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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蔓 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文字整理:许倩
多种形式财产分割是离婚家事纠纷的主要焦点
卫新:王宝强这个案子大家都知道,已经刷爆朋友圈,他本人在微博上发布的离婚声明也已拥有99亿次以上的阅读量,可谓引起极大的轰动。普通老百姓把这个事情也许是当社会新闻或者娱乐新闻来看待,但是作为律师,王宝强的案件其实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所以我们今天花点时间来交流一下,宝马事件对法律服务业有什么启示。我想请教嘉宾的第一个问题是:离婚家事纠纷中,当事人涉及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我相信王律师对此肯定非常有经验,请跟我们分享一下。
王小成:传统家事离婚纠纷案件,主要焦点问题一般会涉及至少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在此认定过程中有些案件还会涉及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会照顾无过错方。
第二个方面,涉及双方所生育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之争。父母不能在一起继续生活下去,必然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随谁一起生活的问题,这也是双方争议比较大的一个焦点,加上抚养权之争可能还会与财产分割有一定关联,所以这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焦点问题。
第三个争议焦点,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目前,关注度比较高的,尤其像北上广深这样的大城市,由于房价处于高位,多数离婚案件均会涉及房产分割问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后,离婚房产分割引起了很大的关注。房产之外,对于高资产人士,他们的财产往往是以股权的形式存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上市公司的股份是非常重要的一块资产,这块资产分割非常重要;再加上,目前司法解释针对股权的分割没有明确的意见,司法实践中,公司股权的分割成为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难点所在。其他财产,诸如一些金融产品等财产形式的分割,相对股权分割来讲,显得不是那么突出。
卫新:王律师总结了三点,第一,婚姻案件中感情破裂的过错方是谁;第二,孩子抚养权之争;第三个就是在财产分割中的难点,其中比较复杂的有对公司股权的分割,这是目前家事婚姻案件中焦点争议问题。葛律师,您有什么观点?
葛蔓:刚刚王律师讲得比较全面了,针对他所讲的几个问题,我稍微提点我的看法和意见。其实,我做婚姻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也很清楚不会因为当事人一方坚决不同意而导致无法离婚,最终想离都能离掉。那为什么有过错方会在离婚过程中坚持自己没有过错?可能他们之间已经没有感情了,可能更多也是从财产角度考虑。比如一方收入比较高,如果是通过拖延离婚时间使分割财产的时间周期加长,也就是财富累积分割基数更大,离不离的问题到后面不是简单的纯感情上的问题,实际上是演变成了财产或者是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博弈的综合性问题。这在做离婚案子中可能是比较难的一点,虽然法律评价的是感情已破裂,但是当事人考虑的并不仅仅完全是这点,即便他认为是感情破裂,他可能也会考虑全面因素来导致婚离得不是那么容易。
还有一个难度就是财产分割里面的形式种类可能会越来越多,以前我们觉得分房分现金会比较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形式类别比较多,也会成为婚姻家事里处理比较难的问题。现在因为很多家庭会不断有很多现金资产、金融资产的配置,比如很多人会投资一些大额保单、股权、艺术品、虚拟货币等,所以财产复杂疑难是离婚案件复杂的新趋势,根据司法实践对新情况的认定,裁判规则会有不断调整。比如涉及到公司股权分割问题,也是相对来说比较复杂的。有时可能是夫妻两人中的一人在前线打拼,另一方在后面辅佐家庭;也有夫妻两人共同打拼,各种形式的不同可能导致股权分割中很多细节和操作方式、难点会不完全一样。所以在这类问题的处理上,虽然分割的财产是股权,但是根据公司形式、股权结构不同,可能会有操作上的分割差异。
