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0日,五一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明确了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本文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以及《关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就基础设施REITs的募投管退以及对应基础设施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相关内容作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本文现就上述文件所涉要点进行分类整理,并予以分析解读。
一、公募基础设施REITs之界定。
根据《指引》第2条第1款规定,基础设施REITs需同时符合以下特征:
特征 |
分析 |
80%以上基金资产持有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
基金及基金投资标的之投资集中度要求 |
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特许经营权 |
穿透持有基础设施核心权益的要求 |
基金管理人积极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 |
以不动产未来现金流实现收益的要求(以使用者付费为主) |
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
封闭运作及高比例定期分红的要求 |
二、公募基础设施REITs之投资标的
如上所述,基础设施REITs的80%以上基金资产应持有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根据《指引》第2条第2款规定,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系指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 号,以下简称“《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见,作为基础设施REITs主要投资标的证券就是在证监会体系下备案发行的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有关基础设施的范围种类情况梳理和比对如下:
《指引》 |
《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以下简称“《基础设施指南》”) |
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 |
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 |
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 |
水电气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 |
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 |
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 |
仓储物流 |
/ |
交易所发布的指南中的基础设施范围广于《指引》界定的基础设施。基础设施REITs本意仍是投资于不动产,并通过不动产获取稳定收益。而指南中界定的基础设施的范畴除不动产外,还涉及了公共服务,适用范围更宽泛。同时,《试点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基础设施REITs试点期间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具体如下:
重点区域 |
重点行业 |
优先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海南、长江三角洲等重点区域,支持国家级新区、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试点。 |
优先支持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工程,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 |
《试点通知》及《指引》均要求基础设施REITs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应是与该REITs基金管理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专项计划管理人所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该做法虽然会带来一定的集中度风险,但可以一定程度上保障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基础设施REITs设立与发行的有效衔接。待后续REITs产品成熟稳定之后,可以考虑进一步扩大标的证券范围至非同一控制下专项计划管理人所设立、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此外,《指引》第24条规定,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基础设施REITs其余资产应当投资于利率债,AAA 级信用债,或货币市场工具。该类产品基本属于低风险、流动性较高的产品,且该类投资占比不应超过基金资产的20%。
三、公募基础设施REITs之主要参与机构
鉴于《指引》中所界定的基础设施REITs系主要针对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我们可以将目前拟试点的基础设施REITs理解为另一层发行载体,即底层的基础设施及其现金流,通过嵌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及基础设施REITs后实现融资和证券的发行上市。
基于该原理,基础设施REITs的相关参与机构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与基础设施REITs设立、运营相关
的参与机构,另一类为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对应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设立、运营相关的参与机构。根据《指引》,本文具体列示如下:
基础设施REITS相关主要参与机构 |
基础设置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主要参与机构 |
分析 |
基金管理人 |
计划管理人 |
尽调内容基本重合,基金管理人管理范围更大、期间更广 |
基金托管人 |
专项计划托管人 |
应为同一机构 |
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 |
尽调内容基本重合 |
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尽调内容有重合 |
资产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机构(如需) |
如资产支持证券规模测算与基础设施评估值相关,专项计划端一般需要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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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预测机构 |
通常由会所或评估机构担任 |
/ |
评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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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 |
/ |
财务顾问由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负责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尽调,并参与基金份额发售的推介、询价、配售等工作 |
基础设施第三方管理机构(如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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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应运营资质(如需),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经验等 |
上述机构中,基金管理人与计划管理人是牵头人和整体协调人。根据《指引》,基金管理人应与计划管理人协商确定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设立、发行等相关事宜,确保基金注册、份额发售、投资运作与资产支持证券设立、发行之间有效衔接。
四、公募基础设施REITs之筹资
谈到基金的筹资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募资,即权益类募资,另一类是基金通过借款募资,即负债类融资。现就《指引》中的相关要点摘录如下:
基金份额发售的定量要求 |
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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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投资者配售 |
原始权益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人,下同)参与战略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且锁定期不少于该份额上市之日起5年 |
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
原始权益人以外的战略投资者参与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商定,锁定期不少于该份额上市之日起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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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发售 |
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发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 80% |
结合《基础设施指南》中关于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持有最低档次证券(即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比例不低于总发行规模的5%的要求以及《指引》第2条第1款第(1)项关于基础设施REITs的80%以上基金资产应持有单一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的规定,基础设施REITs设立时,《基础设施指南》中所规定的5%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也会被基础设施REITs一并收购,原始权益人不再持有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因此,上表所述规定中对原始权益人参与基础设施REITs战略配售最低比例以及锁定期进行了相应的要求,可以确保原始权益人在出售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后,仍与基础设施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关联性,以缓释基础设施未来运营可能存在的风险。
此外,基础设施REITs可以开展的借款融资也是REITs类产品的应有之意,相关基础设施的运用和维护责任也会由基金管理人接手和展开,从而为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创造更多的价值,有效盘活国内存量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