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条”的荒谬之处,自不待言。首先它对那些千辛万苦才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成为律师的人是很不公平的;其次它混淆了法律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的区别;最后它还必将使律师队伍更加鱼龙混杂,使人们取巧、走捷径之心大盛,尤其“同等专业水平”更是弹性极大——— 我还认为我也具备“同等专业水平”了呢!
“第8条”最终会不会被正式写入《律师法》,还属未定之论,因为委员们正在“激辩”当中。但它能够堂而皇之地被写入 “修订草案”,却让我们窥见了“草案”起草者中“西门庆”的影子:谁将是“第8条”的最大受益者?是那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还是“第8条”的起草者——— 也正是这些“人员”们?
现在大家都说要按游戏规则办事,因此通过制定或修改游戏规则来遂行腐败,应该算是一种最高境界的腐败。这种腐败,高就高在没有任何常规的腐败动作,既不吃回扣,也不拿红包,更不接受请吃请喝、按摩等,但一旦得逞,则利益极大。
律师资格要“济贫抑富”
■ 杨 涛
如果在十年前或者更早些时候,给教授、研究员以特许的律师待遇,有其合理的成分。因为那时,律师业亟需发展,人员缺少,而这些法学教授、研究员们具有相应的知识水平,可以弥补人员稀缺的矛盾。不过,从今天来看,教授、研究员弥补这一缺陷显得有些多余了。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注册律师大约有14万人,这个数量从绝对总数上讲,已经名列世界前茅;更要命的是,我国的律师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上海、广东、北京的律师都将近万人或在万人以上,大中城市的律师已经出现饱和的状况,而法学教授、研究员们也集中在大中城市,因此他们自动取得律师资格不是弥补人员不足的矛盾,而是加剧了律师的恶性竞争。
还必须指出另一个严峻的事实:尽管我国律师的总数多,但从律师的地区分布状况看,却极不平衡。截至2004年,我国还有206个县没有律师,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而农民和农民工,他们没有足够的钱来获取正式律师服务,只能请没有执业资格证的“黑律师”或者农村略通法律知识的“赤脚律师”来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然而,这些“黑律师”与“赤脚律师”同样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他们没有正式执业证,不能享受许多律师的权利,不能很好地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他们游离于监管之外,常常引发各种纠纷。
所以,与其给教授、研究员以特许的律师待遇,不如给为农民、农民工从事法律服务的“赤脚律师”松绑,让农村和城市底层的人们也能接受最低程度的法律服务。首先必须给“赤脚律师”正式的名份,让他们在官方登记备案,对他们进行相对较容易的考核;允许他们参与调解、收集证据、出庭应诉;允许他们成立自己的协会与组织,为自身争取权利;最为重要的是,为了不让“赤脚律师”异化,就要限制他们在特定的地区和为特定的人员从业。
到那时,如果教授们有兴趣从事法律公益事业,为农民、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但又没有律师资格,那么,欢迎加入“赤脚律师”行列来!
“特许”未尝不可
■ 盛大林
在新浪网的调查中,70%以上的网友认为“不可以”,认为“可以”的网友不到20%——— 而这20%中还包括我的一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奉恒高认为,特许“对现在通过司法考试拿到律师执业资格的人来说,很不公平”。这个理由不成立。如果这也算是“不公平”,那么制度就都不能变革了——— 以前当法官不用通过司法考试而现在却是必须的,不公平;职称外语考试永远也不能取消了,因为这对参加过考试的人不公平……
“有的博导、教授退休了,核准就能当律师,水平可能真的不如法律系毕业的本科生。”这样的情况肯定有,不过,通过司法考试的,水平就一定高吗?也不一定。虽然法律研究或教学与律师职业有所不同,执业所应达到的资格标准也有差别,但基本的内容是一样的。若论门槛的高度,“高级职称”肯定高于“司法考试”——— 如果让律师和法律教授 (研究员)相互客串,即让教授参加司法考试而让律师参加高级职称评定,我相信,教授的通过率肯定高于律师。既然职称转为其他专业系列都不需要重新评审,同一专业的执业资格为什么非经考试不可呢?
要说“实践经验”,刚刚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的人也没有。至于“面窄”,这也不是问题。熟悉哪方面的法律,代理哪方面的案子就是了——— 著名律师往往也都是侧重于某一领域。
更重要的是,“资格”后面还有“市场”。律师行业已经市场化了,每一个获得律师资格的人都要经过市场的检验。当事人在聘请律师之前,一般都会进行调查了解,这种“选择”要比司法考试更能检验水平。如果没有一定的水准,教授们一般也不敢妄自申请律师资格;而且申请后,毕竟还有司法部门把关;即使经过了“特许”,也会受到市场无情的冷落乃至淘汰。
现在,执业资格考试太多了,有些职业准入制度完全可以简化。律师特许制,未尝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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