还有一个就是抚养权的问题,刚刚王律师也有提到,现在夫妻一方确实是希望孩子跟着自己一起成长,但是也有很多家庭纯粹是为了争取孩子以争取更多财产,所以不仅仅是考虑感情因素,可能会把财产分割的综合因素考虑进去。还有一个就是现在因为经济条件好了,孩子的开销也大了,我们国家实践中,抚养费支持的水平特别是在一线城市远远达不到孩子所需要的抚养费的支出,所以在抚养费的问题上,双方会有很大的争议,法定标准不能满足的前提下,就不同意离婚,以此达到一些目的。
卫新:我简单做一下补充,在我看来,这些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几方面,第一,房产是个大问题,现在房子的价值越来越高,在离婚案件中,抢房子或者获得房子利益最大化是一个焦点问题;第二是公司股权,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资本和创业相结合,很多年轻人在创业过程中,通过几年努力,公司可能就达到估值上亿元甚至上市的标准,所以公司股权分割是个难点;第三个关于知识产权领域,这种财产也会成为分割财产的一个难点和焦点。当然也有一个趋势,现在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到第三人的因素会越来越多,包括房产中父母、公司中的其他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这些也使得离婚案件变得更加复杂。还有一点,以前大家可能都没什么钱,现在双方悬殊的婚姻越来越多了,就是地位和财产悬殊,这也会导致一些新的焦点问题产生。
婚姻家事纠纷中股权分割复杂
卫新:今天,我们就重点谈谈公司股权分割的部分,想跟两位交流一下,在离婚案件中,公司股权的分割到底该怎么操作,有什么规则或讲究?先有请王律师聊一下。
王小成:刚才谈到公司股权分割,在离婚案件中确实是难点问题。这么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先后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但是对于公司股份的分割方面,一直没有明确的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方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有一条规定,但该条文主要针对双方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给出了指导路径,如果双方针对配偶一方所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在分割时不能达成一致,怎么来解决,显然这是很难。双方感情已经到了覆水难收的程度,一般很难坐下来讨论财产分割事宜。这么多年来,从我国《婚姻法》2001年出台之后,到目前阶段,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层面,一直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出来。
在实践中,我们处理的一些案件,也是在不断摸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难点问题:首先公司股权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我们“婚姻家事法律圈”和“公司法法律圈”会有不同的争议,因为股权是个复合型权利,和股东身份有密切联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导致了股权分割会遇到《公司法》和《婚姻法》之间冲突的问题;其次,涉及到股权的价值如何认定?在以往案例中,一般情况下我们会申请财务司法审计,同时申请对需分割的公司股权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待分割股权的价值;第三个问题,就要解决股权到底由谁继续持有?持有股权的一方如何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若其不同意支付对价,非股东配偶如何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这就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操作。以上是离婚诉讼过程针对有限公司股权分割需要解决的三个实体法上的问题。那么在处理程序上,目前多数法院操作实践,除非是一人有限公司,股权分割一般会涉及到其他股东,会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在程序上离婚案件中一般是不处理,需离完婚之后再来分割,必然会在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会加大。当事人会感觉很不好,婚都离了,最重要的资产还没分割掉。因此,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会存在法律上、操作上的难点。
