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大家谈到,构建和谐的法官与律师关系首先要搭建一个双方交流的平台,建立富有成效的会商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一些主题鲜明的座谈会,让双方可以互相尊重、独立通畅的沟通。程序性问题对司法公信力影响较大,律师与法官可以通过座谈,对双方在程序上的不同意见进行沟通与协调,形成配合机制,恢复司法公信力。律师和法官还可通过座谈,就法律适用中的疑点、难点进行研讨,达成共识。少数违反行业纪律的人员可以在交流会上通报出来,使法官与律师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价和监督机制。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滨海说,“通过搭建这样一个平台,我区会涌现出更多名律师与名法官,和谐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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