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奔波一年为外来务工妇女打赢官司
日期:2009-03-11
作者:高敏
阅读:2,470次
子宫被误切,好律师奔波一年多,终于让这名外地来温务工妇女获得医疗损害赔偿12万余元。本月5日,该案被市司法局评为2008年度温州市十佳法律援助案件之一。
熊某是陕西来温务工者,2006年9月她因病问诊附一医,该院一名姓洪的医师接诊。在随后的复诊时,该医生建议熊某赴市区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治疗。当晚,该服务中心在没有告知熊某也没有经她签字同意的情况下,由这名洪姓医师与其他医师给熊某施行了子宫全切除术。熊某出院后,病情没有好转。
次年,熊某就此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指派青年女律师夏海玲作为熊某的代理人,为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2007年7月19日上午,夏海玲到熊某就医的服务中心复印病历,一开始服务中心以找不到病历为由不予配合,经夏海玲的一再坚持,直到下午该服务中心才让她复印病历。夏海玲仔细审阅病历并查阅相关医学资料,发现该案医方的过错不仅是手术前没有告知及签字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熊某根本就不需要做子宫切除手术,因为患者子宫没有病变,切除子宫没有任何手术指征。
虽然从证据上看,被告方过错比较明显,该案取得胜诉应当没有问题。但由于涉案这名医师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医师,且担任市医学会鉴定专家库的专家,而该案的处理又必须要经过市医学会的鉴定,案情相对复杂。
鹿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一次开庭后,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学会受理后认为需要病理切片和送检单,夏海玲多次到有关医院与医务科以及病理科进行沟通,最后还替熊某缴纳300元押金借来病理切片。经过一番努力,去年6月,市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该案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去年11月底,鹿城法院就该案作出民事判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熊某医疗费、出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7887.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