以上是针对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如果涉及到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等一些公众公司股权分割,如果其中一方只是很小的股东,涉及的股份数量很少,可能会好操作一点。但是,如果涉及到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的股权分割,往往会涉及到限售“锁定期”问题、信息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一致行动人”变化等问题,伴随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婚姻问题,可能还会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的影响和冲击。因此,公众公司大股东的离婚涉及的面非常复杂,需要提前作好预案。
在实践中,怎么来解决上述问题,我们现在谈得最多的,也是最经典的案例就是“龙湖地产”大股东的离婚案。在离婚之前,通过家族信托的架构,双方权益已经分配好,对上市公司基本上没有任何冲击。这种方式方法非常值得借鉴。
今天,我们谈到王宝强的案件,我注意到,其实王宝强在正式曝光要离婚之前,公司股权的架构已经搭好,从公司的控制权到股权的收益权,实际上其与马蓉两方已经经过谈判协商,达成了妥协,引入有限合伙的持股模式,在两人之间实现权益的平衡。双方的离婚争议对于公司的影响已经降到了最小的程度。所以,王宝强的离婚事件,在引起大众观注,吸引眼球的同时,作为专业人士,我更关注他的公司股权的分割开创了一种新的模式,当然,我们需要进一步观察。
葛蔓:在王宝强的案子上,我跟王律师意见有点不同。的确在实践中股权价值是非常难认定的,明星在一些重大事件中可能有一些炒作行为,但是目前来说没有相应证据。从我的角度,我和王律师观点不同,如果我是王宝强,所有的核心资源都在我手上,即便双方谈离婚协议,一定有一个互谅互让的砝码。如果他们俩已经谈好,要进行博弈,在财产和子女问题上一定有一方的妥协和另一方的平衡。财产方面,王宝强完全可以在他的人脉资源或影视资源的带动下,另起炉灶开公司。换句话说,如果事先已达成一致,王宝强也无需用诉讼来解决问题。抛开我们的猜测,如果王宝强真的是把所有的股权陆陆续续移转到自己手上,实际在法律上认定王宝强名下股权还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马蓉仍然享有股权分割的权利。
这就涉及到股权分割的一个难点,在公司里,环境特别复杂,特别是在中国,我发现很多股权代持,如果碰到这种情况,相对来说股权分割的难度会比较大。因为你不能证明股权是自己真实持有,先需要通过其他诉讼先把股权确权先做好,然后再去做股权分割,这是第一。第二,涉及到股权价值的认定问题,王律师刚刚已经讲了很多,我就不再赘述了。我所碰到的案子里,有很多配偶是不参与公司运营的。一旦离婚,有一部分人希望直接分割股权,也有一部分是想拿一笔股权对价款,但是这可能会涉及到其他股东。基于合伙的人合性,其他股东未必希望股东配偶也能参与公司管理,更何况离了婚以后能和平相处,在中国是比较少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整个公司股东权利怎么平衡、公司决策的效率问题,如果这个公司是公众公司,股权分割难度可能会更大。我还想补充一个,离婚通常是持续战,很多股权在准备起诉或蓄意起诉过程中,已经被恶意转让,这种股权转让效力问题包括怎么把股权继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会加大股权分割难度和繁琐程度。
卫新:两位都谈得很好,公司股权怎么分,程序问题是实践操作中的要点,我认为,跟婚姻关系相关的公司股权分割,常常不是一个单一案件,可能会涉及到确权、与第三人的争议,常常无法在离婚案件中一次性解决,而且解决的顺序也常常极大的影响当事人的权益,需要特别关注。另外,还要区分公司形态,公司形态有几个维度,一个是夫妻两人共同经营的公司,司法解释或各地操作有比较明确的方法可以借鉴,包括一人有限公司。但是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关系,有其他股东的情况,必须考量第三人股东的意见。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分割与小股东的股权分割是完全不一样的,你选择的策略和方法可能都完全不同,我觉得律师还是要综合公司形态、股权持股比例,包括有没有第三人关系等,得出一个相对理性和合理的分配预案。
刚刚说到,最近明星离婚的事情特别多,两位律师都是专门做家事方面的,你们觉得明星离婚会有什么特殊性?
