

      日前,财政部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5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其中有关融资租赁的规定包括:售后回租业务按6%收取增值税;其他融资租赁业务按17%收取增值税;符合条件的租赁公司纳税超过实际税负的3%,就超过部分享受即征即退。另外,在20164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售后回租,在合同到期前进行的售后回租服务,可按原有政策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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