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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解读刑法新规①偷税罪“先行后刑”

    日期:2009-03-05     作者: 陈有西    阅读:3,839次
 我国现行的《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12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进行了八次修订。这就是一个惩处外汇犯罪的《决定》加上七个《刑法修正案》。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共15条的《刑法修正案(七)》,涉及了六项新罪名,以及其他相关的十多个罪名形态的修改。这些修改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对老百姓的生活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民生帮帮帮特别约请法院出版社《定罪量刑指南》一书主编、京衡律师集团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教授、杭州市十佳刑事辩护律师陈有西选择其中重要的内容作出解读,分期连载。

(一)偷税罪“先行后刑”

《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处理方式进行了重大修改,确立了“先行政处罚后刑事追究”的基本原则。这是我国《刑法》总结以往经验教训,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方式的重大改变。对于企业界人士来说,必须尽快了解。去年,我办理了义乌、湖州两个重点民营企业的重大税案,运用当时还在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七》,向公安机关提出律师建议书,得到了执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案件都纳入行政处理程序进行解决,很好地保护了企业的正常运转。这次法律通过,这一做法的正确性有了确定力的保障。

我国的税制,“皇粮国税”观念严重,非常强调公权利优先,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足。因此,在立法、执法上,都采取严刑竣法,严厉打击偷税,以保障国家税收。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刑的界线非常模糊,给税务机关以很大的随意性权力,可以移送的犯罪起点只要偷税达到一万元,几乎所有涉税案件都可以移送定罪判刑。而执法实践中,许多偷税上百万数千万的案件,也税务行政处理了。这导致了四个后果:一是打击面过宽;二是税务机关权力过大导致权力寻租;三是执法不平衡不公平;四是导致了税务执法的混乱。

这次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作于几点非常关键的修改。

第一、增加了一项:偷税行为被行政处罚主动改正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可以大大减轻我国现在涉税犯罪追究过多的问题。修正案规定:“有第一款(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突出了放过多数、重点打击屡教不改、故意拖抗者少数的法律原则。这将导致我国税务执法观念的重大改变。

第二、取消了“偷税额在一万以上不满十万的”可以判三年以下徒刑的“起刑点”。可以防止涉税犯罪实际上法不责众大量放过的现实尴尬。现在新的刑法二百零一条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了解了这些规定,企业和个人今后在涉及偷税指控时,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行政检查查明真相,不要抗拒执法。要善于运用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确证自己确实构成偷税时,必须主动交纳税款,这样可以防止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我国行政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权履行优先原则”,即不管税务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对是错,复议和诉讼时是不停止行政执行的。因此,先履行义务是企业必须注意的。对于补税、罚税上亿,企业实在无法事先履行的案件,则要及时提出缓交申请,同税务机关进行实事求是的协调,得到缓交的许可。这样既遵守了国家法律,又可以合法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特约撰稿人 京衡律师集团主任、一级律师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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