葛蔓:其实明星也是人,如果抽丝剥茧的话,和大众离婚没什么区别,只是明星身上有巨大光环。他是公众人物,受娱乐大众关注,会有一个集体的公众效应,还有他财产类别比较多,财产分割基数比较大,婚外情导致明星离婚的概率高。在离婚财产上复杂性程度会比普通家庭更多。抛开法律,我作为一个女性律师,倒是有一些感触,明星作为整个大众的一个榜样,离婚更应该要理性。他不缺钱,可以有庞大的律师团队帮助,根本没必要用很多过激的方式,王宝强的声明并不违法,但这种口水战扩大了双方矛盾,本应理性解决的问题,偏偏要在口诛笔伐中获得大众同情。虽然我们在茶余饭后多了一些聊资,但是这种示范效应并不是很好,中国人骨子里观念毕竟还是“家丑不可外扬”,这种事情太扩大化其实也会对双方家庭其他亲属或孩子有影响,所以我觉得不理性的明星离婚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他们应该寻求一些专业帮助,尽量做到子女和财产的相互平衡,尽量理性克制来面对现实。
我还要讲一点,很多婚姻问题在婚前或婚姻存续中可以做一些未雨绸缪的规划来做事后防控,如果“宝马案”能在婚前适当做一些安排或筹划,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伤感情又损失财产的风险,能够优雅而平静地结束婚姻,我觉得这是比较理性的。
王小成:葛律师是代表女性律师,我代表男性律师,可能会有不同的视角。明星离婚有一个明星效应,会比较吸引眼球,尤其在现在的新媒体传播方式比以前更多更广的情况下,明星离婚会引起人们更多关注,所以我觉得应该分两块来看。第一,有些明星的离婚是被动曝光出来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危机公关的问题,有些人思想比较传统,可能会对他个人形象、个人隐私有一些影响,应该要有一些预案提前防范,这是明星离婚需要提前考虑的。还有一种是在主动曝光的,类似于王宝强的案子,为什么我刚才提到他公司股权已经提前安排好了,既然敢主动曝光,一定有目的性。这也就是明星在离婚过程中更复杂的一面,可能会考虑到自己的身价,在这种情况下要把握好度,把自己所有隐私曝光出来,这其实是一对矛盾。
从明星包装上来讲,我们不能去评价好与坏,从他的事业发展上来讲,我觉得是一种催化剂的作用。不管是主动曝光还是被动曝光,在明星离婚过程中,本身就是被聚焦的,他们的财产分割仍然会被大众所关注。我们非常善良的女律师就是站在王宝强的角度,说他的财产受到了很大的损失,但是现在结果还没有出来,具体可能要到明年才可能会有结果。从我们的经验来看,如果他的公司股权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像我所观察的,按照有限合伙基金持股的方式安排好,公司股权的分割到后年都不一定有结果,这种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明星离婚一定有特殊性,我们也是借用今天这样一个机会去给可能有这方面问题的明星一些建议,在类似的事情处理过程中一定要做好预案,做好危机公关的防范工作,然后对财产问题、子女抚养权问题妥善进行处理,使自己的身价、出场费大幅翻番的同时又能够合理控制好自己的隐私。最主要一点,还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对于明星身价提高可能是好事,但是基于这些隐私的曝光,可能会对未成年人成长和之后的生活环境以及事业发展方面,会带来一些不确定因素影响。
卫新:我的观点是,明星离婚往往特别关注谁是过错方,因为我们知道现在在影视合同、投资协议里面都会列一些条款,如果明星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婚姻问题或道德上的问题,都会影响他的公众形象,甚至合同都可能违约了,相关经济利益得不到实现。所以王宝强案的过错假如最终在他这边,他的业务和生意都会产生巨大影响,包括广电总局都可能进行“封杀”。不过就目前看,宝强还是大众眼里的受害方。
利用律师的智慧预防和管控风险
卫新:最后我们来谈一谈,律师在离婚过程中、或婚姻与股权争议案件中,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葛蔓:律师在这方面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家庭、婚姻顾问,在婚姻家事中,可以事先防范或事后协助,能够充分发挥律师专业特长,事先做一些风险防范。现在有很多律师事务所都会有这样的服务,如果王宝强事先去做一个有效的婚前财产安排,无论是协议还是信托等,或者婚后财富管理安排,可能会将财产问题理性解决,毕竟创造财富的是王宝强。如果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事先做一些防范,可能相对来说,创造财富的那一方不至于财产失控,对另外一方也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从而尽可能避免因财产相争导致反目成仇。
