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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 “数字经济与反垄断合规”专题研讨会

    日期:2022-03-22     作者:竞争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

       2022年2月25日,由上海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主办的“数字经济与反垄断合规” 专题研讨会在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召开。会议由研究会主任田小丰律师主持,副主任黄凯律师做主题演讲,研究会委员、干事共计二十多名律师参加了此次会议。
       研讨会主要分为“数字经济的市场竞争特点”“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和“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的新发展”三大部分组成。
       在“数字经济的市场竞争特点”部分中,黄凯律师从竞争模式的角度出发,介绍了数字经济的行业特点。并指出在数字经济行业,竞争主要集中于数据、平台、算法三大层面。同时还指出,有很多免费的应用程序,看似没有向消费者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都是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以进行算法培养。与数据相比,算法多为初创企业的业务范围。当数据和算法实现合能,便开始为很多行业带来变革性的力量。除此之外,平台,也是最主要的竞争主体。它的特点是:双边/多边市场。黄凯律师强调,数字经济的另外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竞争手段和竞争模式。数字经济是免费为主的经济模式,其竞争手段是人的注意力的竞争。这就导致在竞争模式上出现了更为普遍的跨界竞争现象。
       在研讨会第二部分的“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话题中,对于现行《反垄断法》是否适用于数字经济的分析评估黄凯律师指出,在数字经济中,平台垄断行为具有复杂性和强制性,很多平台在从事商业竞争行为的同时,还担负一定的管理责任,具有社会职能的属性。对于这些平台企业,如何进行反垄断规制,是当下反垄断法研究的重点;同时,免费经济时代的注意力竞争数段多样,方式复杂,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也更具隐蔽性,也是重要问题。对于现行国内和域外的《反垄断法》的施行情况,黄凯律师表示,很多欧美国家已经重视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研究,但均未就各自的《反垄断法》进行大规模的修改:欧盟方面秉持了一贯的严格执法。但总体而言,现行《反垄断法》还是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的。
       在研讨会的第三部分,黄凯律师分析了“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合规的新发展”。指出围绕“数据”进行的“注意力竞争”正在成为数字经济领域的新竞争模式。而竞争模式的改变,则引出了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立法与执法的三大重要问题:“相关市场界定的考量因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复杂性”“对先发制人式并购审查的复杂性”,以及“反垄断与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研讨会的最后,与会委员围绕相关议题积极进行学术探讨、切磋,充分开展思想、业务和实务的交流与成果分享,对律师行业开拓法律服务市场、上海乃至全国的立法执法改革发展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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