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大成上海分所麦欣律师在徐汇之家以“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证据问题”为题开展了律师沙龙活动。麦律师分别就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期限”、“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相关的申请期限”、“非法证据”、“证明力标准”等五个方面,介绍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运用法则。
其次,麦律师谈到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的范围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均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互动交流环节,针对与会律师提出的 “电子数据的定义”、“证据的来源”、“偷录音、偷录像的证据效力问题”,麦律师给出了详尽细致的解答,并受到了与会律师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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