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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配合市总工会开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执行情况的调研

    日期:2017-12-26     作者: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今年,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配合上海市总工会开展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执行情况的调研,以准确评估并为有关部门更好地在实践中运用并不断完善集体协商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建议。
       2015年,为进一步推进集体协商,上海市修改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协商是调整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调研课题由市总工会发起,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具体承接,并成立了联合课题组,由市总工会劳动关系部副部长黄琦、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陆敬波律师共同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总工会劳动关系部金邓凯、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万正付、曾立圻、邱晨鹤三位律师。调研主要采用了问卷调研+现场座谈的方式进行。2017年上半年,课题组依托市总工会向全市16个区县企业发放了1600份调研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240份,借此倾听广大职工对《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订后的感受,获取第一手调研资料。从问卷反馈的情况来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订后,职工对集体协商的关注度有所提高,有841人对此选择了“非常关注”或“比较关注”,占67.8%;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的获得感也在增强,有1034人选择了对本企业工会提出的集体协商内容“满意”和“比较满意”,占83.4%;一些问题也仍然存在,如有574人认为本企业的集体协商“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仍不够”,占46.3%,更有60人认为是完全“走过场”,占4.8%,说明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还有提高的空间。2017年下半年,课题组在市总工会和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召开了两场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工会干部、劳动关系指导员、企业负责人、人力资源从业者和专家学者的观点、主张。有专家建议,可以借鉴工会参与劳动法律监督的实践,将集体协商纳入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适当增强集体协商的刚性;还有观点认为,目前的集体协商主要还是依靠带有行政色彩的指标任务方式进行推动,但最终的目的在于如何形成自发机制,能够在需要的时候让机制自动触发,但是在制度发挥作用的时候也要兼顾企业利益,秩序不能乱,企业的效益决定了协商的空间,所以关键在于如何确保职工的话语权,并提高工会组织的公信力,让集体协商易启动、有秩序。此外,课题组还充分发挥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律师贴近企业和职工的优势,吸收了律师在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时收集的部分意见建议,为课题研究提供了大量理论与实践支撑。
       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课题组完成了调研报告初稿,并分别邀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叶维弘处长、市企业联合会雇主部宋靖、上海财经大学王全兴教授及齐斌、李淑芹两位资深律师等各方专家集体“把脉问诊”,参与论证,指出调研报告存在的问题,并给予中肯建议。课题组认真听取、充分吸收了有关各方的意见建议,对调研报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最终调研成果《关于<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真实反映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订后本市集体协商的现状和变化,剖析了修法后实践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准确把握集体协商的重点对象、进一步推广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赋予劳动关系三方更多的资源手段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发挥集体协商协调劳动关系作用的思考与建议,为实践的开展和立法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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