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由上海律协期货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
【学科分类】金融法
【出处】载于第一财经日报
【正文】
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的结算,甚至参与交易都是国际期货市场上的趋势和常态。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已经开启,可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虽觊觎已久,但目前仍然缺席。除了以传统的保证金存管业务介入股指期货业务以外,现行法律规定下,并没有给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留下太多空间。
分级结算制度下的银行法律地位
根据规定,中金所执行分级结算法律制度。分级结算制度借鉴了国外经验,是期货交易所重要的风险防范方法之一。股指期货中交易法律关系与结算法律关系的分离,是分级结算制度的基础。
特别结算会员是指资金实力雄厚、风险管理能力强且有能力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的银行机构。
从法律关系来讲,以特别结算会员参与股指期货为例,存在三层法律关系,第一层级是交易会员与客户之间;第二层级是交易会员与特别结算会员之间;第三层级是特别结算会员与交易所之间。作为特别结算会员的银行仅代理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割,并从中获得服务收入。但不得与客户直接发生业务关系,也不得直接从事期货交易。
对风险的担忧
其实,早在2007年5月,曾由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制定《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目前商业银行能否成为股指期货特别结算会员“尚在商议之中”。
为何有如此的担忧呢?源自监管层的谨慎态度,究其原因在于风险,特别是当股指期货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则可能导致大范围“穿仓、爆仓”等情形的出现,进而使得银行面临承担“无限风险责任”的敞口之下,甚至波及资本金。
对于风险的不同见解
笔者认为,系统性风险本是源自股票市场,并通过股指期货传导出来,也即金融衍生品的市场风险。但是,即便市场风险无时不在、不可避免,它也没有想象的那么可怕,更没必要成为银行参与股指期货结算业务的阻碍!
1.系统性风险概率较小
股指期货是国际上成熟的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流动性强、透明度高、标准化等特点。自诞生以来,股指期货走过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经受了历次金融危机的考验,没有出现大的系统性风险。目前,股指期货已发展成为全球交易量最大的期货品种。
2.结算风险不同于交易风险
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仅是参与结算业务,并不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一方面,结算环节风险本身就小于交易风险,而且,中金所已有的多个前置风险防范制度已经减少了大部分风险,比如强行平仓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行减仓制度等。另一方面,中金所现有风险控制管理等办法中也有共同结算担保资金制度,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的风险责任并非无限,除非直接参与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的交易。
3.银行本身建有风控机制
作为商业银行本身,在风险管理上已有净资本、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和内控机制等,甚至能够承受和防控更为复杂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敞口风险。因此,应对在场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应不在话下。
4.交易会员也有条件要求
以期货公司作为交易会员,也是银行代理结算的对手方,那么交易会员的信用风险也是银行的主要风险,尤其是在交易会员违约的情况下。但实际上,诸如,分类评价结果达到C类以上、具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净资本要求等都是交易会员必备的条件。
综上,市场风险虽然是衍生品交易中最为普遍、最为经常的风险,但是,交易所现行的交易规则和风险防范制度,已把市场风险考虑其中,并予以防范。即便是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商业银行,只要做好自身风控机制,其“无限风险责任”发生概率也似乎极小。
解决之策的个人见解
为解决上述风险,有观点提出:“银行可以成立子公司专门承担股指期货结算业务,并按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来承担有限责任”。对此,笔者则有不同见解。首先,注册公司需确定一系列繁琐问题,比如,新注册的子公司注册资本多少比较合适;业务范围如何界定;是否为金融机构;有无净资本等指标要求;是否能够符合特别结算会员的条件等等。其次,股指期货是我国的首个金融期货品种,不排除将来会有利率期货等新品种,那么,银行再参与其中时,是否还要再注册一家公司?特别是银行在从事多项、多笔场外交易时,是否也要单独成立公司呢?显然是不现实的!再有,即便是成立了公司,就能万无一失吗?以巴林银行下属的新加坡期货公司来说,因内控机制缺失,不仅未能利用子公司实现风险隔离,也一夜之间让巴林银行宣布破产。所以,这一方法的可行性还值得商榷。
依笔者之见,另一种观点则相对可行。即监管机构可根据银行缴纳的结算准备金数量来限制银行的结算业务量,根据其代理的结算量对结算准备金进行动态管理,从而准确界定银行承担的风险,确保银行承担的风险可控。这样,即使发生系统性风险,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也是有限的。另外,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也将控制银行的结算风险向银行的其他业务传播。
最后,希望指引银行的管理办法能够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