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继《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之后,该解释的出台为“污染环境罪”等环境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提供了重要的依据,需要进一步解读、关注。
承办单位:市律协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 / 市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会议时间:2013年07月10日(周三) 14:00 - 16:00
会议地点:市律协35楼第一会议室(肇嘉浜路789号35楼)
会议联络人:李之玮(市律协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 秘书 13817926855)
请各位委员准时出席,同时欢迎感兴趣的律师参加。此次活动计入培训课时,请带好会员卡。
注意事项:
1、因场地有限,感兴趣的律师请尽快报名。名额【60】人【点击此处报名 //www.ekozeni.com/meeting/apply/7e64861538b34f2aa7b27e1a70bb0c71】 2、活动向本市律师及实习律师公开,报名者请持本人会员卡或实习律师证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并请记住自己的报名编号。 3、如因有事不能参加当日活动的,请提前一天联系我们,以便将名额留给其他感兴趣的律师。 4、会议期间请保持安静并遵守会场秩序,手机请调至振动档。 联系人:金鹰 联系电话:64030000-107
市律协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
市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