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下午2点,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与徐汇区司法局、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在衡山路249号2号楼共同举办了“旅游合同责任限度案例讨 论会”。
本次讨论会根据《旅游法》实施近一年来的实际情况,结合旅游合同司法判例的走向,就以下五个议题展开了研讨:旅游合同责任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中旅游经营者的责任限度、旅游合同中旅游经营者的主要合同义务、旅游合同严格责任的理解、《旅游法》相关条款的理解。
会议由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刘巍嵩律师主持。刘律师首先介绍了《旅游法》实施以来旅游行业的基本情况和《旅游法》实施中若干热点问题的基本认识,随后向大家介绍了本次讨论会的背景情况和主要议题。
讨论会首先由蒋皓敏律师就两个真实的典型案例做介绍,并阐述了她的基本认识。蒋律师认为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仍然是服务合同,没有超出合同法的范畴,其合同责任仍应按照合同法原则确定,不宜扩大。
随后王立群律师做了主题发言。王律师认为在高速交通工具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考虑到侵权法严格责任的适用。当然,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有竞合,值得细化研究。
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仲剑峰律师也做了主题发言。仲律师的发言对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和合同责任从法理角度了做了详细的阐述,给大家以很大启发,获得好评。
在三位律师发言的基础上,与会律师进行了自由发言。来自旅游行业的与会同志也做了精彩的发言。春秋旅行社法务部的井蕙同志和锦江旅行社质监部的陆老师两位旅游行业第一线的同志的发言尤其吸引大家。
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忻士浩同志也特地参加会议。忻秘书长充分肯定了本次讨论会的积极意义,并且谈了自己的很多认识。忻秘书长还介绍了行业协会近期进行的法律方面的工作,并热情邀请与会律师积极参加行业的活动。
讨论会的最后,由徐汇区司法局副局长朱志忠同志进行了总结发言。他充分肯定了本次讨论会的意义,并就如何发挥好律师对旅游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了积极建议。
本次讨论会吸引了40余名律师和旅游法律人士参与。讨论会形成的成果将以书面建议形式报送上海市旅游局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