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员工希望适当发放生活费
昨日下午,正在住院的王雪致电记者说,本报报道见报后,她被辞前工作的华清池德宝楼一位杨姓领导,前往医院看望了她。“组长(杨姓领导)拎着礼物,就说看看我的伤情,解聘和再聘的事情一字未提。”她说。
被辞的厨师李师傅告诉记者,自己咨询了律师。“按照经理放假的说法,这几个月应该给我们适当发放生活费,实际上我们就是被解聘了。”他说,现在是旅游淡季,工作很不好找,没打招呼被辞退,立马就没有了经济来源,日子也突然艰难起来了。
劳动部门介入调查
记者从临潼区劳动监察大队获悉,从本报报道得知华清池突然辞退60余名员工的消息后,他们已于当天召开紧急会议,准备介入调查。一位姓武的工作人员称,此前他们对本次裁员一无所知,因这次涉及人数较多,不排除放弃周末,立即开始调查的可能性。由于目前还没有接触到相关人员,他称还不便于对本次裁员表态。
律师:裁员理由不成立
针对本次裁员,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朱政律师认为,以旅游淡季和装修的理由给员工放长假或暂时辞退的说法,不能成为裁员理由。她说,根据华清池和60余名员工之间的实际情况,虽然没有签订任何用工合同,但形成了事实用工,突然解聘需要向员工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确需裁减人员的,还应提前30天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按照华清池领导所说,临时工100多名,被裁人员占到了60多名,所裁人员比例超过了员工数的10%,按规定也应提前在劳动部门备案。”
朱律师认为,被裁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劳动监察部门也应进行劳动行政监察。鉴于还有一个月新劳动法就要实施,且新劳动法对此类情况的制裁更为严厉,如果华清池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合理的裁员理由,不排除其规避新劳动法的嫌疑。记者王丽侯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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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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