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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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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并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继国务院2006年颁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后,第一次专门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问题颁行的司法解释。
此次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共有16条,相比国务院2006年颁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如下四个方面的新内容值得关注:
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范围由《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针对计算机网络拓展到还适用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网络。
2、扩展了“作品上传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规定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传行为具体包括将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
3、明确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具体包括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
4、明确了信息网络服务以及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认定标准,分别列举了6种具体情形和3种具体情形。
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案件管辖法院选择问题,并特别强调了司法审判要注重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
(供稿: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
商务部和国台办联合发布
《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
2013年2月20日,商务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发布《台湾投资者经第三地转投资认定暂行办法》(2013年第12号公告,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台湾投资者以其直接或间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企业,可提出申请,将该第三地投资者认定为视同台湾投资者。
于2012年8月9日签署,2013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中,对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以及大陆投资者赴台投资的投资待遇、投资保护、争议解决等问题作出了灵活处理和安排。
多年来,许多台商投资大陆采取是经第三地转投资的方式。《暂行办法》发布后,台湾投资者可以根据《暂行办法》申请认定,以便获得《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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