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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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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共22条,于2013年5月4日起实施,其中的如下规定值得关注:
1. 首次明确食品安全犯罪中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入罪情节及加重情节的认定标准。
2.针对实践中高发的行为模式进行了特别规定。例如,针对滥用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行为,“解释”进行了明确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针对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解释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及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择一重罪处罚。针对利用广告对保健品或其他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应当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认定虚假广告罪等。
3.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犯罪的片面共犯形态。行为人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并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4. 严格食品安全犯罪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并规定如果宣告缓刑,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行为人在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供稿: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
2013年4月1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市总工会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向全市各单位发布《关于开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3〕4号),决定于4月至7月对全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这也是上海首次开展全市范围的相关检查。
通知指出,本次检查对象为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重点检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所有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的企业。检查内容除了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外,还将包括是否为农业户口职工、劳务派遣员工缴存等情况。检查将分为两个阶段,4月中旬到5月底是单位自查自纠阶段,单位要如实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可在单位所在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建设银行区县支行领取,也可登陆http://www.shgjj.com或者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系统下载),若发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与现行规定不符的,还应当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计划。6月为执法抽查阶段,市公积金管委会、市总工会、市公积金中心将对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抽查,听取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并查阅职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和工资报表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供稿: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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