王小成:律师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作用是非常突出的,如果能提前介入,可以针对财产问题提前进行合理安排,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提前进行防范。从王宝强的案子上来看,他的律师早已提前介入,现在这个案件还看不出结果,但是拨开迷雾我们大致可以体察到一点,律师在里面已经发挥了作用,当然是有正反两面的看法。针对明星或一些知名人士,如果在婚前能够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婚前就有家事律师或者叫私人财富律师的提前介入,做好财产提前隔离,包括家族信托、家族基金、婚前协议安排,一旦婚姻出现风险,相对来讲就不至于失控。在具体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尤其针对名人,最终通过和解方式来处理还是最重要的,这种和解一定需要律师的智慧在里面。
卫新:我注意到,王宝强请的律师并不是专门做家事的律师,现在为婚姻家庭案件提供法律服务也要应用综合手段,既需要有熟悉《婚姻法》的家事律师,也可能需要刑事律师。我们看到这个案子中,假如涉及到转移公司财产,可能会有刑事手段。所以我觉得,财产比较多或复杂的情况下,为后面配套的法律服务会是综合性的,也许需要一个律师团,这是律师可以发挥的第一个作用。第二,我觉得律师在此过程中,把一些案例、包括一些理性的方式传递给那些可能当下不够理性的当事人,协助当事人做出最有效和相对合理的判断,这是律师发挥的另一个比较大的作用。
最后请大家交流一下,王宝强这个案子对普通人去设置公司股权或者说经营好自己的婚姻,有什么借鉴意义?
王小成:王宝强这个案子对于我们家事案件律师处理公司股权分割的时候,我觉得有一定借鉴意义。在离婚之前对股权问题通过沟通达成一种妥协的方案,离婚之后,若能够共同继续持有股权,利用工具做利益上的分割,这是一种全新的方式,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参考,我觉得这点是很大的启示。当然之前提到,王宝强的案子,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大家都在讨论,如果提前做了家族信托进行风险控制防范,这种讨论对于私人财富管理,对于家族信托在国内进一步的普法也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葛蔓:无论股东一开始出于什么原因,我想说股权代持还是要慎重。虽然我国的法律还是不否认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毕竟不能对抗第三人,还是有风险,而且股东股权代持的话,可能最终也影响到真实的股东在公司里实际股东权利的体现,甚至控制权的实际掌握,这是第一点关于股权的。
我们知道前不久默多克的离婚案,没有影响到他新闻集团整个股权架构和他婚前财产混同到婚内财产分割问题,这就是用到了婚前财产隔离。第二个启示是,很多家庭,特别是对于一些高净值家庭,婚前财产的安排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婚后并不是说不能去做一些安排,比如说信托,虽然用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影响到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另外配偶方未必会同意设立家族信托,但是双方可以为共同的孩子来设立信托,可能双方配偶和设立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意愿有效地把家庭财产让孩子去收益,避免财产在离婚时被分割,这也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包括为孩子购买保险等。所以如果说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都能做相关规划的话,能够理性的在律师的帮助下,运用法律的优势,事先事中事后做一些合理安排设计,那么最终才会使得离婚案子在不侵害任何一方财产权利的情况下得到有效解决,并能够尽可能不伤害孩子和感情,影响孩子未来的成长,这是我觉得王宝强案件带给大家的一些启示。
卫新:我来总结一下,从我的角度来看,中国人其实不善于做一些婚前财产约定,谈钱伤感情,包括律师签婚前财产协定的也不是很多,这跟中国人天然的性格是有关系的。我觉得有一点很重要,在这个案子里面,舆论很多时候在说王宝强的财产都被转移了,他也不知道钱去哪里了,我觉得信息披露和实名化挺重要的。在王宝强案件出来当天,我发了一条朋友圈:相信爱情,并管好你的钱。我觉得还是要相信爱情,但是要管好你的钱,这种管理选择很重要,两个家庭特别悬殊,差异很大,我就建议要用到私人财富管理律师,用到各种方案;如果两个人差异不大,在婚后为孩子设立信托或者充分信息披露,减少利益诉讼和关联交易,出了事情理性处理,就会相对比较好。也感谢今天两位嘉宾律师拨冗参加我们的法律咖吧,并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谢谢。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系嘉宾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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